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犯罪扩大化不能很好保人民 并维护社会秩序
打击犯罪扩大化不能很好保人民
并维护社会秩序
最近一则新闻引起社会广泛热议:浙江一家人半个月结婚、离婚23次,小叔子和嫂子结婚、离婚,有和嫂子妹妹结婚、离婚,甚至还有和亲家母结婚离婚……9月19日,丽水莲都区公安分局岩泉派出所接到市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报案称,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冷水村飞机场角村村民是某宝、石某琴等十余人存在虚假离婚、结婚进行户口迁移,非法占有拆迁补偿利益的嫌疑。按照已公布的补偿标准,凡今年4月10日前在飞机场角村的村民,即使按照无房户的标准,每人可以享受到40平米的安置房补偿。警方按照诈骗罪立案侦查。
看到这则新闻,感觉震惊:首先,这家人真有勇气,并且很懂得在法律空隙间游走。着实震惊。同时,又异常惶恐。合法行为被科以刑罚,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我们不否认,这个案子被立案追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治理秩序,阻却个别人不劳而获的获取“额外”利益。但是,唯独“罪刑法定”原则恐无处安放。
笔者从刑法角度逐一阐述为什么担忧。
一、刑法的立法宗旨
《刑法》第一条规定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惩罚犯罪是为了保护人民,保护人民需要惩罚犯罪。作为国内法的《刑法》,惩罚的犯罪者中多数是犯罪的公民,需要保护的人民也是公民,两者有重合,适用不当,可能错误追究无罪的公民,误伤公民,而被误伤的公民正是刑法要保护的人民。
有鉴于此,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法定原则,可以很好平衡和解决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二、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该规定以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严防打击犯罪扩大化,以避免刑法执行中误伤公民情况出现。
三、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不可否认,刑法要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但是,其前提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还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刑法毫无疑问是用刑罚惩罚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手段,保护刑法所要保护的利益。没有犯罪就没有惩罚。同时,刑法还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一旦刑罚扩大化和随意,破坏的是刑法体系和全社会利益,更破坏公民法治信仰,将人人不安。
我们不能否认定向扩大化追究个别犯罪,是社会治理的核武器,打击犯罪稳、准、狠。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健康的社会,需要的是健康的和完善的法治,而不是可以人为控制的司法。
法治文明需要的明文法,就是应法治化的要求而生的,就是默认了在实现公布的和具有一定刚性的规则体系内,是安全的。一旦,刑罚扩大化,可以应社会管理者需要定向司法,就退回到了秘密法时代,纯人治时代。法治是多数人的治理,人治本质上是少数人的治理。毫无疑问,现代社会需要的是多数人的治理和透明化管理,而不是秘密的、少数人的崇拜。
反对一切与法治背道而驰的社会治理方式。因为,法治即安全。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条规定是在罪刑法定前提下,对犯罪分子科以何种刑罚的量刑原则。
那么,没有犯罪的人能不能被处以刑罚呢,答案是否则定的。
打击犯罪扩大化,直接违反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定,可能导致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从而承担刑事责任。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还违反了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建立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刑罚扩大化,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是对法治原则的践踏。用违法的手段是不能达到保护人民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的。手段和目的不可能背道而驰。有什么因,就有什么果。
无论是惩罚犯罪还是保护人民,都是在依法司法的土壤上结出的果实。
五、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跌破了道德,但是没有违法。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跌破道德可以忍受,跌破法律不能被姑息和纵容。但是本案涉案人员的目的,可能是不劳而获,但是其行为均合法。
1、结婚和离婚
本案涉案人员结婚和离婚,全部符合《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无禁止结婚的情形,无婚姻无效的情形。婚姻当事人没有错,民政部门也没有错,一切都合乎法律规定。
让人震惊的是他们的结婚和离婚,跌破了道德底线。道德标准是高于法律要求的,但不是法律。
国家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全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虚假的,在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之前,其结婚和离婚均合法。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由国家信用背书的。谁都不能凭借主观好恶说这是虚假婚姻。
至于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人员有无夫妻之实,不在人为控制范围内,也不是判断其结婚或者离婚真实与虚假的标准。至少,没有法律支持这种评判。
婚姻由《婚姻法》规范和评判,《刑法》不是评判婚姻是真实还是虚假的法律依据。
2、迁移户口
户口迁移是由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对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迁移申请予以颁发“准迁证”,准予其户口迁移。这是行政许可。
本案涉案人员的户口迁移如果不合法,公安机关就不会颁发准迁证准予其迁移户口,既然其户口迁移合法,那么,其迁移行为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违法的产物。
也就是说,本案涉案人员在户口迁移环节的迁移行为均合法。该行为是由公安部门的国家信用背书的,凭证(“准迁证”)迁移,完全合法。
3、无房人员申请取得拆迁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拆迁安置方案。
本案部分涉案人员通过结婚和离婚,以及户口迁移,取得了拆迁安置目标村的村民资格,享有其经济组织的经济待遇请求权,其村民身份衍生的经济权利合法,应予保护。
本案部分涉案人员通过合法的结婚和离婚,以及期间的合法户口迁移,取得了拆迁安置目的村冷水村飞机场角村村民身份,系其经济组织成员。其身份合法无疑。
案部分涉案人员是合法的安置对象,拆迁安置指挥部应当兑现其拆迁安置补偿待遇。其请求不违法。合法行为不产生法律责任,合法行为更不犯罪。
六、丽水市市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报本质上是请求用刑罚扩大化的手段和方式解决拆迁安置物资的分配公平问题。
丽水市市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报案本质上是请求用刑罚扩大化的手段和方式解决拆迁安置物资的分配公平问题,其目的是解决行政手段无法横平的所谓公平问题,以及道德问题。
在法律价值位阶上,当然是公民人身自由来得更重要,更高点。道德高不过公民人身自由。政府行政管理“失灵”的横平更不能以牺牲公民人身自由为代价。
拆迁指挥部为什么不干脆承认其安置方案有问题呢?
公安部门不能是政府指哪打哪,应该是法律指哪打哪,依法行政,依法司法。
七、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是否存在钓鱼执法?
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是本案部分涉案人员准迁证的具体经办单位,在审核并签发准迁证环节,该局应当知道迁移对象未来是要获取拆迁安置物资的。如果迁移对象获取拆迁安置物资违法或者犯罪,该局可以不予签发准迁证阻却其犯罪,不必等到丽水市市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报案以后,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要看着部分涉案人员“犯罪”坐实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亦或是其根本不犯罪?
应该说丽水市市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掌握的情况,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掌握的更详细和充分,而且更早。迁移对象的关系,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掌握的更是了如指掌,如果迁移对象结婚有问题,不符合迁移规定,也可以拒绝签发准迁证。问题是结婚不归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管,不能拒绝户口迁移申请。那么,问题就来了,丽水市市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报案以后,丽水市市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对涉案人员的结婚法律效力“突然”有权力去评判为“虚假结婚”了?其法律依据又在哪呢?
谁都明白,不否定涉案人员结婚效力,不能追究犯罪。但是,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怎么在签发准迁证时候没有下这样的结论或者说没有评判婚姻效力的职权,立案追究犯罪的时候,莫名其妙的就有了呢?其追究犯罪的目标导向过于清晰。也只有这样才能把诈骗犯罪扩大到本案涉案人员。
八、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机关职责的时候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在履行司法机关职责时候,不再是政府工作部门,而是同级司法机关的存在,应努力摆脱行政属性和影响,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本案虽然匪夷所思,其行为严重冲击了社会道德,其获取拆迁安置物资确实有失公平,但是涉案人员并没有违法,也没有犯罪。
违反刑法是犯罪,钻法律空子不是犯罪。本案极具示范效应,应当本着法治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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