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逃逸情节作出事故责任,交通肇事罪中能否对逃逸情节进行重复评价
发布日期:2019-07-19 作者:曹乐维律师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不应该认定其逃逸情节而加重其刑罚处罚,因为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以逃逸行为作为认定其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并据此认定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在量刑过程中,又认定其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节而加重处罚,则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例如:邛崃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3刑初209号王玉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在量刑时未对逃逸情节进行重复评价。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甲的逃逸行为而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但交警支队的该责任划分行为,是基于事故责任划分的行为,并不是定罪量刑行为,故而在量刑中对甲的逃逸行为予以考量,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例如: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刑初817号林建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和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1刑初489号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在量刑时即对逃逸情形进行了重复考量。
案件评析:就结合本案案情、事故经过及事故责任而言,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量刑中不应对甲的逃逸行为进行考量,否则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理由如下:
在理论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
我国《刑法》规定中,现目前虽然没有关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规定及解释,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中均有所体现及应用。这体现及应用,考量着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应当恰当的处理犯罪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定罪情节则是指犯罪事实中用于定罪的那部分构成的既存事实,量刑情节则是指犯罪事实中定罪后剩余的构成事实及其他各种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
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要求我们在量刑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定罪情节中已经考量的犯罪事实,在量刑情节中不应再次考量;二是在量刑情节中不应对同一犯罪事实重复考量与评价。法院量刑时考虑的只能是犯罪四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在定罪时已经考虑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在量刑时不得再度适用,否则就有悖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一事不再罚”,这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就本案而言,对于甲的逃逸情节在量刑过程中应否进行重复考量,关键在于逃逸情节在定罪过程中是否已经进行了考量。交警支队作出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在于,事故发生后甲第一时间不是保留现场,而是逃离现场,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
交警支队正是基于逃逸情节认定的主要责任,甲才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已经在事故认定书和交通肇事的定罪过程中进行了考量。如果甲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那么事故责任还不一定谁大谁小,不排除可能承担的是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也就不存在后面的涉嫌交通肇事罪。
既然甲逃逸情节在本案中已经在事故认定书中和交通肇事的定罪过程中予以考量,那么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量刑过程中就不应该再适用该情节。故对甲不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存在逃逸情节进行加重处罚,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若甲存在逃逸行为以外的逆向行使、越线行使等情形并存时,则另当别论。
结语:关于交通肇事罪中能否对逃逸情节进行重复评价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不应当一概而论,对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如何考量,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逃逸情节在事故认定中不存在其他定责情形(逆向行驶、越线行使等)并存时,在定责定罪过程中已经适用,则在量刑过程中就不应适用。如果逃逸情节在定责定罪过程中没有适用,则在量刑过程中就应当适用。
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上述第三种情形的出现,我们在对逃逸情节进行考量时应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同时,考虑第三种情形是否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避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避免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处罚,在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的同时,确保刑法目的及宗旨的正义性、公平性。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二)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 引诱他人吸毒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
-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实际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 浅析宜兴持刀伤人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 珠海驾车冲撞市民重大恶性案件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 河南省诈骗罪的量刑规定
- 诈骗罪情节严重指什么
- 非法行医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及防范措施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实际案例
- 刑事追赃中如何处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
热门文章
- “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
- 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
- 网络诈骗罪怎么如何判刑量刑?判几年?判多少年?判多久?网络诈骗定罪量刑标准
-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 从一起案例看强奸罪被害人陈述 与在案证据矛盾时如何处理?
-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 重庆市各个地区看守所位置及联系方式
- 强奸未遂怎么判定认定?强奸未遂和强奸罪的区别
- 强奸罪怎么判刑?强奸罪判几年?强奸罪律师解读
- 中国十大刑事案件排行榜(轰动全国)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
- 网上“赌博”输了钱,还能追回来吗?
- 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关系,事后反告他强奸怎么办?(约炮风险告知书)
- 只有口供能定强奸罪吗?只有女方的口供能定强奸罪吗?专业强奸罪律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