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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少年刑事司改:更透明、更高效

发布日期:2019-12-24    作者:丁嫣律师
  本次法国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使少年司法制度变得内容更加清晰、反应更为灵敏、处理更有效果,从而形成一个运行迅速顺畅、教育效果明显,兼顾未成年人、被害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全新少年刑事司法制度。
  2019年9月11日,法国司法部长NicoleBelloubet根据2019年3月23日《2018-2022年司法规划和改革法》的要求公布了《少年刑事司法改革方案》,正式启动了新一轮的少年司法改革。导致本次改革的重要原因是传统少年司法制度的透明程度、办案效率和有效性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作为法国少年司法制度主要依据的1945年《少年刑事法案》自生效以来已经被修订多次,其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程度使得无论是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人,还是专门从事此方面业务的司法工作者都几乎无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其规定,因此极有必要对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重新梳理。为解决以上问题,本次改革方案大体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13岁以上未成年人具有判断是非能力的推定。在法国,由于长期坚持以儿童实际上是否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即是否成熟到足以理解其行为的后果和刑事诉讼程序意义的能力——来作为决定能否追究该儿童刑事责任的标准,司法官(包括检察官、儿童法官、预审法官)也可自由地评估儿童是否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因此从理论上讲可以对任何年龄的儿童提起刑事诉讼。其中,13周岁对应的只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可以被判处从警告到监禁等各类刑罚的年龄,对于未达到这一年龄的未成年人则只能判处教育措施,但并不能因此绝对排除所有低于该年龄儿童的刑事责任。《少年刑事司法改革方案》则规定了一个对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明辨是非能力进行推定的制度:(1)对于13周岁及13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推定其具备了该能力,因此如果检察官或儿童法官不希望对其提起刑事追诉,则应当说明理由。(2)对于13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推定其不具备这一能力,如果检察官或儿童法官希望对其提起刑事追诉,则也应当说明理由。这项规定以灵活和透明的方式澄清了现有法律,并使法国的法律能够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3款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相一致。
  2.缩短作出定罪判决的时间。在本次改革之前,关于未成年人的定罪和惩罚措施都在同一个判决中作出,被害人也只能在判决作出之后才能获得赔偿。不过,为了落实刑罚个别化原则而展开的未成年人人格调查等活动无疑会延长整体上对案件作出正式司法回应的期限,因此无论是定罪、处罚还是对被害人的赔偿都大约平均要花费18个月的时间。不过,研究表明,青少年的心理普遍具有暂时性的特点,即往往更关注于当前的情形。过于迟缓的司法回应会导致青少年无法将自己的行为与司法认定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从而使其不能及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犯罪性。如果法院能够首先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有罪性迅速作出认定,则可以使其及时面对自身行为所造成的现实后果,尽快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更容易通过开展教育工作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因此新的改革方案规定在经过初步的教育评估之后,法院在3个月内就应当作出定罪的判决。该判决还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决定,并允许被害人在该听审过程中获得赔偿,这样对嫌疑人的责任认定和对被害人的赔偿都将在3个月内完成。由于尽早明确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在案件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也使后续在此基础上开展的教育工作变得更为有效。
  3.创设新的教育性考察程序。该程序对传统的追诉方式进行了简化,允许在对未成年人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和儿童法官或儿童法庭作出惩罚判决之前对其进行6个月至9个月的教育性考察,其内容包括适用教育措施和(或)要求其履行特定的义务和服从禁令。如果在此期间未成年人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将对与该未成年人有关的所有诉讼程序进行合并,然后通过一次性审理解决涉及该未成年人的所有案件。当然,对于已经充分了解其情况的未成年人,或者对于不需要对未成年人的个性和环境进行深入调查的轻微案件,法官也可以立即进行定罪和处罚。此外,该项新程序还兼顾了宪法委员会对一名法官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既进行预审又作出判决的公正性要求,以及对同一未成年人从定罪到执行刑罚的整个处理过程应当由同一名儿童法官完成的连续性原则,甚至将后一个原则扩展到要求每一个未成年人案件都应由同一名法官、同一名律师和同一名教育工作者负责整个诉讼程序,从而坚持了少年司法制度的专业化特征。
  4.适用单一化的教育措施。《少年刑事司法改革方案》创设了一项新的单一司法教育措施,以取代根据1945年《少年刑事法案》及其之后历次改革所设立的多重机制及措施。新措施包括了以下几类教育工作模块,以尽量满足教育工作的个别化要求:(1)插班入学;(2)安置监管,包括“在机构监管”“在寄养家庭监管”“在寄宿学校监管”;(3)康复活动,包括接受医疗照顾;(4)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包括经被害人同意向其赔偿,或者对社会进行赔偿。司法教育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可以根据所遇到的新困难或事态向积极方向发展等情况进行调整,而且必要时可延长适用至21岁。
  5.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法国宪法委员会确认的专门适用于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应当在少年司法系统中居于首要地位,少年司法的本质是教育性的,而不是镇压性的,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禁应当是最后适用的办法。新的改革进一步明确将审前羁押仅限于性质严重的案件和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一直以来的标准,因涉及重罪以及性质严重或复杂的轻罪,以至于需要启动由预审法官进行司法调查的案件。(2)根据近期判决程序认定由一名未成年累犯实施的严重轻罪案件。(3)嫌疑人违反了先前下令进行的司法管制。此外,改革还对撤消司法管制的条件进行了更好的规范:法官必须查明存在严重违反或一再违反规定义务和禁令的情况,因此仅仅几个小时的离家出走本身并不能引发对未成年嫌疑人适用监禁。
  6.对于有罪少年的惩罚措施将更加具有针对性。如今,儿童所遭受的社会、教育方面的困难与其走上犯罪道路之间的联系已经得到大量科研成果的证实,而相关的统计数据也表明大约有2/3的被关押在封闭教育中心的未成年人都需要接受后续的儿童保护服务。即便未成年人在特定案件中的定罪问题可以较为迅速的完成,但是要保证后续对该未成年人适用的惩罚具有足够的针对性,则法官不仅要评判其行为,而且也要考虑其个性、环境、成长经历、个人和家庭所面临的困难,以及他们克服这些困难的能力。因此《少年刑事司法改革方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定罪与判处惩罚规定了不同的时间点,即最长应在案发后3个月内作出该未成年人是否有罪的判决,而对其惩罚措施则可以在定罪后的9个月内,即教育性考察措施完成后作出。少年法官将在此期间充分考虑该未成年人的个性、自第一次庭审以来的表现情况以及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并可以在不召集少年法庭的情况下直接判处具有教育属性的刑罚:如实习、没收犯罪物品、社区服务,同时也可以在判决书中通过宣告教育成功来确认该未成年人已经成功复归融入社会。
  7.增加了对父母的告知及其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法国,根据少年司法专业化的原则,其少年法官拥有在适用教育性帮助措施和裁决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双重管辖权,即其可以一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尽量一次性解决所有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关的问题。而父母是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密切的人,其不但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也是影响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的最直接的因素之一。本次改革既扩大了父母在未成年人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能够发挥的作用,也增加了其协助法庭共同选择未成年人最佳处遇方式的义务。按照新的法律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被告知对其子女所作出的所有决定,并且应被传唤参加所有的庭审活动,负责庭审的儿童法官或儿童法庭将必须听取父母的意见。而在父母收到法庭传唤却缺席的情况下,法庭可以对父母处以罚款或判决其进行父母责任的实习以示惩戒。
  总之,本次法国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使少年司法制度变得内容更加清晰、反应更为灵敏、处理更有效果,从而形成一个运行迅速顺畅、教育效果明显,兼顾未成年人、被害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全新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不过,本次改革并未动摇法国传统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不但继续保留了教育的优先性、保持少年司法的专业化、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来适当减轻其刑事责任这三项基本原则,而且在将18周岁作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在涉及重罪和复杂的案件中由预审法官进行司法调查、对未成年人累犯的定罪和惩戒问题必须举行特别的听证会等方面仍然保留了原有的制度。由于本次改革涉及的范围较广,并直接影响到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权限和工作方式,因此法国司法部特别强调了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在完善改革内容上的协同合作,议会也还将在未来的一年中继续对其讨论、修订、充实,法案最终的生效时间则是202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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