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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9-10-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建设规模与建设工作的不断完善与改进, 法律的制定为我国社会的更好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在宪法的制定中, 刑法是所有刑事责任与刑罚法律的综合。其中刑法因果关系与形式责任两者之间, 主要是与刑法因果关系相关, 会对刑法中的地位认定造成影响。刑法因果关系并不会对刑事责任的大小加以说明, 反而是通过一种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机制运作。基于此, 本文对当前刑法因果关系与形式责任两者间的联系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为刑法的更好运作提供条件。

  关键词:刑法; 因果关系; 刑事责任;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 刑法作为主要的组成部分, 其中所涉及到的多种问题具有较为复杂的关系争论, 且其实际的问题分析与内容的研究都离不开关键条件, 即刑法发展下, 其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联系。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联系由于研究方向不同且探索角度的差异, 则该内容成为了刑法体系构建中的根本问题。

刑法

  一、刑法因果关系与形式责任

  (一) 从刑事责任的功能看

  宪法包含多种法律类型, 因此不同法律责任相对应的制度具有明显的多样性。而形式责任作为刑罚体系中的严厉制度, 在其实际的制定与实施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刑事责任其重要性的体现, 其与刑事责任期的功能具有密切的联系。其中所指的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与刑罚处置行为两者间的沟通桥梁。其主要功能是对犯罪行为与刑罚关系两者间的联系进行一定的调节。

  具体而言, 刑事责任的调节功能体现在多方面:刑事责任是否存取决于犯罪行为的实施真实性。犯罪行为其所体现出对社会发展下所受到的危害, 决定了刑事责任的实际裁定程度。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犯罪行为具有联系性, 且两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的发生激发了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判定刑事责任的依据。此外, 刑事责任还与刑罚处置存在一定的关系:刑事责任的产生促使刑法行为的发生, 刑事责任决定了刑法的可操作性。

  以此为基础, 在刑事责任功能而言。其属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在对刑法行为的实施与形式责任的落实具有一定的调节效用。但是日常生活中, 不同形式的事实犯罪确定了犯罪行为的产生, 但是在实施刑法处置的过程中, 司法机关是第一实施部分, 犯罪行为的活动的执行需要通过其正式且官方的宣判。基于此, 通过实践证明, 犯罪行为是责任推动犯罪事实向刑罚处罚方向的发展。在此基础上, 大多学者认为, 对于刑事因果关系的研究应该将研究的重点关注于问题实际的研究内容。针对刑事因果关系中的问题所展开的研究, 是对犯罪行为下的问题研究, 是犯罪论问题的形式之一, 经过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连接, 为此开展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 最终是需要经过刑事责任, 将其以正确方式实现刑罚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 针对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了明确的阐述与规定。同时指出对犯罪者根据其实际的犯罪行为进行刑罚裁定, 其判定的依据分为多方面:犯罪行为是否实施, 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属性, 犯罪过程, 以及最终的犯罪结果对社会的危害性。因此, 刑法处罚的正确实施, 需要对犯罪行为中客观危害加以考虑, 同时需要对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加以判别。报应性与教育性的统一最终得到刑罚行为的落实。

  通过此结论, 对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两者之间进行深入研究。刑法因果关系主要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两者间的客观联系, 属于客观范围内的认知。在逻辑方面, 刑法因果关系无法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提供依据, 但是能够为在报应刑罚实施中根据客观危害的程度为实际的量刑裁定提供依据。犯罪行为所产生客观危害程度的体现是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客观危害最终导致的结果为基础, 客观危害不仅涵盖了犯罪行为成立要求的危害结果同时包含了犯罪非承力要求下对量刑产生影响的危害结果。根据刑法规定的决定所知, 犯罪构成具体行为, 其必须有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条件, 处于有机统一, 属于同一种类型与规格。既然如此, 对于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研究, 应该将其扩大到对犯罪构成条件与量刑相关危害结果的方面, 并非仅限于与犯罪构成相关危害结果有所联系。所有结果是通过原因所产生, 并非“无因之果”。换言之, 刑法因果关系, 不仅与定罪决定依据相关, 同时在刑事责任中会合, 科学合理的适当量刑产生关联。由此可以认为, 刑法因果关系是刑罚裁定中客观基础条件提供者, 为犯罪行为的判定与刑法的裁定提供因果关系。

  (二) 从刑事责任的根据看

  就刑事责任的判断根据而言, 通过犯罪行为人所展开, 主要是指对刑事责任判断根据下, 其实际的实施依据。主要是解释犯罪者其为何要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 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主要是指:判定的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与法学依据。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因”和“果”。在刑法因果关系中, 原因的产生只能是由人的行为所引起, 且结果只能是通过人行为所引发的结果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而承担。

  在一般认知中, 由行为为核心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客观内容包含刑法因果关系。在刑事责任的根据方面, 所有犯罪事实的判定需要与刑事责任根据相符合。如果犯罪事实的整体行为中犹豫, 刑事责任, 根据相不符的地方, 则对犯人而言, 不相符部分则是无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知, 刑法因果关系作为犯罪事实的客观内容之一, 其行为与结果同样需要与刑事责任根据相符合。因此, 在刑法因果关系中所阐述的因果应该受限于刑事责任根据。

  通过以上所得结论, 对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进行研究发现。针对刑事责任方面而言, 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刑法规定内容下的犯罪构成判定, 因此, 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行为客观事实内容组成部分, 其实际所覆盖范围需要是犯罪行为决定条件因果关系。当犯罪行为成立时, 对行为构成条件中的结果和行为之间的产生原因关系的判定是不可或缺的工作。如果行为不属犯罪, 但所产生结果, 对社会有危害则不属于刑事责任下所发生的影响问题。且此判定方式就本质而言是与构成要件相符, 其中由与构成条件行为与结果相关要素。在犯罪未成立下所判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并没有包含在内。由此可以认为, 行为原因属于非构成要件下, 对其结果所产生危害会对量刑判定产生影响, 从而导致其与量刑因果关系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性。

  刑法因果关系在实际的组成内容中应该包含定罪因果关系和量刑因果关系。如果对量刑因果关系进行否定则会导致行为人在行事, 判定中, 责任成当的客观基础条件被缩小, 在此情况下, 则刑法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危害行为下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可以免于刑法裁定, 最终会导致司法不公。为此需加强刑事责任下, 刑法因果关系的实际涵盖范围。

  二、结束语

  综上所述, 在当前的刑法体系建立中, 由于对于刑法的认知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导致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需要拓宽其研究范围。刑法因果关系是通过证据与逻辑对刑事进行判断的过程, 属于客观运行机制的一种, 会对刑事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 需要深入对刑法因果关系展开研究, 并将其与刑事责任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通过所得内容将其在司法实践使用中, 为刑法体系的建立提供更为完整的操作指导。

  参考文献
  [1]滕镇远.浅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刑事责任为基础[J].知识经济, 2013 (23) :51-52.
  [2]徐梦萍.介入因素情况下刑法因果关系及刑事责任归咎[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2 (01) :42-44.
  [3]易乡.浅谈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 2010 (3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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