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19-12-17 作者:丁嫣律师
惩罚性损害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院裁定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特殊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集补偿、惩罚、威慑、遏制、教育等功能于一身,对于纠正恶意违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各国正谨慎有序地借鉴和推广此项法律制度。
立法支持
惩罚性赔偿制度古已有之。近现代成熟于英国,推广运用于美国。
古代法律中,《巴比伦帝国律令》规定,如果有人将其托付的物品存心藏匿,则应该赔付藏匿物品5倍的金钱。《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一个自由民偷盗皇宫的马或羊,必须交付30倍的罚款。如果一个人将金银首饰或其他值钱的东西托付给另一个人让其运送,受托付人不将东西送到指定地点而将其占为己有,那么受托付人要承担5倍的赔偿。
英国早期的制定法规定,泥工匠以不法行为获取利益,造成对方损失的,会受到多倍金额的处罚。另规定,受害人对不法行为提起诉讼,诉讼结束后所得到的惩罚性赔偿归受害人所有,可不上交皇室。目前,英国在《专利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美国法院于1784年在一起案件中确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决定以手枪进行决斗。作为医生的被告在原告所喝的酒中加入了某种物质,导致原告在决斗中无力还击而受重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此后,美国法院不断地对心怀恶意和使人有失尊严的行为判处惩罚性赔偿。现时美国的《克莱顿法》《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责任法》《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等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判处惩罚性赔偿金。
欧盟原则上支持惩罚性赔偿。欧盟相关法律文件指出,因违反欧盟竞争法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特殊的损害赔偿金,诸如惩戒性或者惩罚性赔偿金。欧洲法院认为,为了保证有效性以及具有威慑效果,赔偿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与所遭受的损害相适应,并因此必须高于纯粹象征性赔偿。
适用范围
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各国作了具体的规定,总体倾向于适用侵权案件,涉及部分刑事和民事案件。
仅适用侵权案件。在澳大利亚,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对动产的侵犯,对土地的侵犯,对人身的侵犯、欺诈以及诽谤。但是,在合同违约案件中不可适用。如果被告已经在一个刑事程序中受到实质性的惩罚,则不能再对其施以惩罚性赔偿。
适用侵权案件和合同案件。在加拿大,惩罚性赔偿适用于非法殴打、恶意辱骂、诽谤、蓄意攻击、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适用于民事侵权案件和合同案件,这些案件中的故意行为和疏忽行为都可以适用。在某种情况下,即使被告已经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刑事处罚,也可以判处惩罚性赔偿。如在一起案件中,被告已经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诉法院针对同一行为,又判处了惩罚性赔偿金。
适用消费者保护案件。西班牙于1984年制定的《消费者和使用者利益保护法》规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50万比塞塔或5倍于有关产品、服务价值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处以1亿比赛塔或10倍于有关产品、服务价值的罚款,并且可以没收财物,直至关闭有关公司和工厂,在产品责任的赔偿限额上,最高赔偿不得超过5亿比赛塔。
适用部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美国法院认为,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涉及的案件包括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海事法、雇佣法和家庭法。统计表明,适用惩罚性赔偿频率最高的是故意伤害案件(斗殴、攻击等)、诽谤和金融侵权案件等。
考量因素
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各国法院制定了多项衡量标准,既要考虑适用,又考虑额度。有的侧重关注行为人的动机,有的侧重关注当事各方的利益平衡,有的侧重关注社会效应。
行为人的恶意程度。美国法院主要考虑4个方面的情况:一是主观故意、恶意,具有严重疏忽、明显不考虑他人安全的行为,重大的过失行为,或意识到损害的高度危险行为。二是不法性和应受谴责性。如欺诈他人而致他人遭受损害,粗暴地捆绑他人超过社会容忍度。三是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四是赔偿的合理限度。
涉案各方的接受程度。英国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时也要考虑4个因素:一是被告的财产状况。二是原告因惩罚性赔偿金判决所获得的意外之财数额。三是在涉及多方原告或被告时,考虑是不是原告引发了被告的行为。四是被告是否善意行事,有没有善意的动机等。
是否收到良好的社会效应。加拿大最高法院规定了陪审团应考量的4个因素:一是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是例外情形,不是一般原则。只有在填补性损害赔偿金不足以实现谴责和遏制目的的情况下,才判处惩罚性赔偿金。二是不法行为背离了通常行为的标准,存在专横、恶意、蓄意、为所欲为或应受谴责的侵权行为。三是如不判处惩罚性赔偿金,不法行为将得不到惩罚,或者其他惩罚均达不到遏制和谴责的效果。四是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是填补原告的损害,而是给予被告应得的惩罚,以遏制被告和其他人在将来不实施类似的行为。
司法控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它产生那天起,就希望根治“社会重症”,因此赔偿数额总是无限攀升。法院虽然积极地顺应了这个历史潮流,但也在审慎地进行“降温”处理,巧妙地规定了上限和下限,让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行走在可控的路上。
规定处罚比例。2019年5月13日,美国加州一地方法院裁定全球农业巨头孟山都公司赔偿一对夫妇20.55亿美元,原因是这家公司生产的除草剂导致二人患上特殊的淋巴瘤疾病,其中5500万美元是对损害的补偿,另外20亿美元是惩罚性赔款。这是目前最新的判例。
美国最高法院曾撤销了一批惩罚性赔偿判决。强调,过分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违反了宪法的正当程序,可能构成对财产权的专横剥夺;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金额应适当限制。美国有的州规定,惩罚性赔偿不应超过被告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如控制在30%以下;美国蒙大拿州规定赔偿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美国新泽西州规定赔偿额为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5倍等。
规定最高限度。英国的上诉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金判决不应少于5000英镑。如果被告的行为十分恶劣,可判处2.5万英镑,5万英镑为最高限额。如果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害的3倍,属于不正常判决。澳大利亚法院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控制在1万澳元以下。
规定排除条件。加拿大法院禁止在死亡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理由是这种赔偿金不能代表死者实际的金钱损失,且将会让死者的遗产继承人不当得利。
跨国执行
惩罚性赔偿判决的跨国执行,正好检验各国司法对这项制度的立场和态度。
拒绝执行。1982年,日本拒绝执行了一个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作出的判决。东京高等法院第二法庭认为,惩罚性赔偿与本国基本理念不相容。2001年10月7日,意大利威尼斯中级法院拒绝承认美国阿拉巴马州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此案中,由于摩托车钢盔设计缺陷导致原告的儿子死亡,法院判处100万美元赔偿。意大利法院认为,这种惩罚性赔偿与本国公共政策相违背,不能执行。
选择执行。瑞士共收到美国两起惩罚性案件执行案,拒绝一件,执行一件。1982年,瑞士圣加仑坎顿的一审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一项美国法院的判决。在此案中,美国德克萨斯州法院判决相当于实际损害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989年,瑞士巴塞尔上诉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惩罚性赔偿判决。在此案中,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判处被告实际赔偿12万美元,惩罚性赔偿5万美元。
德国也对美国惩罚性赔偿案件采取了选择性执行的策略。199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对于一起案件判决35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和4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德国最高法院只执行了补偿性赔偿,拒绝执行惩罚性赔偿。
完全执行。2001年,美国公司和意大利公司起诉西班牙一家公司侵犯注册商标胜诉,法院判处应得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被告公司提出与西班牙的公共政策相违背,但西班牙最高法院不同意这种说法,最后执行了这个赔偿判决。另外,澳大利亚法院也是完全承认和执行含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因素的外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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