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的谦抑性研究
发布日期:2019-01-04 作者: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 刑法谦抑性 刑法原则 刑事政策 犯罪
引言
刑法谦抑性理念和原则在防止冤假错案、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确保刑法正确实施,相关立法者以及司法者需要对刑法谦抑性的涵义进行辨析,对其理论基础进行明确,并发现该原则适用中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
刑法的谦抑性是一种刑法理念,虽然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也贯穿于刑法的全部,而不是只是适用于刑法中的某个部分。
1.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契合。我国刑法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犯罪行为属于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的,则应依照法律定罪处刑;而犯罪行为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的,则不能进行定罪处刑。通俗地来讲,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其实是指公民、法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法,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如果该行为不涉及刑法中的某一条例,则不能够对该行为进行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法人以及公民的切身利益。该原则既不涉及类推,更不允许进行法外定罪,这也就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所在。
1.2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契合。我国刑法第四条中明确指出:对任何犯罪行为,在法律使用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逾越这条红线的权力。这一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对宪法原则的体现。通俗的来讲,该原则就是:对于任何犯罪行为,不论犯罪实施者的政治面貌、社会地位、家庭背景、财产状况以及才能如何,都必须接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依法接受制裁,任何人没有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权力。
1.3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契合。我国刑法第五条中明确指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包含犯罪预防与刑罚惩罚并举主旨,这与刑法谦抑性所包含的注重人权保障、反对刑法恣意相契合。
2 刑法谦抑性在对社会问题进行政策制定时的体现
2.1 中国法治统一与刑法的谦抑性。成文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依据成文法制定的法律制度导致不同社会阶层的冲突,而我国社会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公民的道德标准因为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而不同,于是不同阶层的冲突也就成为文化矛盾的具体表现,内在冲突中包含道德准则与现代法治建设之间的矛盾以及不同区域文化与信仰导致的冲突。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提升,导致农村与城市之间的道德伦理观念以及法律意识出现了很大的冲突,现代法律的原则需要按照相关条例的具体规定对犯罪活动以及社会行为进行判罚,考虑到的道德层次不够充分,这也是法律能够维持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在道德层面与法律观念之间的差异性很大程度上需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进行调和,由于实际的犯罪行为差异性较大,牵涉到一定的道德伦理情况以及文化观念的影响,而刑法在没有谦抑性原则作为指导的条件下过于严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犯罪行为的产生。法治建设统一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运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调和不同的冲突与矛盾,从而在根本上改善现代法律的柔和性与可塑性。
2.2 及时调整刑法的调控范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实际的影响与生活区域也有着明显的关系,民众的思想观念也出现了很大程度上的差异,对于社会上的现象以及道德约束的范围也有了新的定义。这也导致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出现成为了必然,而刑法的制定也需要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判定,由于不同生活环境的生活情况不同导致在犯罪行为判罚的过程中需要运用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如今我国快速发展,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不断增多,犯罪形式也越发多样化,甚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分化,刑法越来越被需要,社会上被法律恐惧感所笼罩,这就说明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谦抑郁性原则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2.3 在一些轻微犯罪及较轻的过失犯罪落实非刑罚化。在对犯罪情况进行具体判断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情节的轻重选择犯罪化的具体形式,选择非犯罪化、非量刑化等形式的处理,这类情况的判定需要考虑到社会上道德层面的约束,并且最大化避免其犯罪判刑結果对社会的影响。现在出现了这种情况:一些犯罪者给社会造成的影响不大,但是因为触犯刑法而加重判罚。其实针对轻微的犯罪并不需要用刑法来量刑,只需要从道德方面考量进行教育即可。但实际在我国目前的刑法条例中,多数只是依据客观基础而制定,几乎不考量实际情况。量刑的惩罚会严重影响犯罪者的未来,所以当犯罪情节轻微时,可以依据现实情况在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从轻处罚,这样不仅有效降低刑罚的投入与资源的利用,还提升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原则。
总结语
总而言之,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被人们普遍认可、履行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然而,我们必须要认清的是,刑罚不是手段,更不是目的,只有正确认识刑罚理念才能更好地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立法者以及司法者必须坚决反对和防止重刑主义思想,并树立正确的刑法价值观,在进行刑罚裁量工作时,应将刑法谦抑性原则作为指导,将刑罚的裁量与谦抑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 梁轲.关于从刑法谦抑性看“人肉搜索”的入罪问题相关探讨分析[J].法制博览,2017,(07):187.
[2] 高壮华.简论刑法谦抑性原则[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26(02):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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