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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毒奶粉”和“瘦肉精”案争议到“重刑”思维反思

发布日期:2019-10-09    作者:杨洪波律师


“毒奶粉”案简介
2007年7月,被告人张玉军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人一旦食用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在河北省曲周县河南疃镇第二疃村,配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后张玉军将生产场所转移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村,购买了搅拌机、封口机等生产工具,购买了编织袋,定制了不干胶胶条,陆续购进三聚氰胺192.6吨、麦芽糊精583吨,雇佣工人大批量生产“蛋白粉”。至2008年8月,张玉军累计生产“蛋白粉”770余吨,并以每吨8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张彦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黄瑞康、张树河、刘继安、周全彬(均另案处理)等人,累计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2120元。
  在此期间,张玉军生产、销售,张彦章销售的“蛋白粉”又经赵怀玉、黄瑞康等人分销到石家庄、唐山、邢台、张家口等地的奶厅(站),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集团)等奶制品生产企业。三鹿集团等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导致全国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多名婴幼儿死亡。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治疗,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河北省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玉军、耿金平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3月26日裁定驳回张玉军、耿金平上诉,维持原判,后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二人的死刑判决。
“瘦肉精”案简介
2007年初,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严禁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为攫取暴利,共谋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供生猪饲用。二人商议:双方各投资五万元,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利润均分。
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伦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伦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奚中杰、肖兵、陈玉伟负责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伦特罗销售,其中奚中杰非法获利130余万元,肖兵非法获利60余万元,陈玉伟非法获利约70万元。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伦特罗的危害性,仍协助刘襄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
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瘦肉精”具有相当的毒性,动物食用后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特别是可以残留于肝、肾、肺等内脏器官中。消费者食用残留有盐酸克仑特罗的肉及其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可诱发恶性肿瘤等后果,严重者可致人死亡。五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层层销售途径,最终销至河南、山东、北京、湖南、海南、安徽、黑龙江、广东8省市的生猪养殖户,勾兑饲料用于饲养生猪,致使大量该类猪肉流入市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为处理该类猪肉制品,损失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销毁含“瘦肉精”生猪773头,经济损失112.8万元。2011年3月16日至5月27日,焦作市辖区生猪日出栏量减少2120.13头,同比下降49.76%,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1.61亿元。
2011 年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襄死刑,缓期2年执行;奚中杰无期徒刑;肖兵15年有期徒刑;陈玉伟14年有期徒刑;刘鸿林9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8月1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重刑”思维的反思

以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刑法114条、115条,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规定在放火、决水、爆炸等之后的,从立法本意上说,“其他危险方法”是与前面规定的几种具体犯罪行为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张玉军等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人工食用,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混合物,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奶制品生产企业,显然张玉军等的行为不是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物质相当的行为。刘襄等所制售的“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是一种肾上腺激素类药物,喂食动物后会残留在动物体内,人食用该动物肉品及其内脏后,对身体有毒害作用,这与农药残留超标对人体有害具有相似性,尽管会危害公众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也难称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
应当看到的是,“毒奶粉”和“瘦肉精”尽管会危害公众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但并不能直接立即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行为性质相对平和;程度上更不具像爆炸、放火等具有难以控制的恐怖性,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存在争议。
河北“毒奶粉”案件给我国奶制品行业带来巨大打击,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统计,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导致近4万名婴幼儿接受门诊治疗咨询,1.2万余名婴幼儿接受住院治疗,重症100余人,3人死亡。河南“瘦肉精”案影响范围涉及到全国8省市,给我国生猪市场造成严重恐慌,也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毒奶粉”、“瘦肉精”案均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基于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巨大,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太轻,这充分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针对食品犯罪采用高压态势的事实,以为只有重刑才能体现社会效果。“重刑”思维迎合了社会对食品犯罪深恶痛绝的心理,普通民众会一时冲动为这样的判决鼓掌叫好,但这却以牺牲法律的公正性和确定性作为代价。
反思我国目前的刑事打击策略只能对部分危害重大的典型大案进行“杀一儆百”式的处罚,对现有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则难以形成持续的威慑。实际上,自2008年“毒奶粉”案的主犯被判处重刑甚至是死刑后,一系列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包括2011年底公安部公布的10起制售地沟油犯罪案件等,仍在频频发生。
事实上,我国目前大量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以及社会管理失范,不能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司法机关的“重拳出击”上,刑法上的越位只能助长行政部门不作为的蔓延,最终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将“群众反映强烈”做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个案中体现的民意可能是非理性的,司法机关不应当因为“群众反映强烈”就施以重刑,如果向民意妥协,虽然看起来暂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实际上牺牲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最终也牺牲了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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