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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的违法行为属性及其取证规范

发布日期:2018-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文中通过分析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这一违法行为的属性,就实践中如何对该行为统一海事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并对相应的取证工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船员;证书;违法行为;证据。
  
  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的情况在海事现场执法过程中十分常见。然而,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这一表象,可能触犯多部法律法规。由于这一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违法后果比较复杂,导致海事执法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时出现执法不统一的现象。
  
  笔者通过分析近年来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发现,对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的违法行为有多种认定方式,将该类行为定性为“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占大多数。部分案例将其定性为“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擅自上船服务”.另有少数案例针对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实施了行政处罚。此外,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将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船舶的违法行为移送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无证人员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类型相似的违法行为,得到的处置却不尽相同,这折射出海事管理机构在认定“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属性上还存在较大分歧,同时也有违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本文通过梳理海事法律法规关于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的规定,进而分析该行为可能造成的违法后果,对该行为的法律属性提出意见,并对每一种处理方式提出相应的取证意见。
  
  一、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的含义及类型。
  
  “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是船舶安全航行的前提条件,船员不适任将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海事执法实践中,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情形:(一)船上人员未持有任何船员证书。这类人员未经培训、注册,他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关于船员的标准,在法律层面上不能称之为“船员”.(二)船上人员以伪造、变造、租借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证书。这类人员在法律层面上也不能称之为“船员”,他们同样不符合船员的标准。(三)船员所持证书与实际不符。这类船员虽然合法获取了船员证书,但是证书与船员实际工作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船员所任职务等要素不一致,或者是船员所持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这种情况下船员不足以胜任实际工作,同样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上述三类人员均属于本文所称的未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
  
  二、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带来的违法后果。
  
  (一)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行为触犯的法律法规
  
  1. 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根据该条规定,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水手、机工等普通船员则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条规定。
  
  2.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当船上人员存在未持有相应证书的情况时,可能出现两种后果,一种是船舶配员情况仍然满足最低配员的要求,则船舶不存在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另一种是船舶的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此时,船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
  
  3.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当未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在船舶上从事的是“工作”而非探亲等随船活动时,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的行为逆推出招用该人员的单位违反了《船员条例》的规定。
  
  4.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船员按照级别不同分为多类,在船舶上工作分工也不尽相同,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当船上人员从事的是驾驶船舶的工作,且未持有相应的证书驾驶机动船舶的,不仅触犯了海事法律法规,也触犯了治安管理相关法律
  
  (二)目前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行为的处置方式。
  
  1. 定性为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海事部门可对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的人员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定性为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海事部门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船长处以罚款、甚至扣证的行政处罚。
  
  3. 定性为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海事部门可以对船员用人单位或船舶所有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 定性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海事部门对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并没有管辖权,因此,当海事执法过程中发现船上无证人员驾驶船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的违法行为属性。
  
  首先,“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违法主体是无证人员,“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的违法主体是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以及船长,“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违法主体是船员用人单位。上述三个违法行为的主体不相同、侵害的客体也不相同,因此是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不属于竞合的关系,应当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其次,“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的违法主体均是无证人员,属于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法律规范的情况,是竞合的关系。基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海事部门和公安部门不能对其实施两次罚款,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见,海事部门如发现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船舶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可以移送公安部门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四、不同违法定性的取证意见。
  
  由于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这一行为可能违反了多个法律法规,因此不同的违法定性决定了不同的取证标准,下表能够较为清晰的体现不同的违法定性应收集的证据。
  
  五、结语。
  
  综上,作为执法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执法活动。根据“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惩治海上交通违法行为既是法律赋予海事管理机构的权力、也是责任。针对船上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的行为,执法人员只有通过全面的调查取证、准确认定其违法行为属性,才能确保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进而避免漏罚、错罚,甚至错案的发生,维护海事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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