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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色情犯罪案件的辩护

发布日期:2018-08-16    作者:邓世运律师
色情犯罪,是网络犯罪中较常见的一种犯罪。由于网络色情犯罪的行为与传统的涉黄犯罪行为存在很大程度的相似性,因此,刑法第358条至365条规定的色情犯罪的相关罪名,均有可能在网络犯罪中存在,其中最为常见的罪名就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就笔者的观察,目前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渠道,主要分为色情视频传播类和色情直播APP类两种,其中又以色情视频传播类最为常见,这也是笔者近年来处理的网络色情案件中主要的传播渠道,笔者发现这个传播渠道又可以细分为两种:一、直接在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发布色情视频,要求群员缴纳入群费、包月费,甚至包年费;二、通过建立网站平台或使用网盘等多种形式存储色情视频,生成视频链接,再利用微信群等社交平台推广,吸引用户付费观看。
就笔者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此类案件一般极难做证据不足的辩护,因为此类案件案发之后,公安机关都会及时扣押服务器、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轻易地提取到相关的电子证据,比如微信群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或者支付宝交易记录。因此,如何争取最大程度轻判是此类案件最为常见的辩护方向。
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到减轻、从轻情节,实现减轻、从轻处理。如,网络色情犯罪案件中的大部分当事人,都是因为帮助网站平台在微信群推广色情视频链接,收取平台支付的提成而涉案,此类当事人属于为网络平台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此类案件应该尽早提出法律意见,让公安机关调查清楚有利事实,并收集、固定相关的有利证据。
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案件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如果能做到不逮捕,被告人最终获得缓刑的可能性就会很大,一旦获得缓刑就可以免于牢狱之灾。值得一提的是,这类案件的不逮捕,大多是没有逮捕必要的不逮捕,并不意味着案结事了,仍然需要重视后续程序的辩护,以最大程度和最大可能实现最终的轻判,甚至免于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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