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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程中,丈夫强制发生性行为,算是强奸吗

发布日期:2019-03-13    作者:赵双剑律师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 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怎么会可能!是不是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违背妇女意志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
夫妻性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性权利自然排斥另一方以不平等乃至暴力方式实现权利之可能,任何一方不情愿地屈从另一方的意志被迫履行性义务,都违反了性权利平等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也包含婚姻内夫或妻的性自由。婚姻契约并不意味着妻子放弃了自己的性自主权。妻子应当享有一定的对性生活自由斟酌的权利,特别是当她们面临丈夫的暴力和威胁时,更应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做爱。丈夫应尊重妻子的这一权利。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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