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应对中国海商法的国际化趋势
发布日期:2018-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海商法; 国际化; 本土化;
海商法论文
一、引言
海商法在发展及变化的过程中, 越来越凸显出国际化的趋势。最初, 我国在制定海商法时, 依据的是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的法律, 海商法的制定使得我国海运领域变得有法可依, 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中, 也逐渐的显现出了海商法与我国实际不相符的问题, 因此对我国海商法国际化与本土化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努力, 我国已经建立了海商法法律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 主要以海商法为主, 以其他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辅。然而, 在我国建立海商法法律体系的过程中, 国内外立法环境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 在国际上, 为了满足国际海运的发展, 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的条约及规则, 使得国际海商海事关系得到了调整。这样一来, 我国海商法中一些内容就不能跟上国际海商法发展的步伐, 因此, 我国对海商法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调整及完善, 以便于更好的解决国际化及本土化之间的矛盾, 使二者达到统一。
二、文献综述
公丕祥教授着有《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一书, 在这本书中, 公丕祥教授阐述了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 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关系问题。他明确的指出, “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 如何协调与解决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矛盾关系, 这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时代论题, 也是各国法律发展共同面临的一个跨世纪的挑战。”
在郭日齐的《我国〈海商法〉立法特点简介》一书中, 介绍了我国海商法建立的依据及过程, 并阐述了海商法建立的原则。通过对这本书的研究, 可以清楚的发现我国海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为本文研究海商法的国际化提供了详尽的理论依据。
郭瑜教授着有《海商法的精神———中国的实践和理论》, 在这本书中, 郭瑜教授对我国海商法与国际公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及考察, 进而指出了海商法无法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的缺陷, 指出了海商法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於世成教授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特点》, 在这本书中, 於世成教授指出, 在《海商法》发展与实践的过程中, 明显的暴露出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 并通过相关的例子来佐证自己的结论。
三、研究内容
(一) 中国海商法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矛盾
中国的海商法在发展的过程中, 国际化是必然的选择, 但是随着海商法实施程度的加深, 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明显, 比如当前我国实行的海商法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本土环境, 因此提高海商法的适应能力成为了当务之急。中国自从加入WTO之后, 海运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而且中国制定的海运发展目标就是自由化及便捷化, 然而世界各国都存在自己的海商法, 无论这些海商法的一致性多么的高, 各国的海商法最终保护的还是本国的利益, 促进本国的海运经济的发展。在国际统一的原则下, 海商法要做到共性与个性并存, 因此, 中国海商法的发展方向要依据自身实际的经济水平来决定, 要始终坚持中国海商法的发展能促进中国海商事业及国际海商事业的发展。目前, 我国海商法领域还缺乏比较深入的研究, 在以往的法律移植的过程中, 法学理论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使得移植过程缺少法律强有力的支撑, 进而使海商法的适用及发展受到了阻碍。因此, 为了更好的使海商法适应我国本土的环境, 就需要在充分了解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 使海商法真正的发挥保护我国海事事业利益的作用。在海商法本土化的过程中, 要始终铭记不能抛弃中国的实际。
(二) 中国海商法的国际化趋势
1. 海商法国际化的基础和前提
首先, 海商活动的共同性因素。所谓海商是指海上商业活动, 包括海上运输、船舶租赁等一切海上商业行为。从古至今, 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海商活动, 通过海上运输, 各国之间实现贸易交易, 进而促进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 海商活动越来越频繁, 而在海商活动中, 海、船、事成为不可缺少的共同性因素, 由此也成为海商法国际化的物质基础。
其次, 海洋文明呼唤国际化的海商法。在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中, 海洋文明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国家强盛与否与海洋文明程度的高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性, 而且, 在人类的进步过程中, 海洋文明对其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中, 海洋特征极为明显, 从地中海时代到大西洋时代, 不仅是人类进步的标志, 也是航海技术进步的表现。在中华文明进步的过程中, 海洋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早在上古时代, 我国人民就开始了探索海洋的步伐, 在不断地探索的过程中, 我国人民创造出了灿烂的海洋文明, 且被世人所瞩目。时至今日, 海上运输已经突破本国的范围, 逐渐外延开来, 这就要求海商法要向着国际化的趋势发展。
2. 中国海商法与国际化的主动融合
在我国的海商法中, 第一条规定中就明确的指出了要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在这条规定中, 当事人既不是特指中国的法人, 也不是代表外国的法人, 而是无论是哪国的法人, 都要予以公正、公平的保护。从对已经生效的国际公约来看, 世界各国在制定本国的海商法时, 都会尽量的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性, 这种做法为海商法走向国际化提供了较大的可能性。以我国的海商法为例, 在制定海难救助方面的规定时, 参照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在制定共同海损的规定时, 参照了《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除了列出的两项规定外, 海商法中还有许多的规定都参照了相应的国际公约。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吸收国际公约制定海商法的方式使得我国的海商法能够更好地实现与国际接轨。
1951年, 我国开始起草海商法, 在开始起草时, “引进”或“移植”的思想就存在于立法者的脑海中, 最终经过40多年的时间, 于1992年通过了海商法终稿。在制定海商法时, 主要依据国际公约、国际民间规则、国际常用的标准合同, 三者依据的顺序为首先参照国际公约, 当国际公约中不存在相关的规定时依据国际民间规则, 但前两者都不能依据时, 再依据国际常用的标准合同。中国的海商法在移植的过程中, 立法者充分的学习了国际公约的内容, 将所能效仿的实质性条款全部照搬过来, 使得海商法具有了国际化的特征, 而且这种国际化特征要高于其他世界各国。
(三) 中国海商法发展的本土化进程
1. 海商法发展的本土需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 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变得越来越频繁,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航运事业的繁荣发展, 同时也给中国的航运事业发展拓展了比较宽阔的国际空间。航运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带动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使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得到提升和巩固。当前,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发展, 这也促使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合作增多, 由此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未来比较长的时间内, 我国的经济将会一直呈现出持续性增长的势头, 这也为我国港口业的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支持。同时, 我国的政府十分重视口岸环境的改善, 而且已经将港口未来的发展计划制定完毕, 使得港口行业的发展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 也为港口业与国际接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港口业繁荣发展的同时, 需要法律的保障, 由此就有了保护我国航运经济发展的海商法。
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 因此法律是存在国界的, 不同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合法利益。国际公约是由多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共同制定而成的, 然而在制定的过程中, 并不能保证每个主权国家的代表都能做到完全的公正, 因此国际公约只是对各国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调和, 而不能完全解决。海商法具有国际统一性, 充分的认识及尊重各个国家的利益, 在此基础上, 各国通过协商或者让步使法律制度趋于一致, 然而无论海商法的国际统一程度多么的高, 都无法避免海商法具有国家性。当出现海商纠纷或者海事争议时, 各国都有自身的海事审判制度, 我国的海事审判机关为海事法院, 隶属于国家审判机关。海事法院在对海事纠纷和海事争议进行审判时, 法律依据就是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由此也可以看出, 海商法与国家海事司法主权属性的密切关系。
2. 中国海商法本土化的法理依据
海洋不属于任何一个具体的国家, 而是归世界人民共同享有, 因此, 在制定海上交通运输规则时, 应由世界各国人民来共同制定。与任何一个国际法律相比, 海商法制定的参与国家最多, 而且国际一致性最高。然而, 无论这种一致性程度多么的高, 各国的海商法依然维护的是本国的国家利益。因此, 尽管海洋无国籍, 但是海商法却是存在国籍的。这也说明了世界各国在开展航运事业时, 并不是共用一部海商法, 而是在统一的原则下共性和个性共存的各国海商法。在国际海商法的大家庭中, 中国海商法也是其中一个家庭成员, 因此, 中国的海商法就带有了一定任务。为了完成任务, 中国的海商法就要实现本土化, 实现本土化的依据就是中国实际的经济发展状况。总之, 一部优秀的中国海商法要能促进本国海商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海商法移植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国家的法律, 然而在海商法发展的过程中, 出现了不适应本土环境的现象。以提单功能为例, 在英国, 提单是指“物权凭证”, 我国在制定海商法时将这个概念引进, 并且发展为提单就是“所有权凭证”, 然而英国的“物权”与我国的“物权”具有极大的差异性, 最终导致海商法无法适应我国的国情。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 是因为在移植的过程中, 忽视了法学理论, 导致移植过来的规则及制度缺少理论的支撑, 最终使海商法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缺陷。因此, 我国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公约的起草与制订当中, 同时, 还要建立起我国自身的法学理论体系, 在坚持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对海商法进行自主创新。
3. 海商法与海运政策
第一, 海商法与海运政策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 经济基础相同,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在建立海商法和海运政策时都要从这一基本国情出发, 并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二, 思想基础相同, 都是在党的思想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建立的;三, 体现的意志相同, 海商法和海运政策所体现出来的意志都是我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四, 实现目标和任务一致, 海商法和海运政策的建立都是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海商事业的发展。
第二, 海商法与海运政策的区别。尽管二者具有比较多的一致性, 但还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 主要表现在四方面:第一, 制定机关及程序不同, 海商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立法程序非常严格, 而海运政策由国务院和交通部制定;第二, 表现形式不同, 海商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而海运政策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第三, 实施方式不同, 海商法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 而海运政策则是由各级交通厅局和直属机构贯彻实施;第四, 稳定程度不同, 海运政策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而海商法则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基本保持不变, 稳定程度要优于海运政策。
四、研究结论
(一) 移植的海商法难以满足本土海商实践的需要
中国海商法的制定使我国海运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得到了改变, 但是在海商法发展的过程中, 法律条款的移植与本土化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海商法中移植过来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有些是与我国实际的经济水平相悖的, 因此就出现了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矛盾。而且, 海商法是有国籍的, 不同的国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 都会将本国的国情考虑进去, 然而国际公约的形成却忽视了各国的国情, 这样一来, 依据国际公约制定而成的中国海商法, 无法很好的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
(二) 协调海商法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冲突
1. 尊重国际通行规则
海商法本身就具有国际性, 因此在海商法中有这样的一个传统:尊重国际通行规则。当我国还未实行海商法之前, 我国开展海商事业所依照的规则就是国际通行规则。在我国的海商法中, 吸收了大量的国际公约的内容, 这是因为这些内容对我国的海商法来说具有借鉴意义, 我国不一定要原封不动的照抄照搬, 可以对其进行选择、批判及更改。我国在最初制定海商法时, 面临着内外双重的压力, 而且国际公约被推到了极高的位置, 因此海商法中的内容吸收了大量的国际公约内容。在将来, 我国修改海商法时, 就应该带着批判的眼光, 结合我国的实际, 使海商法的内容更加适应我国的本土环境。
2. 积极参与国际航运立法
目前, 我国航运的现状是属于航运大国, 但不属于航运强国, 因此, 我国要积极地参与到国际航运立法当中, 以保证我国的合法利益受到尊重, 进而有效的实现维护本国的航运利益。同时, 我国积极地参与到国际航运立法当中, 还能建立起规范的海商法法律体系, 进而保护我国的航运事业健康发展。
3. 在国际化进程中制定符合中国需要的海商法
鉴于中国海商法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突出矛盾, 就需要对海商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在修改过程中, 要优先重视本土化的问题, 之后再实行与国际接轨。修改海商法时应明确的目的是要使修改后的海商法被我国的航运及司法实践接受和认可, 这样一来, 海商法才真正的实现了本土化, 具有了本土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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