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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越早,是否从宽越多?

发布日期:2019-09-06    作者:翟方进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的刑事法律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从宽量刑来引导真诚认罪认罚,因此,割裂地研究确保真诚认罪,或者如何规范从宽量刑的探索都未切中要害,应该将从宽与认罪结合起来,通过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来引导认罪。


当前,刑罚体系中已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等属于认罪的量刑情节,也规定了具体的从宽要求,但这些规定比较松散,未形成体系。探寻认罪与从宽之间的内在联系,提炼理念、原则,统合现有规定,从而引导当事人真诚认罪认罚,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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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与“从宽”的关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两个关键词:一是认罪,一是从宽,把这两个问题都解决好是改革成功的关键。“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依托这两个关键词,以刑事诉讼的流程为“时间轴”建立了一个简明的对应关系,即对认罪越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的幅度越大。该理念提炼了认罪与从宽之间最本质的部分,用八个字讲清楚“认罪”与“从宽”的关系。
当前刑法制度中已蕴含“认罪早、从宽多”的量刑规律。与认罪有关的从宽情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里已有具体的量化规定:自首,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坦白,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根据上述量化结果,可看出从宽幅度的大小与认罪阶段的早晚呈明显的正相关性,即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不认罪。也就是说,当前的刑法制度里隐藏着“认罪早、从宽多”的量刑逻辑,但该逻辑却未明示、公开,公民并不知晓。通过这次改革,我们应当把制度里好的规律、理念梳理出来并公之于众。
“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认罪是对所犯罪行的悔过,不同阶段认罪体现的社会价值不同,其罪责对应的刑罚亦有区别:自首的价值要高于坦白的价值,侦查阶段认罪的价值要高于审判阶段认罪的价值。早认罪说明被告人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降低,其人身危险性要低于晚认罪或不认罪的。
此外,越早认罪,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及早侦结案件越有帮助,若到了审判阶段才认罪,此时证据已经基本确实充分,认罪的意义和价值大不如前,因此,对于早认罪的,应当给予更多的鼓励。这是“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的理论根基,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可促进尽早认罪。被告人自愿认罪最直接的内心动因,就是希望能以自己的认罪获得量刑上的从宽。如果从宽预期不明确,则早、晚认罪有何不同后果无法判断,认罪的动力必然大大减弱。
“认罪越早、从宽越多”量刑理念把“认罪”与“从宽”直接关联,增强了对认罪结果的可预测性,形成制度信赖,从而产生尽早认罪的强大内心动因。该理念可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引导刑事诉讼中大多数被告人选择尽早认罪。
“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具有高度的可适性。在制度层面,该理念出自现有法律框架而非另起炉灶,与刑法高度融合,与量刑规范化制度完全衔接;对司法机关而言,该理念能提高诉讼效率,参与的积极性高;对被告人而言,通俗易懂,可形成尽早认罪的内在动力。综上,该理念可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有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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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实践经验

区分认罪阶段进行量刑,确保从宽有据、从宽有别。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单位的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围绕制度设计,依托“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出台了配套举措:根据认罪阶段不同,确定不同的从宽幅度,侦查阶段认罪可减少基准刑的30%,起诉阶段认罪可减少20%,审判阶段认罪可减少10%,翻供不从宽。
以集美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吴某、鲁某容留卖淫一案为例,两被告人的罪责、情节、作用均相当,区别是认罪的阶段不同:鲁某归案后即认罪,吴某归案后拒不认罪,直到开庭才认罪。
合议庭在量刑规范化框架内结合其认罪的阶段进行评议:二人的基准刑均确定为15个月。由于鲁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减让基准刑的25%,确定宣告刑为11个月,吴某当庭才认罪,减让基准刑的10%,确定宣告刑为13个月。
又如,被告人胡某、刘某故意伤害案,二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区别在于刘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而胡某一直到庭审时才认罪。合议时根据其认罪阶段的不同,对刘某减让基准刑的25%、对胡某则只减让基准刑的10%。这两个案件的裁量结果充分诠释了“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量刑理念,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个案。
“认罪越早、从宽越多”可促进司法效率提升。一是促进侦查效率的提升。集美公安分局民警反映,经过大量实战检验,该理念对促使嫌疑人尽早认罪很有帮助,两年试点期间共刑拘嫌疑人2878人,对1085人起到直接效果。民警总结,该理念讲得清、听得懂,嫌疑人易接受,容易由对抗的心理转为合作,极大提升了审讯效率。该理念对初犯、偶犯及侵财、暴力型犯罪的效果特别明显。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集美警方在侦办以陈某为首的涉黑专案(涉黑15人、涉案129人,涉及11个罪名)时,成功运用了该理念。首犯陈某始终不认罪,又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且该黑社会集团实施的犯罪多为隐案,直接指向证据的取证难度很大。
在侦办过程中,侦查机关发挥该理念的激励引导作用,通过“尽早告知、充分解读、及时帮助、灵活引导”的方法,让犯罪嫌疑人明白“早认罪、从宽多”的道理,有力促进了多名污点证人主动认罪并检举揭发黑社会集团的犯罪事实,成功分化瓦解犯罪集团严密的防御体系,对全案的侦破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战运用成效显著。首犯陈某一审处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是促进审判效率的提升。当前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多适用速裁、简易程序是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手段,而该程序的适用需要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为前提。改革后,被告人认罪比率增高,直接提高了速裁、简易程序的适用率,两年间,集美区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案件2012件,认罪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由改革前的59%上升到改革后(2018年)的77.5%,审判效率得以提升。
3
避免割裂地看待认罪与从宽问题


经过两年多的改革试点,大部分地区的改革实践采用了“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如:福建省政法四部门联合出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意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不同阶段认罪认罚情况,适当区分从宽幅度,对认罪认罚时间越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幅度越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指导意见: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当有所区别。侦查阶段认罪的,可从宽20%,起诉阶段认罪的,可从宽15%,审判阶段认罪的,可从宽10%;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的做法,规定侦查阶段认罪,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35%、起诉阶段认罪可减少25%、审判阶段认罪可减少15%;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了越早认罪认罚,越可能得到更大从宽幅度的量刑激励标准;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明确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遵循认罪阶段越靠前,从宽幅度越大的准则。
此外,该理念获得纪检监察机关的认可与运用,如厦门市纪委监察委与市法、检、司法局联合出台会议纪要,明确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时适用“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厦门市纪委监察委在查办颜某等人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系列案件中,被调查人均在审查调查阶段自愿认罪,其中,颜某在起诉、审判阶段供述稳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最终一审处刑二十一年。
综上,“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避免割裂地看待认罪与从宽的问题,揭示了认罪与从宽的内在联系,实现从宽量刑对认罪认罚的激励,能有效地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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