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正当防卫案!检察院认定不负刑责
发布日期:2019-06-17 作者:郭天喜律师
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报道:董民刚(化名)为河北省邢台市一村民,去年5月20日夜,被刁某(与董妻李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殴打、辱骂、威胁、逼迫写离婚协议书时,奋起自卫致刁某死亡。2018年5月20日晚22时许,董民刚在堂屋看电视,二儿子(九岁)已在堂屋沙发上睡着,其妻子李某已经在卧室休息。此时,曾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刁某醉酒后翻墙进入院内,并不顾阻拦强行进到堂屋,之后又用脚踹卧室房门。正在卧室休息的李某将门打开,刁某上前将李某的上衣撕坏,后又将前来劝阻的董民刚的上衣撕坏。李某央求刁某离开,但并未起作用。之后,李某又独自离开家里,本想引刁某离开,但刁某却坚持不走,还让董民刚外出寻找李某。董民刚没有听从,刁某便殴打董民刚,董民刚未反抗。刁某还多次声称“我今天要整死你”,并使用尖头车钥匙向董民刚戳扎,致董民刚脸部受伤出血。正在堂屋沙发上睡觉的董民刚的二儿子被惊醒,拿着董民刚的手机哭着跑了出去。刁某继续殴打并让董民刚跪下,要求董民刚和李某离婚,并签写离婚协议书。董民刚欲逃出屋门,却被刁某拽住继续殴打。此时,董民刚看到茶几上有一把干活用的剪刀,便随手拿起与刁某搏斗,刁某继续殴打并说要整死董民刚,董民刚就刺扎刁某身体,后二人摔倒在地继续打斗,直到刁某不再打骂,董民刚停止了刺扎。为防备刁某继续殴打,董民刚拎着剪刀走到屋外,将剪刀放在院内的一个方桌上。此时,闻讯赶来的邻居田某和妻子李某赶到家中,董民刚就委托二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不久,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检查,刁某已无生命体征。董民刚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待,直到被随后到达的公安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即刻陈述了案件过程。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于2018年9月19日、12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移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月29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董民刚作不起诉处理。2019年2月18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对董民刚的不起诉决定。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符合《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董某被刁某非法侵入住宅,婚姻自由权利被侵害,婚姻权利被侵害,被伤害,乃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本案,刁某因为插足董某和李某婚姻,本来就是违法行为,侵害了董某的婚姻权益。离婚与否是董某与妻子李某的婚姻自由权利。刁某胁迫董某夫妇离婚,也是违背婚姻自由的。刁某翻墙进入董某家,纠缠董某夫妻,属于严重的非侵入住宅犯罪行为。《刑法》 第245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刁某踢开董妻卧室纠缠董妻,逼迫董某签署与妻子离婚的协议,还要董某跪下,殴打董某。这一连串犯罪行为,首先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从社会学角度,自古迄今,在和平年代,能够如此猖狂犯罪的人都世所罕见。该案不仅做到了依法,而且正视了人性。所有把人性阉割,要求人扭曲的“守法”,唯唯诺诺诺,比董某还能“忍”的人不算是健康的人。谁都不能要求一个人不顾个人生命安全,去“忍”。那不是等死吗?《刑法》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说的就是刁某这种情况。董某及时形式法律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保护自己生命等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是必要和必须的。假如董某接着“忍”,后果是什么呢?首先,董某可能失去生命;其次,恶人更恶,并且好人也会变坏。社会秩序就会颠倒和错乱。法律本来就是肩负维护社会秩序的使命,在本案中,刑法同样肩负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的使命。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尤其是这两年,结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媒体重点报道了一些有影响力和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例,警示了犯罪分子,也引领了正确的舆论导向,让身陷险境的正当防卫者们,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
E-mail:17622896175@163.com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二)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 引诱他人吸毒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
-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实际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 浅析宜兴持刀伤人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 珠海驾车冲撞市民重大恶性案件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 河南省诈骗罪的量刑规定
- 诈骗罪情节严重指什么
热门文章
- “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
- 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
- 网络诈骗罪怎么如何判刑量刑?判几年?判多少年?判多久?网络诈骗定罪量刑标准
-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 从一起案例看强奸罪被害人陈述 与在案证据矛盾时如何处理?
-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 重庆市各个地区看守所位置及联系方式
- 强奸未遂怎么判定认定?强奸未遂和强奸罪的区别
- 强奸罪怎么判刑?强奸罪判几年?强奸罪律师解读
- 中国十大刑事案件排行榜(轰动全国)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
- 网上“赌博”输了钱,还能追回来吗?
- 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关系,事后反告他强奸怎么办?(约炮风险告知书)
- 只有口供能定强奸罪吗?只有女方的口供能定强奸罪吗?专业强奸罪律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