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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9-09-03    作者:李建录律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北京刑事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从以下进行辩驳,行为人是受雇于公司,是一般管理人员,不是公司的负责人,未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资格。不是用工主体,不负责招聘劳动者和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工人工资。拖欠工人工资是由于经营亏损。拖欠工人工资系由于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现年34岁的被告人曹某,系广西人士,其在201811月至20192月期间,在芷江临时雇用了龙某等31人帮其运送货物,并口头约定了工钱。就在龙某等人将工作完成后,曹某便以各种理由开始推脱工资发放,后曹某干脆玩起了“失踪”。经统计,曹某共欠龙某等31人工资13万余元。龙某一行人将此事反映给了芷江人社部门,人社部门于同年2月向曹某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还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以责令其支付按时足额支付所拖欠工资,但曹某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后人社部门将该案依法移交至县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曹某进行了网上追逃。426日,曹某在海南省乐东县一旅馆内被民警抓获,后被芷江公安依法刑拘。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被告人曹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芷江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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