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环境下“饮酒不驾车”人格特质的形成
发布日期:2019-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该法案隐含着一种关于法的行为倾向,即:“饮酒不驾车”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人格特质理论将这种单独的行为倾向概括为人格特质,结构化、多层面的人格体系即由多个人格特质构成。
1“饮酒不驾车”的人格特质是法治人格在交通安全层面的一种具体表现。
“据公安部交管局提供的数据,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的半个月,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同比下降35%;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7.8%.”
2通过该法案的实施,形成“饮酒不驾车”人格特质的个体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加。
信息流通使大众传播媒介成为影响社会个体人格形成的变量之一,在国人形成“饮酒不驾车”的人格特质过程中发挥作用。因为,并非每个人都是通过“酒驾”行为被处罚或看见别人“酒驾”被处罚的直接经验了解该法案,形成“饮酒不驾车”人格特质的。大众媒介在该法案及相关信息的传播中呈现两个特征:信息量大、关注“酒驾”的行为后果。
一、提高信息量与“饮酒不驾车”的行为模式
信息量大包括两个层面:
1.同一时间多元渠道传播使“酒驾入刑”信息可有效抵达受众;2.不同时间持续报道,扩大信息覆盖面。
高晓松酒驾案正值《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实施。作为“酒驾”典型,该案社会关注度高,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报道中既有央视、北京卫视、上海卫视在内的广电传媒;也有新华网、中新网、凤凰网等网站;还有包括《法制晚报》在内的报刊媒体,多元渠道扩充了信息量。其次,包括央视在内的多个媒体对该案的审理过程进行了连续报道,拓宽了信息覆盖面。同时,由于行为人的公众知名度,使得该案信息被反复传播。一时间,当受众打开电视、点开网页、翻开报刊都有较大机率接触该案信息。
人们在与大众媒介的信息交互中获知该案相关信息,形成丹尼尔·勒纳所谓思想位移,产生一种间接经验,即:饮酒驾车要负刑事责任。该经验会减少个体驾驶行为在交通安全领域的不确定性,确定一个行为事实,即:饮酒不驾车。通过长期、稳定的信息交互大众媒介逐渐对人们的驾驶行为施加影响,对个体“饮酒不驾车”行为模式的形成产生一定的“塑型”作用。
二、观念传播与“饮酒不驾车”的思维方式
“酒驾入刑”报道中,大众媒介普遍较关注“酒驾”行为的司法后果。在高晓松案的报道中无论是央视、北京卫视、新华网、中新网,还是《法治晚报》都将焦点放在量刑上,即:6个月拘役和4000元罚金。很多媒体引述了法律人士的一句术语:“对酒驾行为顶格处理”.
第二十二届中国新闻奖291件获奖作品中有三篇“酒驾入刑”报道。分别是上海广播电视台的《严禁酒驾带给社会的启示》;安徽广播电视台的《芜湖查获全国“醉驾入刑”第一人 》 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的 《打击“酒驾”两岸如何互相借鉴》。三篇作品同样将报道的重点放在了“酒驾”的后果上。《严禁酒驾带给社会的启示》通过对专家、学者和交警的采访,呈现了“酒驾入刑”法案功效显著的原因:执法坚决、后果严重;《芜湖查获全国“醉驾入刑”第一人》通过对反面典型的报道,告诉受众“酒驾”要负刑事责任;《打击“酒驾”两岸如何互相借鉴》更是通过两岸专家的交流,介绍了世界各国对“酒驾”行为的处罚,分析了“酒驾”的严重后果。
重视后果,体现了罗杰斯在《创新扩散》中提出的一种有利于观念传播的“相对优势”.罗杰斯认为相对优势就是新观念提供给采纳者相对于旧观念解决问题更有效的方法,“相对优势”高的观念有利于被个体采纳。“酒驾入刑”法案实施后,“酒驾”行为人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要负刑事责任。这不仅是6个月以下拘役和罚金那么简单。刑事犯罪会被记入档案,影响个体今后包括工作、借贷和出国等一系列权益的行使,其后果凸显了“饮酒不驾车”观念的相对优势。“酒驾入刑”法案隐含着“饮酒不驾车”的新观念,该观念为个体提供了一种更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即:饮酒不驾车。因此,对于“酒驾”案的报道,实质上是大众媒介对“饮酒不驾车”观念的广泛传播,通过该观念稳定、持久的传播,大众媒介在个体“饮酒不驾车”思维方式形成过程中施以一定的影响,即:发挥“塑型”作用。
大众传播媒介通过“酒驾”案及相关信息的传播和“饮酒不驾车”观念的传递,在社会个体形成“饮酒不驾车”的法治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过程中施以一定程度的影响,即大众媒介在“饮酒不驾车”的法治人格特质形成过程中发挥了“塑型”作用。而人格心理学认为个体人格系统由多个人格特质所组成,因此,笔者认为大众传播媒介在社会个体法治人格系统形成的过程中通过法治信息和法治观念的传播发挥着一定的“塑型”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希庭。人格心理学[M] .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2]柏慧杰。浅析“酒驾入刑”及其社会影响[J]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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