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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4-13    作者:方俊飞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2]67号 2012年5月3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12]120号《关于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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