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如何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刑事问题
发布日期:2019-10-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关键词:正当化事由; 具体形式; 基本现状;
1 正当化事由与违法性
关于正当化事由与违法性,在认定罪与非罪的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是先确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再认定正当化事由还是先判断正当化事由再确认是否犯罪。根据张明楷教授的研究观点,在罪与非罪的认定过程中,应先讨论表明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构成要件,即客观的构成要件,因为《刑法》惩罚犯罪是惩罚行为,而不是惩罚思想,思想无罪,所以犯罪构成必须先有客观的犯罪行为。有客观犯罪构成要件再讨论是否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即正当化事由。
刑法
从行为的角度来说,犯罪是一种危害行为,有侵害性,这是行为的实质特征。所以考虑行为的违法性,只要行为符合违法性的构成要件,就一定侵害了某种法益,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事实。但是在不同的法益冲突时,就要对两种及以上不同的法益进行一定的衡量。当一种行为在一方面具备了违法性,侵害了一种法益,而在另一方面却保护了另外的法益,此时就要对两种法益进行衡量,以斟酌孰轻孰重。另外,从违法的形式来看,《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绝大多数违反了《刑法》对法益保护的禁止性规定。原则性的规定总是有例外的存在,例如,不允许杀害他人,但当自己的生命遭到现实紧迫的危险时所进行的反击行为等。所以在具体的认定罪与非罪的时候,不能单看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或者是否违反原则性的禁止性的规定,还应考虑其行为是否存在例外或者是否有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只有综合进行考虑之后,才能认定其是否违反《刑法》的规定。所以在认定罪与非罪时,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之后,还应确定是否存在阻却违法性事由的存在。
2 我国《刑法》正当化事由的立法现状
2.1我国《刑法》正当化事由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我国法律发展历史悠久,《刑法》条文规定更是多到超乎想象,但是正当化事由的相关规定还是不够完善。除对正当化事由具体形式的规定较少之外,正当化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的关系也没有统一适用的相关规定。理论界关于正当化事由的各种学说也是参差不齐。不同的观点可以进行随意的学术研究,但是主流的观点大多追随学界专家,一定程度上,主流的学说观点被法学家的泰斗们引领,而无法表现在《刑法》具体规定中。
2.1.1《刑法》正当化事由立法的内容欠缺
《刑法》有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两大功能,而正当化事由作为出罪机制的一个重要依据,直接影响着《刑法》两大功能的实现,并在《刑法》理论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两种正当化事由,其他的正当化事由没有具体呈现在《刑法》的条文之中,只是在实际操作或者理论研究时有体现。而且只规定在了总则部分,并且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在分则与具体的罪名条文结合。这便使得正当化事由与具体罪名的结合上留有较大空隙,不利于实际操作。随着业务活动越来越多,对业务行为加以正当化也愈发重要,这样可以使很多业务行为更好地执行,也可以使其更加规范。将正当业务行为纳入法律,可以规范业务行为行使,让人们知道哪些是正当的,哪些是不正当的。正当业务行为纳入刑法必将使正当业务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更有保证,同时也是对他人法益免受不正当的损害的一种保护。
2.1.2正当防卫的立法不利于实务应用
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时候,由于所面临的危险都是比较紧迫的,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也就不好控制,造成的结果也是无法预测的,所以,很多时候采取的防卫行为都会造成防卫过当,也并非防卫人的本意。《刑法》中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区分,只是说两者之间有一个必要的限度,但这个"度"具体是什么,怎么去把握这个"度",都没有明确的答案。在实务中,怎么去认定防卫是否过当也没有具体的条文参考,只能由法官去自由裁量。对防卫的"度"的把握,每个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都会"各抒己见",所以同一个行为,不同的人裁量会有不同的结果,这就难免会造成法律上的不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行为都是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而很少有针对财产犯罪的防卫,这是《刑法》正当化事由现状有所空白的领域。正当防卫在实务应用中,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审判法官不敢使用,因为难以具体把握,给很多司法工作者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再有就是滥用的情形,不管事实青红皂白,便适用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形成无罪或罪轻的结果,这些都是对法律适用的错误行为。这背后的原因无非就是法官畏首畏尾没有正确行使裁量权,要不就是与当事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原因。
3 我国正当化事由立法完善建议
随着社会现象的复杂多变,适当调整正当化事由的规定,可以使《刑法》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与发展。如特殊正当防卫中规定的行为对象是正在进行行凶的行为,而"行凶"一词的含义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严重的危害行为,也包括较轻的犯罪行为。所以对特殊正当防卫,可以将"行凶"进行修改或者限制解释,以适应特殊正当防卫的需要。
对正当防卫的立法,应在分则中加以体现,结合具体的分则罪名,使防卫行为更加具体规范。这样正当防卫的限度也就更容易把握,其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也就更加清晰明了,更便于审判者认定防卫行为是否存在过当的情形,这样也使得每个案件能得到更加公平正确的处理。在分则中加以规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应用与认定变得更加具体的同时,结合其分则的具体罪名,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度"也就容易识别。正确地区分二者的界限,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讲,在具体的案件中能够正确认定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存在过当的情形。对当事人来说,可以使自己的案件得到相应的公平处理。另外,《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主要针对侵犯人身权利的危害行为,对于财产型犯罪没有规定相应的防卫权利。对于一些纯粹的财产型犯罪,如何行使自己的"防卫权",在现今社会对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有很大的意义。
对紧急避险的规定,在减轻或者免去避险人的刑事处罚时,应加强对受损方的保护。紧急避险人出于保护其他法益目的的情况下实施了紧急避险行为,保护了某些法益的同时也就损害了另一些法益,如何保护受损方的权益尚未得到重视。无论从哪方面,法律都没有对受损方的权益保护加以规定,一定意义上讲,受损方也为紧急避险作出了贡献,法律对避险人给予了保护,却没有考虑到受损方的权益恢复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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