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物何以被骗
发布日期:2018-11-30 作者:郭天喜律师
诈骗案件不能简单看犯罪构成要件,还要看所谓的受害人手中有没有物,你根本无物,何以被骗?!
王老板委托“发小”(从小玩到大的朋友)小郭代自己与郭叔老郭谈收购公司股份事宜,收购目标是公司名下的一栋楼。谈好以后,王老板委托小郭向老郭付款,王付小郭购买款利息。每个环节均无书面合同。其中存在以下3个法律关系:1、代理关系。小郭受王老板委托,代为参与购买老郭公司股份,王老板与小郭之间形成了代理关系。2、股份买卖关系。老郭与王老板之间建立股份买卖合同关系。3、民间借贷关系。王老板委托小郭代付股份购买款,两人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这三个口头合同履行完毕以后,老郭把公司股份过户给王老板司机代持股份。那么,代理关系终结,股份买卖关系终结,民间借贷支付部分利息,两人口头约定王老板为小郭代还同等数额的银行逾期贷款,并为小郭该部分贷款提供担保。所有问题似乎都尘埃落定,完美无事。风云起于邪念。小郭去公安机关控告王老板诈骗其一栋楼!理由是自己买自己叔叔一栋楼,过户给了王老板司机,王老板又把股份卖掉。诈骗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查机关审查起诉和补充侦查,一审法院两次延期,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目前处于最高法院批准延期中。王老板一直在羁押中,辩护人的取保候审请求被无视中。期间,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不是诈骗案,而是王老板与小郭和其他人之间银行转账流水以及商务合同,王老板质押给包括小郭在内的其他人的股份等等;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无一字一物;最让人感兴趣的是最高法院居然也批准了延期,不知道到最高法院法官发现该案与张文中案的高度相似没有。我们来考虑两个问题:1、王老板诈骗案的犯罪构成;王老板没有诈骗主观故意,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但就这两点,无论你采信犯罪构成3要件说,还是犯罪构成4要件说,王老板诈骗罪都是不能成立的。2、小郭有没有楼房可以被骗?暂且不说楼是公司的,不是个人的,如果被骗,其物是股份不是楼房;咱们就来探讨下,小郭手里没有公司股份,也没楼房,他怎么能够被骗?在这个问题上,咱们不需要探讨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咱们只研究小郭有没有“物”可骗就可疑搞清楚王老板诈骗罪成立与否了!那么,大家自然很好奇,王老板证明公司楼房属于自己的证据有什么呢?小郭公司两个员工在楼下办公司偷听到小郭与王老板在楼上小郭办公司里谈了拿楼抵押贷款事宜,证明楼市小郭的。这两人证言一模一样,几乎只是换了下名字而已。这是证据一。小郭说他买楼后过户给王老板司机。这是证据二。小郭与老郭叔侄俩在王老板把自己名下公司股份以过户形式抵押给第三人,工商局变更登记都完成了。在这个时间以后,叔侄俩补签个买卖股份协议,说把股份卖给小郭,把公司证件交给小郭。这是证据三。假设上述证据皆真,依然不能证明公司股份是小郭的。上述证据打民事官司,主张公司股份所有权都不足,换句话说,达不到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关乎人身、财产权利,甚至是人生死。其证据要求奇高。那么,达不到民事证明标准,不能证明楼房是小郭的,自然在刑事案件中一定不能达到证明“受害人”小郭有用 “被骗”标的物楼房的证据标准。咱们逐一来看看上面三组证据:证据一,员工偷听老板谈话,两个人是起偷听?楼上楼下,隔一层地板(天花板),小郭和王老板坐在办公室开扩音器了?还是小郭用视频或者音频把自己在办公室的一切活动直播给员工了?不同人说话,连口语表达方式都一模一样,一字不差?证据二,王老板司机在卷宗询问笔录里面,多次说自己只是王老板员工,王老板让干啥,自己就干啥,而不是替小郭代持股份。证据三,股份转让合同签署时间是在王老板把股份变更给第三人之后,我们暂且搁置合同真假,工商局和房管局已经把股份和房产变更登记完成了,旧的权利证书已经收回存档了,老郭何以把旧的产权证书交付小郭?就这样三组证据,陷王老板于囹圄至今,连取保候审都不能,仍被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期。这能解决小郭被王老板诈骗一栋楼的证据问题吗?!姑且不说,让我怀疑人生了,根本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都不会相信这样的事情。回到公安机关补侦的内容以及王老板的遭遇,我自然就豁然开朗。公安机关补侦,就小郭和王老板以及其他人之间经济往来拉出银行转账流水,做了个审计报告,结论是“王老板有多少钱没有还小郭等人”。会计机构可以就来往资金是借款定性吗?怎么就是需要还呢?王老板花数千万购买石某担保公司股份,从付款到购买行为,以及聘任石某打理公司都没有合同,你会计机构依据什么规定做的结论?王老板与小郭自打“混社会”以来,从来没有任何方面书面协议,就连王老板给小郭票据或没有背书,小郭直接转账给钱,从来都是一个电话、电信、微信,直接转账。疑似王老板委托小郭从石某处要回的空白签名借据变造的借据,公诉人庭审不出示,以会计报告的“未归还”代替。补侦证据中,小郭代王老板代持的数亿股份也被主张以几百万价格实际买卖,否认代持事实。再加上,石某从王老板的职业经理人成为了担保公司股东了,王老板的置业公司出质股份变成了质权人的了等等情形,简直就是“杀人取财”的教科书式“资本围猎”。说到这里,不由得从内心深处拥护中央保护企业家的政策以及相关司法文件!太必要!太及时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央政策绝不是空穴来风,一定是在大量调研并解决社会现象出台的。希望小王老板能够沐浴春风,在此春风里,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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