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中的“刺配”是何种刑罚
发布日期:2018-05-14 作者:马俊哲律师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学富
古典长篇小说《水浒传》中,“刺配”是常见的一个词。梁山一百单八将中有不少人遭受过刺配刑罚,如宋江、卢俊义、林冲、武松等,所以官军骂梁山好汉为“贼配军”。第八回“林教头刺配沧州城,鲁智深大闹野猪林”,林冲受高俅陷害,持刀误入白虎堂。高俅定林冲“手持利刃,故入节堂,杀害本官”之罪,欲置林冲于死地,将其押到开封府治罪。开封府尹也知林冲冤屈,再加孔目(古代官府衙门里的高级吏人,掌管狱讼、账目、遣发等事务)孙定周旋,将林冲定性为“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给予“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的处罚。“故”和“误”一字之差,保全了林冲一条性命。开封府尹将这一判决告知高俅,“高俅情知理短,又碍府尹,只得准了”。于是,开封府尹升堂问案。“就此日府尹回来升厅,叫林冲除了长枷,断了二十脊杖,唤了文笔匠刺了面颊,量地方远近,发配沧州牢城。当厅打一面七斤半团头铁叶护身枷钉了,贴上封皮,押了一道牒文,差两个防送公人监押前去”。从这段描写看,林冲遭受了三种刑罚:脊杖、墨刑、流放。这三种刑罚在宋代是合为一体的,即“刺配”,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宋史·刑法志三》曰:“刺配之法二百余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宋元时代著名学者马端临著《文献通考》记载:“舜之九刑,始并用其三,黥为墨,配即流,杖乃鞭,三者始萃于一夫之身,其制将以宥死罪。合三为一,尤为生刑,端未为过。”
刺配一刑多用于盗贼、犯罪军人、犯赃官吏、累犯、杂犯罪贷死者。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分三个步骤。
首先执行脊杖。杖刑是中国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一种刑罚。杖刑起源很早,《尚书·舜典》有“鞭作官刑”之说,即用鞭杖惩罚失职的官吏。脊杖是杖刑中最重的一种刑罚,因用板子(棍棒)打击人的脊背,很容易将人打得鲜血直流,以致残废。而臀杖是打击人的臀部,一般不会将人打残。《三国演义》第四十六回“用奇谋孔明借箭,献密计黄盖受刑”,在赤壁之战中,为火烧曹操战船,黄盖向周瑜献苦肉计,于是二人假戏真做。周瑜升帐部署破操之计,黄盖故意用言语激怒周瑜。周瑜勃然大怒,要砍掉黄盖头颅。众将官求情,周瑜命令左右:“拖翻打一百脊杖,以正其罪!”众将官又苦苦哀求,“瑜推翻案桌,叱退众官,喝教行杖。将黄盖剥了衣服,拖翻在地,打了五十脊杖……众官扶起黄盖,打得皮开肉绽,鲜血迸流,扶归本寨,昏厥几次。”从这段描写中,可看出杖脊刑罚之重。南北朝梁武帝把杖刑列入刑书,作为一项正式的刑罚。《隋书·刑法志》记载,杖用生荆制作,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树枝的细梢)。唐代杖刑同于隋朝。宋代沿袭唐制。《宋史·刑法志一》载:“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第二,要在面部刺字。刺字即墨刑,又称黥刑、黥面,即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用刀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此刑罚不仅伤害人的身体,而且对人的尊严是极大的伤害,使人蒙受耻辱。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儒家书籍,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城旦”,是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但是,历史上也有因受墨刑而改变命运的例子。据《史记》记载,秦末汉初名将英布在小时候,有位客人给他看了相说:“当在受刑之后称王。”英布到了壮年,犯了法,被判处黥刑。英布愉快地笑着说:“有人给我看了相,说我当在受刑之后称王,大概就是这种情形吗?”听到他这么说的人都戏笑他,称他为“黥布”。唐朝时的才女、武则天的宠臣上官婉儿因得罪武则天,被武则天以刀刺面,并不准拔出。幸上官婉儿才识过人,跪作《乞拔刀子诗》,才得以退出救治。婉儿的确有才,她在伤疤处刺了一朵红色的梅花加以装饰,没想到显得格外妩媚。宫女们皆以为美,有人偷偷以胭脂在前额点红效仿,渐渐地宫中流行了这种红梅妆。到了宋代,黥面之刑改变以前用刀刻的方式,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在民间被称为“打金印”。 “原来宋时但是犯人徒流迁徙的,都脸上刺字,怕人恨怪,只唤做打金印”(《水浒传》第八回)。北宋有规定,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个方块;若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
第三,执行流放。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西北沙漠、西南烟瘴和东北苦寒等边远、荒蛮之地,或是一些孤悬海外的岛屿,以示惩罚。流放之刑在远古时期就有。如战国时的伟大诗人屈原立志报国,忧国忧民,多次向楚王建议献策,然而他生不逢时,多次遭到流放,最终在苦闷、绝望的情境下,投汨罗江自尽。在秦汉时代逐渐形成,南北朝后期进入五刑之列,隋唐时正式确立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宋代的流放按罪行轻重分为10个等级,即本城、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远恶地、广南、沙门岛。这种刑罚一直延续到清末。在中国古代,流放成为一种特殊的现象,一些大臣犯罪或者被冤枉而流放者不计其数。统治者还把此作为仁政和慎刑的一种体现,即所谓“不忍刑杀,流之远方”(《大清律例·名例律上》)。北宋大文学家苏轼一生多次被流放,他在流放岭南期间,曾作诗《食荔枝》表达当时的心情:“罗浮山下四时春,卢橘杨梅次第新。日啖荔枝三百颗,不辞长作岭南人。”民族英雄林则徐在花甲之年,遭陷害被流放到新疆伊犁,在西安与妻子分别时,写下了“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诗句,表达了他不计个人得失,为国为民的豪情壮志。
宋朝官衙在执行刺配过程中,有配套规定,流放的里程和脊杖的数量是法定的,不是随意裁决的。《宋史·刑法志一》载:“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林冲是脊杖二十,流放沧州。据一路上押送的公人薛霸的言语可知路程在2000里以上,“好不晓事,此去沧州二千里有余的路,你这般样走,几时得到?”武松为兄报仇,砍了潘金莲的头,又杀死西门庆,手里两条人命,但是武松自首了,所以得到宽大处理,“脊杖四十,刺配两千里外。”宋江发配到江州,即现在的江西九江,也应该属于2000里的等级。而卢俊义则是最高一级的,“脊杖四十,刺配三千里”,“便差董超、薛霸管押前去,直配沙门岛”。沙门岛,即现在山东烟台庙岛群岛中的庙岛。卢俊义在流放途中发生变故,又被官兵捉住,改判死刑。幸被梁山好汉劫法场救下,逼上梁山,坐上第二把交椅,与众好汉一起,做了一番“风风火火闯九州”的大事。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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