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不必公证认证
新法速递!最高法: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不必公证认证
台湾同胞以前如何委托大陆律师
在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之前,一位台湾当事人欲委托中国大陆律师代理案件的,有两种方法。
其一,亲自前往法院,将相关授权文件当着法官面签;
其二,将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认证后,方可使用。而公证认证程序较复杂,动辄数月时间,徒增讼累。程序如下:
1、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2、 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编者注:请注意其他省的不好使!)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3、 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法院认可的法定形式。
可见,程序十分繁琐、耗时。
现在台湾同胞如何委托大陆律师
在2019年3月25日,最高法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第17条规定: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在这之后,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在大陆处理法律事务,即免除了繁琐、耗时的公证认证手续。
经咨询法院,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办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当事人还需要办理委托律师的授权书的公证认证事宜。
具体文件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发〔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融合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和实践经验,制定以下措施。
一、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诉讼权利
1.坚持公正高效司法,维护台湾同胞的各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逐步享有同等待遇。
2.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安全、财产安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台湾同胞在大陆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3.对台湾同胞、台湾企业因涉及在大陆享有国家各项政策优惠、补贴、奖励、激励、准入等同等待遇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4.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限制出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台湾同胞、台湾企业正常生活、经营的不利影响。
5.人民法院决定对台湾当事人采取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无法通知其家属的,可以通知其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
6.受审在押的台湾被告人,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
7.对因犯罪受审或者执行刑罚的台湾居民,应当依法平等适用缓刑、判处管制、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社区矫正。
8.向台湾居民送达司法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两岸司法互助送达等有利于其实际知悉送达内容、更好行使诉讼权利的送达方式;未采取过直接送达、两岸司法互助送达方式的,不适用公告送达。
9.对涉台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台湾地区的,可以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调查收集。
10.根据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的,应当适用,但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11.依法及时审查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申请;经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经裁定认可的仲裁裁决,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12.涉台案件判决生效后,督促败诉方及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提高涉台案件执行效率,保障涉台案件执行效果。
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13.完善涉台案件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14.受理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涉台案件专门立案窗口。为伤病、残疾、老年、未成年的台湾同胞提供立案、送达、调解等方面的便利。适应涉台案件特点,不断完善便利台湾同胞的在线起诉、应诉、举证、质证、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信息化平台。
15.不断完善对台湾同胞的诉讼指导,为台湾同胞编制在大陆诉讼的指导材料。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开设专门网站、电话、微博、微信等涉台司法服务平台。推广在台湾同胞聚集区、台湾同胞投资区、台湾创业园区等设立法院联络点、法官工作室等司法服务机构。
16.完善各项诉讼服务措施与司法管理设施,便利台湾同胞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参与诉讼活动和旁听审判。
17.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18.经济确有困难的台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19.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台湾当事人,主动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台湾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台湾当事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提供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21.台湾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等有关证明材料,其户籍地难以或者不予提供,而其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可予认可。
三、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22.受理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团队、执行团队等审判、执行组织,负责涉台案件的审理、执行。未设立专门审判、执行组织的法院可以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审理和执行涉台案件。探索建立涉台案件综合审判组织,集中负责涉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
23.涉台案件分散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涉台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
24.不断完善便利台湾同胞在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新类型法院进行诉讼、维护权利、解决纠纷的制度机制。
25.建立与涉台案件特点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办理两岸司法互助案件情况纳入司法统计和绩效考核范围。
26.充分发挥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作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涉台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27.支持涉台案件较多的地区设立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查明专业机构、涉台社区矫正专门机构等。
28.及时发布涉台审判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探索建立涉台案件审判指导委员会制度,统一涉台案件裁判标准和尺度。
四、扩大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
29.选任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为其更好履行职责提供培训等保障。
30.探索聘请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人民法院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逐步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审判工作范围。
31.依法保障获得大陆律师执业证书的台湾居民的执业权利,鼓励其在人民法院参与律师调解等工作。
32.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人民法院监督员、联络员,以及特邀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缓刑考察员、法庭义工等。
33.聘请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医疗、海事、金融、互联网等审判领域的咨询专家或者鉴定人。聘请对相关法律领域有精深造诣及较大影响力的台湾同胞担任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34.推动人民法院与两岸教学、科研机构共同建立两岸青年学生教学实践基地。鼓励、支持台湾青年学生到人民法院实习,并积极提供相应便利与保障。积极打造两岸青年学生、青年法官的交流交往平台。
35.鼓励支持台湾法律界人士到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研修、培训、讲学,加入中华司法研究会等专业性社团组织,申报人民法院及其主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布的司法调研、理论研究课题。
36.鼓励支持台湾各界人士到人民法院参访、交流,参加人民法院举办的论坛、研讨会等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具体落实措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央赋予的先行先试政策统筹谋划,推进落实。各地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措施,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台湾司法事务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