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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非法集资类案件侦控路径

发布日期:2019-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垄断性金融供给安排及其制度惯性催生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生成[1], 经济安全问题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治理观念错置、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等因素, 导致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 投资者辨认难度加大, 形势严峻。而置于大数据时代的语境下, 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思维模式发生了本质变革, 本文将结合该类犯罪的演化趋势就大数据思维的科学价值和具体实践进行研究, 以期对遏制此类案件的高发态势形成有益思路。


  一、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演化趋势

  (一) 逐利动机的传导性

  实践中, 非法集资类犯罪分子在公司成立之初大多会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 以免费获赠礼品的方式赢得公众口碑, 信息不对称甚至于“信息孤岛”的普遍存在扩大了投资人与真相之间的信息鸿沟。犯罪分子通常会在利益驱使下巧立各种投资名目, 用大量无关数据作为“铁证”以提高其投资可信度, 单项灌注信息以获致先入为主的理念, 让受众在其精心设置的“低风险高回报”的圈套中形成预期偏离继而作出盲目判断, 进而发生羊群效应直至侵袭社会基底。新时期下犯罪形态不断流变, 部分犯罪分子会选择以经营商品等小成本投入去换取大额投资作为回报, 收益函数远大于成本函数, 让被真实包裹的“正常”交易更难辨虚实。欲盖弥彰的手法无法彻底遮盖其公司运行机制的“粗制滥造”, 但部分受众仍旧愿赴“鸿门宴”, 是赌徒心理的作用, 也是对“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期许, 归根结底是对实际收益大于潜在损失的迫切期待, 于是, 利益逐渐成为联结罪犯与受众的稳定媒介。

  (二) 网络化的隐蔽性

  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 有利于压缩企业经营成本, 提升企业经营效率, 盘活社会闲置资金, 释放社会潜在需求。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如果利用得当也能为现代金融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但在一定条件下, 互联网的优势会异化为经济良性运行的掣肘。随着线下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网络日渐成为严惩犯罪的“阿克琉斯之踵”, 一方面互联网的便利有利于参与投资人员数量维度规模的不断扩大, 另一方面有利于金字塔型犯罪传播链条构筑的提前变现, 同时, 由于没有实体经营场所、日常营业成本及破产束缚的硬性约束, 致使受众的投资无法获得制度或者法律的护佑。形式虽不断翻新, 非法集资的盈利模式万变不离其宗, 用吸收新用户资金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 呈现庞氏骗局的表征。在资金链条彻底断裂前, 犯罪分子通常会对外宣称公司内部整顿暂停兑付并暗中转移资金, 而网络的存在犹如屏障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增添了更多安全因子。

  (三) 侥幸心理的放任性

  在新闻舆论的强大攻势下, 社会已逐步形成投资需谨慎的良好心理, 但部分投资人仍旧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将犹如利剑的未知利益高悬于头顶, 将毕生的财产寄望于运气, 深陷风险漩涡而不自知。非法集资类案件东窗事发后, 深谙投资人焦灼内心的犯罪分子通常采用口头保证兑付的承诺以拖延时间, 导致投资人即使倾囊相授也不敢立即报案, 一方面为犯罪分子销毁证据提供了可观的时间, 另一方面也为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设置重重阻碍。2017年, 利用老年人养老的刚性需求设置集资项目的犯罪此起彼伏, 如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数百名老人在“养老+投资”的双重诱惑下放松了警惕。受众对自我财产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助长了犯罪分子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气焰。

  (四) 群体性事件的隐患性

  非法集资类案件爆发后, 在挽回损失困难的前提下采取各种可能的途径维权成为必然选择, 司法实践中涉稳问题主要在于体制外维权[2]。群体性事件隐患的存在有两个因素相互交织, 一是犯罪分子转移资产后导致受众血本无归。当依靠国家强制力也无法挽回的高额损失最后只能由受害人内部消化时, 对于受众而言要么选择忍耐, 要么通过信访渠道解决, 诸多不稳定的因素侵噬着社会肌体。二是司法部门与受害群众之间没有建立起稳固的信任机制。古人云:“主者, 民之唱也;上者, 下之仪也。唱默则民无应也, 仪隐则下无动也。不应不动, 则上下无以相胥也。”[3]134受害人的焦虑源于信息不透明导致的信任度不足, 因而需要在保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尽可能让受众掌握案件办理信息、安抚其情绪, 形成司法活动与公共舆论的良性互动, 方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共识。

  二、新时期传统侦查模式的局限性

  (一) 传统侦查模式难以适应网络发展需求

  网络在犯罪中的作用经历了由“犯罪对象”到“犯罪工具”再到当下作为“犯罪空间”的转变[4]。在第一个阶段以计算机系统作为犯罪对象到第二个阶段将网络技术作为犯罪工具, 传统犯罪的主体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网络的角色被定义为作为介入传统犯罪的一个因素, 两阶段犯罪的目标都是侵害现实法益, 因而传统的侦查模式可以普遍适用。当进化到第三个阶段, 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固有壁垒被打破, 网络发展成为犯罪必不可少的成分, 不再是社会危害性的加重因子而上升为社会危害性产生的直接诱因, 受害人数呈几何级数倍增并进而暗藏演化为社会系统性风险的可能, 而传统侦查模式很可能因其时滞性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 传统侦查模式难以耦合犯罪治理需求

  现代侦查的基本范式是假定在侦查活动合法化程序化的框架内针对具备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犯罪行为进行追查以揭露事实真相的回溯调查型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 犯罪的可能性和或然性并不属于其统摄的范围, 当犯罪事实查明程度和犯罪嫌疑人确定情形的侦查程序阶段状况符合破案条件时案件才得以终结[5]。大量自然犯罪依靠侦查技术和经验分析的综合确实有助于揭露犯罪事实, 但对于部分有时间持继性的犯罪, 如非法集资类案件, 在犯罪结果或者犯罪事实未成立以前抽象思维或逻辑推理的缺位成为了犯罪滋长的“养料”。在传统侦查模式的主导下, 资金链条未断裂的集资公司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 能够轻易逃避各类主管机关的监督与管辖。在司法实践中, 大部分非法集资类案件虽得以破案, 但受众损失难以挽回, 破案率与挽损率的鲜明对比值得对传统侦查模式进行反思。

  (三) 传统侦查模式难以对接风险预防需要

  非法集资类犯罪面临无法恢复和现实补救的预期风险, 因而缺少对风险的量化计算标准和依据, 为制定科学、合理的预防措施形成无形障碍, 容易引发犯罪结果提前变现。从犯罪分子成本收益的维度看, 部分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素质较高, 实施犯罪的机会成本较低[6], 管辖成本高、缺少主动介入的法律依据等痼疾显着降低了其犯罪成本。二者相互交织产生了高收益低风险的扭曲结果, 大大刺激了隐性犯罪动机的爆发, 而传统侦查模式与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时间阶段上的差异直接削弱了强制力的约束效果。

  三、大数据适用于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科学价值

  (一) 大数据有效化解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

  在大数据时代, 信息技术对传统侦查中建立犯罪事实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的模式提出了挑战, 通过从海量数据中提取重点信息并从数据链条中直观形成所需要判断结论的过程超越了从单一事实中总结因果性的过程。相关性是通过识别有用的关联信息找寻现象间的数理规律, 然后通过关联媒介的变化判断现象之间关联程度的强弱[7]。借助大数据能够批量生成犯罪线索, 有助于公安机关在既有法律体制下以情报导侦为突破口实现提前合法介入人员往来频繁、资金流水异常的可疑公司, 并及时采取冻结等手段控制损失规模, 同时, 通过大数据生成的电子证据有助于补强传统证据, 电子数据能够发挥因势利导的作用引导侦查人员形成并固化完整证据链条。大数据相关性所揭示的结果中包括偶然性和必然性, 也就是说相关性中包括现象内部之间必然存在的直接因果联系, 但是受到当前科学技术的限制, 很难一眼从网状的路线图中甄别出其中绝对或肯定的相关性。这也就对侦查人员的识别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数据将所有没有被“污染”过的关联信息客观地予以呈现, 侦查人员在没有事先获得某家公司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性的前提下需要提升职业素养和风险预判的敏感度, 针对已有的数据之间暗藏的关系、模式进行挖掘和分析, 从而得以捕捉犯罪因子和预防犯罪风险。

  (二) 大数据有效解决办案成本与办案效率之间的困境

  非法集资类案件受害人数动辄成百上千, 如以“交押金、看广告、做任务、赚外快”为宣传标语的钱宝网, 其以互联网为媒介,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持续采用吸收新用户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量非法吸收资金, 涉及的集资参与人遍布全国, 截至案发, 未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数额达300亿元左右[8]。集资类案件此起彼伏爆发, 经侦部门在疲于办案的同时还需要抽出警力安抚受害者的情绪, 后续的追赃、信访等工作成为公安机关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的掣肘。在对犯罪嫌疑人身份已经相当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缉捕, 主要方向在于明确其逃离方向。通过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出逃犯关系人, 包括犯罪嫌疑人所依赖的主要社会关系、次要社会关系, 再通过结构化以及非结构化数据的发布, 比如将犯罪嫌疑人的资料公布在网上实现信息共享, 有效弥补人工难查、漏查的漏洞, 拓展查询、对比范围, 提升精准追逃效率。对于当前方兴未艾的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 犯罪主体的具体身份往往被刻意包装而难以确定, 借助大数据可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画像的描绘, 并展示其动态轨迹, 可以通过一些公共机构的正常管理所留下的记录寻找线索, 如银行机构的录像, 走访有关单位的保安人员, 另外, 可以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帮助分析犯罪嫌疑人大概率下具有的条件, 还可以通过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信息流的整合汇聚, 在固定成本下实现办案效率的最大化。

  (三) 大数据有效实现事前预警和事后打击的均衡

  在传统的回溯型侦查模式下, 在合法性基础上探索侦查权的实现路径对于解决个案有利, 但对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预警始终是侦办此类案件的软肋,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缺乏大格局、全盘化的战略定位, 因而需要转换警务工作思路, 在获取更充分更广泛的资源基础上进行数字化解读, 将打击犯罪的触角向上游延伸, 实现侦查权能够前瞻性地预见犯罪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与犯罪相关的各类因素并及时干预。治理关口前移有效转变公安机关过去履行职能被动的局面, 赋予了有限的警务资源得以最优化配置的可能性, 有效弥合了事前预警与事后打击之间的罅隙, 让二者获致均衡。数据公开犹如一把“双刃剑”, 可以实现犯罪的提前预知, 但也可能因为信息过度公开而产生对个人隐私曝光、个人信息被共享以及社会透明化的话语权抗争, 大数据深入人类文明进程已势不可挡, 事前预警势必引发不同程度的以监控为主导而忽视受众的自由与权利的发生, 公安机关如何避其锋芒, 在其完全覆盖并吞噬整个社会前转而采取相对温婉而内敛的方式引导权力信息化向公众可以接受的领域转型, 仍需要不断在社会信息化进程中寻求破解思路。

  四、大数据时代非法集资类案件侦控路径
  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 不能简单从公司是否经营实际业务或者从事什么样的业务来分析, 而是应从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是否具备健全完整的运行机制来逻辑梳理, 将判定的关口前移, 有助于司法机关清晰定位并运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提升打击犯罪的工作效能。以大数据为依托, 为未来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持续深入, 形成主动进攻、精准打击效能, 强化执法协作、增强打击合力, 提升预警能力、高效防控成果提供了科学指南和实践启示。

  (一) 打通部门壁垒实现信息共享

  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 是一个社会问题, 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内核, 是为党的领导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的重大政治任务。实践反复证明, 防控非法集资类犯罪要取得最终胜利, 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只是杯水车薪, 需要更好发挥各部门联手打组合拳的协作效应。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交流合作以提升耦合性、涵养整体战斗力, 织密筑牢由公安、社会和群众多维度治理经济犯罪的防控网络。一是实现内部专业互动, 提升防控效能。实行专人专管制, 将辖区内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网格化区分并具体落实到每个责任民警, 由相关责任民警直接对接相应派出所片警, 以曲突徙薪为重点做好预防工作。以各区域案发数据为考评依据量化成果计入个人年度绩效考评成绩。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类犯罪协调会商配合运行机制, 推动各项专业互动落地生根。二是强化外部系统联动, 增强战斗合力。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地方经济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社区街办等部门的合作, 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技术和手段, 推动形成跨警种、跨部门、跨区域联系作战机制, 及时全面掌握社会各个层面的最新动向特别是精准识别不稳定因素, 全方位满足公众对于安全感的现实需求, 有效甄别其潜在需求。

  (二) 打通过程区隔实现案件预警

  回溯型侦查模式虽然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的犯罪侦查需要, 但是其对于事实清楚特别是犯罪构成完整的侦查工作依然有效, 即情报导侦模式与回溯型侦查模式在实践中可以起到互不替代而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一是通过构建全时段、全领域、全覆盖的数据防护网, 由侦查机关依托城市天网监控系统和接处警系统等大数据信息资源库, 实现24小时不间断捕捉和对比可疑犯罪分子, 实时分析疑似犯罪人物走向、物流动态信息存在的经济风险并及时排除隐患。融合经济管理部门、服务平台、咨询平台的数据资源, 实时共享、互通有无, 实现经济风险自动识别、预警、防控全过程严丝合缝。二是建构制度防线, 增强打击力度。结合内网和外网充分扩大信息资源数据库, 在大量的样本中筛选出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类犯罪风险的对象并进行风险等级划定, 有效增加发现潜在危险企业的逻辑新通道, 落实“一案一档、一企一档”机制, 并在此基础上对在侦案件制定调查取证参考模板、统一答复口径和证据标准, 逐步搭稳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合成作战机制的四梁八柱。三是全面提升专业化打击能力。应全面规范专业队伍建制, 加强对民警的培训力度, 将民警打造成“懂理论、能实干、有担当”的复合型人才, 选调并充实情报技术骨干, 以情报专业技术主导经济犯罪预测, 采取“专业领域常识导入、专业技术技能组训、专业实战技能培训”的职业技术培训模式, 提升民警专业化研判分析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 破除信息孤岛实现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应当突出法制宣传常态化, 集中组织开展打防经济犯罪、防范非法集资和传销进社区等宣传活动, 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宣传媒介以及微博、微信等各种新媒体平台, 依托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日等载体, 以派发宣传折页、疑问解答、现场咨询等形式或者以在门户网站播放短片、视频点播等模式向社会公众宣传, 对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的公益宣传, 提升其防范预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新发的典型个案编写预警信息, 揭示犯罪主体、犯罪手法、高发案区域等要素的规律特点, 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 重点针对老年群体定制推送预警信息, 提高社会防范意识, 有效降低发案率, 实现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宣传常态化、实用化、长效化, 确保打击效果与公众期待高度一致。

  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金额大, 参与人数众多, 处置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依托大数据技术能够详实收集并掌握案件涉及人员年龄组成情况、分布状况及社会影响力, 综合各方面的因素, 认真研判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根据案件人数、风险等级等情况制定维稳预案, 防止发生涉稳事件;对于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 动员各方面资源予以保障;收集情报信息, 掌握涉稳动态, 摸排稳控重点人员, 落实稳控工作;积极参与接访, 化解矛盾, 对集体上访等行为, 根据情况果断处置, 尽快平息事态, 提升稳控工作效能。

  (四) 破除思想束缚实现理念创新

  侦查实践中, 传统的侦查认识由“现象结果———侦查假设———收集证据———印证假设”组成。而依靠大数据, 后现代的侦查模式由“数据采集———数据挖掘———确定结论”组成[9]。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侦办应确立“数据化实战”理念, 多渠道、多方式挖掘案件线索。积极整合公安警务、行政执法和社会企业等相关信息资源, 通过建设统一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和社会管理信息网络, 整合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数据资源, 深入挖掘数据之间隐含的规律, 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充分发挥基层所队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基础优势, 借助经侦警务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设立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举报平台, 动员社会公众共同参与, 从本警种和其他警种录入的处置纠纷、救助被困人员等各类警情中, 广泛搜集经济案件线索, 以群众合法诉求为中心, 深入挖掘数据价值潜力, 不断强化数据整合应用, 构建数据化生态基础上的预警研判分析机制, 设置关联线索并依据其变化甄别关联关系的强弱, 对关联性赋值并及时修正数据瑕疵, 为案件侦办提供更加可靠、更加详实的信息。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由公安机关依据其行为性质、监管部门, 对其采取掌握关注、警示教育、熔断处置、立案查处等分级处置办法, 及时堵塞漏洞、降低处置成本, 防止个案风险演化为系统性风险。

  (五) 破解追赃难题实现积极挽损

  惩治集资类犯罪的最终价值目标是修复被犯罪分子侵害的法益基底, 现实目标是惩处犯罪分子, 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在与犯罪分子博弈的过程中, 需要公安机关创新追赃的思路与技术, 整合公安内部警务数据及银行等金融部门数据资源, 尽早介入, 实时掌握犯罪分子活动轨迹, 竭力对犯罪过程的数据实现完整还原, 通过资金查控平台揭示涉案资金流转情况, 拓展账户冻结、账户紧急止付功能, 优化涉案资金网络查控平台各项功能。经过前期调查无法查实是否属于涉案财产而无法进行扣押冻结的, 做好登记梳理, 为法院后续判决及受害人进行民事索赔奠定基础。完善犯罪分子后续处置制度, 通过数据搭建覆盖其完整生命周期的监控网, 让追赃工作并不因案件判决而结束, 显着提升犯罪分子犯罪成本, 对其形成巨大心理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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