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拾得遗忘物引发的刑事案件看信用卡诈骗
发布日期:2018-12-03 作者:王剑博律师
2017年12月8日13时许,在工地打工的王某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街光谷绿地中心城工地内,拾得杨某遗落在此的帆布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200元,银行卡2张,写有银行卡密码的纸条1张)。同日17时许,王某来到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大彭村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使用捡到的银行卡和密码分7次共取款人民币18000元,并于次日将其中的人民币15000余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
【调查与处理】
2017年12月26日,王某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归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3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律分析】
1、王某在工地内捡到帆布包及包内物品的行为,属于拾得他人遗忘物的行为,其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其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可能构成侵占罪。
2、王某使用捡到的银行卡取款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典型意义】
王某信用卡诈骗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案例告知公众,拾得他人的遗忘物是负有返还的法律义务;如果使用拾得的他人银行卡取款,则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取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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