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轮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9-03-1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共同轮奸犯罪案件中,其中某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否得逞,不影响对各行为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我们认为,轮奸系情节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二名以上行为人只要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先后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具有轮奸情节:各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否得逞,并不影响对各行为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张甲和张乙二人达成强奸被害人杨某的通谋,并对被害人杨某轮流实施强奸行为,虽然张乙的行为未得逞,但并不影响对二被告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但如果没有轮奸共同犯意,比如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的,该行为人不应认定具有轮奸情节。
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强奸行为已得逞,未得逞的行为人亦应认定为强奸犯罪既遂。轮奸并非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该情节本身只有构成与不构成的问题,而不涉及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停止形态问题。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基本原理,只要共同行为人中有一人的犯罪行为得逞,各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未得逞,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当然,如果共同行为人的强奸行为均未得逞,则应当认定所有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为未遂。但共同犯罪人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不构成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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