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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上网进行抢劫,未成年抢劫怎么处罚?

发布日期:2019-08-05    作者:丁嫣律师

少年为上网进行抢劫
2008年8月2日和8月5日深夜,为筹措上网资金,被告人马鞍山某中学某初二学生杨某某模仿电视镜头先后尾随王某某(女)和黄某某(女)并抢走二人挎包,共抢得价值共计1267元的手机两部,现金人民币共计44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在
亲属的陪同下主动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
未成年抢劫怎么处罚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鉴于被告人的监护人承诺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被告人的监管与帮教,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2009年2月9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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