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法中“扰乱”型犯罪
发布日期:2019-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刑法是一项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和处罚的法律。统治阶级有权管理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根据自己的意愿, 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 应该承担哪些刑事责任。罪犯刑罚的法定规范的总称。本文主要论述刑法中的“破坏性”罪行。
关键词:刑法; “扰乱”型犯罪; 初探;
我国新刑法于1997年生效后, 在短短的14年时间里对其进行了八次修订: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 (1) , 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 (2) (3) , 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 (4) , 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 (5) 和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 (6) , “2009年刑法修正案” (7) 和“2011年刑法修正案” (8) 。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条款的具体修改, 现行刑法。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
一、我国“扰乱”犯罪的立法现状和特点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 “扰乱”型犯罪表现如下: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八十一条伪造, 散布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罪;第三百三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三百九十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罪及其第二次侵犯集体罪, 应当受到国家机关罪;第三百九十一条群众性治安扰乱, 交通秩序受到群众性骚扰的犯罪;第三百九十八条反对集会, 游行或示威的罪行;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的罪行;第三百一十五条违反监管令的罪行;第三百七十一条集合军事禁区和扰乱军区行政秩序的暴徒罪;第三百七十八条战争期间违反军心的罪行, 共有十三项十四项罪行。在上述条款中,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四项指控。第六章违反社会管理罪。
我国对于“扰乱”这个词的具体规定, 在现行刑法具体条款的表达中,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破坏”损害的一定是某种秩序, 比如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第三百七十一条, 都是影响军事禁区的此类犯罪行为, 这种法令的种类有许多种, 例如经济秩序与金融秩序, 社会管理“破坏”行为必须摧毁定罪量刑刑法明确规定了此命令。
从中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 根据刑法教育界对“扰民”罪名的描述是“严重”, “严重后果”, 或者是对某一正常秩序的破坏进行分类。这些罪行的结果是针对性的, 因此, 司法实践中的信念基本上看到了行为人的后果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水平。刑法规定了判处刑罚的标准, 未达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目前, 关于干扰行为的定义尚未形成共识, 关于这种分歧的争论的主要方面是:干扰是否包括影响行为?干涉是否包括暴力?暴力被破坏的程度。尽管中国现行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不涉及直接管制的干涉, 但刑法的具体规定中包含了有关法律的总结及司法解释。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 我们扰乱了我们行动的质量。
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第三章看, 这四种刑事干涉行为是暴力的。主要措施是通过语言, 虚假信息或伪造文件, 使个人或部门向有关部门作出错误或欺诈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后果, 但要阻挠第六章中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和第七章七项阻挠三者的行为因为第三章中的四项指控主要是经济秩序混乱, 主要涉及到经济纠纷和经济管理秩序, 第六章和第七章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与国防利益。可见, 后者的破坏甚至更大。
二、我国刑法中“扰乱”罪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组织暴徒扰乱社会秩序和第三百七十一条, 都在影响军事禁区中的“严重损害”的描述中, 只有两项指控在整个刑法规定中都有这样的描述, 其他相关描述如第一百八十一条不得散布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说明存在“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的严重后果是经济损失;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 销售劣质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所用的种子是“较大损失”, “重大损失”和“重大损失”, 特别是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然而, “严重损害”的第三百九十条和第三百七十一条既不属于“损失”的范畴, 也不存在司法解释的规定, 使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的位置。
组织暴民扰乱包括国家机关群体性冲击在内的社会秩序犯罪, 组织暴徒扰乱社会治安犯罪, 交通秩序普遍存在缺陷, 一般情况下, 由于特殊情况分别列为刑事案件的特殊案件对社会有害的情况, 如不良情节需要与一般犯罪分开规定的特殊犯罪处罚比普通平均犯罪更重的处罚是组织暴徒扰乱社会秩序, 交通秩序罪的刑罚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罪的处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的要求的法律和特殊法律。
三、结语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 对“扰乱”型犯罪的探析和研究, 对于完善我国刑法具有极大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法新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174.
[2]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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