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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获取的新证据也要经庭审质证吗

发布日期:2019-12-29    作者:张学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应牢记,质证是司法证明的一个基本环节,是法官在认证之前的一个必经程序,法庭获取的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新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将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新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依法发回重审。 
        一、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质证不充分、走过场,甚至将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是刑事辩护律师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 
        作为法定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在庭审中不充分质证是质证不充分的典型。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审理中,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鉴定人申请回避;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鉴定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对于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二、法庭在庭外调查所取得的新的证据也必须经过庭审质证 
        刑事辩护律师坚决反对法庭将庭外调查取得的证据在没有经过庭审程序就作为定案依据的做法。拥护这种做法的人认为,鉴于法庭直接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各方意见,难免出现法官受质疑的尴尬,因此,只要取证时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就不需要再次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而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3条明确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采取庭外调查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属于庭审,所取得的证据就应当接受庭审审查,即使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时控辩双方已到场也不例外,而且庭审还要求对社会公开。法庭庭外调查获取的是新证据,不是对庭审中已经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进行核实,所以必须经过庭审质证的必经程序。 
        对法庭庭外调查获取的证据,刑事辩护律师推崇的做法是:该证据应由法官出示,并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法官不能在法庭上与控方或者辩方就这些证据进行辩论。 
        法官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遵守“控审分离”原则,法官行使的是审判职能,担当法庭听证者和裁判者的角色,法官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万万不能混淆控诉和审判职能,而充当“第二公诉人”角色。 
        质证是司法证明的一个基本环节,是法官在认证之前的一个必经程序;未经质证,不得认证,这是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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