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拆迁公司负责人能否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等两问两答

发布日期:2019-08-07    作者:高震律师

拆迁公司负责人能否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咨询类别:职务犯罪检察


咨询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 张静


咨询内容:拆迁公司负责人在管理安置房源,制作补充协议过程中,为拆迁户增选房屋并出售,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其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解答专家刘斌:关键看拆迁工作是否由政府委托拆迁公司完成,是否属于行政委托。若拆迁公司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拆迁公司负责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使用具有管理职权,其为拆迁户增选房屋并出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在从事该工作过程中,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控告问答


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人: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 卜凡朋


咨询内容:来访人提供不出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应如何处理?具体的法律依据?


解答专家陈烺:1.关于公安机关尚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可请来访人向公安机关反映,询问进展情况。2.对于公安机关长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下发的《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的意见,公安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也未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立案监督。个人认为对于公安机关长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况,请与负责侦监业务的部门沟通意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