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入刑事责任分析
改革开放,特别是住房商品化以来,一幢幢高楼平地起,大有越盖越高的趋势。随之而来的是高空抛物带来的社会危害,日益严重,需要得到有效遏制。
高空抛物比较多的是按照一般侵权损害处理,存在取证难,维权难,法律责任过轻等问题,不能有效避免高空抛物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将高空抛物按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以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规定依法审理。结合《意见》规定,笔者就上述涉及罪名逐一分析。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高空抛物实实在在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其他财产安全,符合刑法114条关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长久以来,司法实践并未真正将高空抛物纳入刑法去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了高空抛物者抛了白抛,不用承担责任的假象。于是乎菜刀、垃圾等统统都可能从高空被抛下,高空抛物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报道也不鲜见。针对高空抛物屡禁不止和维权难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明确高空抛物,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意见》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是对《刑法》第114条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物属于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之一。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规定“……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高空坠物,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意见》明确将过失高空坠物,造成社会重大损害的,是犯罪行为。这就要求身居 “高”处的人们,必须刻制和管束好自己,不能让物品从高空坠落,不能危害公共安全,过失也不行。
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意见》要求以高空抛物方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是将高空抛物作为犯罪手段和方法,其犯罪构成符合《刑法》第232条、第234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其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犯罪手段不影响对其犯罪的行为定性。
四、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
《意见》要求,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案件,符合《刑法》第233条、第235条规定的,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法律之所以规定过失犯罪,是因为该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严重,要求绝对避免这样的犯罪发生,以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意见》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按照刑法该规定定罪处罚。
六、限制缓刑适用
《意见》第二条第6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但从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几种比较顽固,主观恶意较大的高空抛物者,要从严惩处,就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就高判处刑罚;同时,对这些人不予适用缓刑,即使符合其它刑事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规定,但是只要有上述情形,就不予适用缓刑。不予适用缓刑,也体现了法律对高空抛物的“从重”处罚。
《意见》体现了社会治理和司法的进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把高空抛物这样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纳入犯罪追究的范畴,可以严厉的刑罚,可以有效遏制和减少高空抛物的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不受危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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