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从求真到求真也求善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冯永骅律师
改革开放40年来的历程,是刑事诉讼法治不断进步的历程,更是程序意识、法治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得以彰显的历程。这其中,疑罪从无规定的从无到有、从“纸面上的法”到“实践中的法”的转变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成就的一个重要缩影。笔者数年前曾呼吁树立程序意识,刑事诉讼在求真的同时也要求善,不纵也不枉。而一个国家能否在经过证据调查后不能形成有罪确信时宣告被告人无罪无疑是衡量其是否达到善治要求的重要指标。可以说,疑罪从无在我国从入法到落地生根的整个过程正是我国刑事诉讼从求真到求真也求善的转变过程。
一、从无到有:疑罪从无的曲折入法
疑罪从无的入法在我国经历了一番曲折。1979年刑事诉讼法作为文革结束后不久得以通过的几部法律之一,受制于当时的历史环境和时代背景,并没有规定疑罪从无。在1979年刑诉法施行期间,受改革开放影响,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不断觉醒,对程序正义的诉求更高,因此,学界要求规定疑罪从无的呼声日益高涨。当时,学界要求刑事诉讼中确立世界各国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但这遭受到的阻力非常大,不少人反对一步到位确立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受此影响,疑罪从无入法也一并遭到了抵制,最初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并没有体现疑罪从无的内容。
但几经努力,1996年刑事诉讼法最终还是规定了疑罪从无,即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即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应该说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疑罪从无的立法还是存在一个缺憾,即将证据不足时的无罪判决作为单独的一种无罪判决形式,与经过审判确实无罪的无罪判决相区别。可以说,这是一种不彻底的疑罪从无,是立法博弈的结果。
二、从疑罪从无到留有余地:疑罪从无的异化实践
疑罪从无的入法标志着其不再仅仅是一种法律理念,更是一种法律规则,应该得到遵守和信奉。但1996年刑事诉讼法施行期间,疑罪从无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近年来揭露出来的冤假错案表明,疑罪从无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被虚置,往往异化为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司法潜规则,当案件证据不足、不能形成有罪确信时,本应作出无罪裁判,而作出了有罪裁判,只不过在量刑上较为轻缓而已。这被称为留有余地的裁判。实践中还存在着“疑罪从挂”,也就是当案件证据不足不能形成有罪确信时,把案件搁置起来拖着不处理,而被追诉人则长期处于羁押状态。
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件等冤假错案都是典型的疑罪从有、留有余地的裁判。尽管在这些案件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但法院依旧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裁判,只不过在量刑上没有作出死刑裁判而已。
尽管在这些案件中留有余地的裁判没有使被告人“人头落地”,也尽管这其中充满了各种压力,但这不应成为阻碍我们落实疑罪从无的理由。一次错误的疑罪从有裁判,其错误有两个,一个是冤枉了无辜,另一个是放纵了有罪之人。而疑罪从无,其错误至多有一个,就是有可能放纵了坏人,但绝对没有冤枉一个无辜之人。可能犯一次错误与可能犯两次错误相比,我们怎么选择?同样,可能错放有罪之人与绝对没有冤枉一个无辜之人相比,我们怎么选择?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疑罪从无的核心价值就是使无辜之人免受牢狱之灾,这是对所有公民的保护,因为任何一个公民都有面临无端指控的可能。
三、从纸面上的法到实践中的法:疑罪从无的落地生根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程序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也为疑罪从无的落地生根塑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构建了中国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同时,刑事诉讼法也进一步细化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何为“疑罪”、何为“证据确实、充分”作了更清晰的界定。这为疑罪从无的落实奠定了基础。
而党的十八大以来启动的司法体制改革为疑罪从无的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司法体制机制基础。通过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跨行政区域司法机关的设置等改革,推动了司法机关对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员额制改革等,明确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取消了行政审批制,提升了法官对内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自主性;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了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了由“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由“庭下裁判”到“庭上裁判”的转变。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加强了对冤假错案的防范和纠正,使疑罪从无真正落地生根。一方面,司法机关汲取教训,陆续出台了防范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另一方面,也在实践中推动疑罪从无的具体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已经依法纠正了重大冤假错案39件78人;全国各级法院在过去五年总计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可以说,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得以纠正的冤假错案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便是由“亡者归来”型案件转变为“证据不足”型案件,也就是纠正冤假错案的根据不再单纯是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是案件证据本身的不足,适用疑罪从无规定进行纠正。可见,以这些典型冤假错案的纠正为契机和抓手,疑罪从无的理念正深入人心,正从“纸面上的法”转变为“实践中的法”。
四、从法律规则到法治生活方式:疑罪从无的再发展
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人们自觉不自觉的行为模式。尽管疑罪从无在实践中的落实得到好转,但疑罪从无从一种法律规则到成为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法治生活方式还有一定的距离。当前,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仍旧比较低,除了检察机关的公诉质量提高以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院在贯彻疑罪从无方面还存在着进步的空间。推动疑罪从无从法律规则到法治生活方式的转变仍旧任重道远。
除了继续推动司法理念转变之外,应着力推进司法改革以及制度、规范建设,择其要者:一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继续从内外两个层面推动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使司法人员有能力、有魄力、有毅力落实疑罪从无;二是继续推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由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的彻底改变;三是确立证据裁判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证据规则体系,疑罪从无是以证据裁判原则为前提和基础的,需要以科学合理的证据规则体系为保障。
笔者坚信,随着法治意识、程序意识的不断提升,随着司法体制机制的不断健全完善,随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疑罪从无从法律规则彻底转变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生活方式不再是梦,刑事诉讼从求真到求真也求善的善治转变也终将实现。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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