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色情犯罪案件的辩护
发布日期:2018-08-16 作者:邓世运律师
就笔者的观察,目前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渠道,主要分为色情视频传播类和色情直播APP类两种,其中又以色情视频传播类最为常见,这也是笔者近年来处理的网络色情案件中主要的传播渠道,笔者发现这个传播渠道又可以细分为两种:一、直接在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发布色情视频,要求群员缴纳入群费、包月费,甚至包年费;二、通过建立网站平台或使用网盘等多种形式存储色情视频,生成视频链接,再利用微信群等社交平台推广,吸引用户付费观看。
就笔者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此类案件一般极难做证据不足的辩护,因为此类案件案发之后,公安机关都会及时扣押服务器、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轻易地提取到相关的电子证据,比如微信群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或者支付宝交易记录。因此,如何争取最大程度轻判是此类案件最为常见的辩护方向。
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到减轻、从轻情节,实现减轻、从轻处理。如,网络色情犯罪案件中的大部分当事人,都是因为帮助网站平台在微信群推广色情视频链接,收取平台支付的提成而涉案,此类当事人属于为网络平台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此类案件应该尽早提出法律意见,让公安机关调查清楚有利事实,并收集、固定相关的有利证据。
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案件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如果能做到不逮捕,被告人最终获得缓刑的可能性就会很大,一旦获得缓刑就可以免于牢狱之灾。值得一提的是,这类案件的不逮捕,大多是没有逮捕必要的不逮捕,并不意味着案结事了,仍然需要重视后续程序的辩护,以最大程度和最大可能实现最终的轻判,甚至免于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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