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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遗产处理方式

发布日期:2017-06-16    作者:李开宏律师
香港的遗产处理方式
作者:香港张元洪律师
 
虽然我主要是处理内地与香港跨境的民商事案件,但也会经常遇到跨境遗产继承案件,最近连续处理了几起,发现香港普通法的遗产处理和我们内地差别很大。
 
最大的差别是,在香港遗产处理必须通过法庭进行,如果有人没有向法庭申请遗产管理书,而擅自处分死者遗产即属违法而且是属于刑事罪行。
 
 
一、香港遗产处理必须通过法庭进行
 
在我们内地一个普通人家老人过世,通常一个舅舅似的长辈即可解决其遗产分配问题,当然是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即使在分配被继承人众多房产或巨额存款时,也只有在产生巨大争议的情况下才会诉诸法庭予以解决,即我们内地遗产处理的大前提是无需要法庭去主动介入解决死者的遗产分配问题。
 
 
在香港,除了法定遗产继承顺序和我们内地不同,即香港的配偶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没有父母;
 
在没有配偶的情况下父母才可以继承。另外,一旦有人过世,其生前所有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或者房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就根据法律会被自动冻结并转为遗产,法庭就会自动介入遗产的分配管理工作,即此时死者配偶或者子女即使办理证明证明自己是死者子女或者配偶,去香港银行要求领取死者存款,香港银行不会理睬你,只会告诉你去法庭申请遗产承办(英文叫Probate)。
 
即香港遗产的处理必须通过死者配偶或子女或其他人向法庭申请管理书(letter of administration)等方式进行。死者配偶或者子女或者任何领导、长者此时无法自愿协商即可处理死者遗产,而且一旦处理即属违法。
 
二、香港遗产处理证据要求异常高
 
香港的遗产处理是通过申请人向法庭申请遗产管理书的方式进行,即申请人通过拿到该遗产管理书即可按照证书上法庭写明的要求去处分死者遗产。
 
但申请遗产管理书的证据材料要求是我们很难想象的,许多文件都要涉外公证处公证,外加外交部领事司认证,交上去的材料法官还会反复提出质问,申请人需要反复回答并补充证据材料,或者做出合理解释。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据一直要到法官感到满意时为止才行。真的有点像过去不规范时,我们找政府部门办事一样被刁难的感觉。
 
 
我以在香港上市公司留有股票或银行存款为例,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或者子女通常为申请人,申请人先在内地做以下事项的涉外公证及外交部领事司的认证事宜:
1.  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书;
2.  公证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3.  公证认证的户籍关系证明书(需要时);
4.  公证认证的声明无遗嘱证明书;
5.  公证认证的结婚证明书或死者离婚证明书(如有离婚);
6.  公证认证的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全部事项进行涉外公证后,再到外交部领事司进行认证。要是涉及离婚并有子女或者有非婚生子的情况,公证认证的资料会更多。中国律师出具的有关内地遗产继承之法律意见,法庭要求需要有至少5年执业经验并需要具有处理遗产案件的经验。
 
 
香港律师楼这边还要向法庭提交申请人誓章和财产清单等资料。誓章主要申请人向法庭发誓声明死者的家庭成员状况,即有无结婚、离婚、结过几次婚和谁结的婚、有无子女、有无非婚生子和未成年人等;
 
法庭似乎特别保护未成年人,不管是否私生子,如果有未成年人,必须要两个申请人共同申请才行;同时需要向法庭宣誓写明死者的财产状况,有一个详尽的财产清单让申请人填写或申报。
 
三、香港遗产处理时间长
 
由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书,并经过公证处和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等程序,这本身就需要至少几个月的时间,提交到香港法庭后,法庭通常还会对个案提出不同的质疑,要求补充说明法庭感到困惑的问题。经常是这次要求您补充说明这样(比如死者有无结婚离婚)。
 
提交后法庭如不满意,下一次要求你补充那样(如果离婚死者有无孩子,几个孩子),再次补充后,法庭有时还要你补充资料(比如如果有孩子,是否是未成年,以及是否有私生子等等),似乎法庭的职责就是,不管需要时间多长,死人的钱财活人别想轻易拿走并处分。
 
由于提交的证据材料一直要到法官感到满意时为止,故此,一个财产承办案件即使在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处理6个月或1年,甚至几年很正常,有家律师楼处理几年后没有完结,甚至主动要求当事人结束代理被当事人告到法庭的实例都有。
 
 
如果出现争议时,比如著名的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830亿元遗产继承案,此案曾经三度引发世纪争夺遗产案,此案涉及遗嘱的真假以及遗嘱中提及设立类似诺贝尔奖的中国奖,即此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连作为香港慈善事业守护神的律政司也主动介入了诉讼,要求香港法庭理清法律关系,即华懋慈善基金到底是830亿元遗产的信托人还是受益人。
 
此案不但律师费花去上亿元,与此案有关的争议和一个接一个的官司也经历了近20年,直到最后终审法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华懋慈善基金只是830亿元遗产的信托人不是受益人而划上句话。这不同于我们内地的许多时候一个长辈1天就能处理完毕遗产分配,当然现在内地在遗产众多,需要办理众多繁琐手续或者分配出现争议需诉讼至法庭解决时也会需时较长。
 
 
四、法庭是死者遗产的守护神
 
通过上述程序,可以看出香港普通法遗产的处理,显然是在法庭对死者的所有符合资格的继承人情况和遗产情况有一个非常详细的了解和把握后,才会把遗产管理书颁发给法庭认可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也必须按照遗产管理书上写明的要求去处理死者遗产的分配问题,由于遗产申请人已经通过做誓章向法庭发誓,比如未申报死者有非婚生子女而处理了遗产就可能是欺骗法庭,可能被追究刑责。
 
显然我们内地的遗产处理相对而言效率更高,但容易忽略未成年人,尤其是前妻或前夫所生孩子女以及未婚生子女(私生子)的权益。
 
香港遗产继承制度缺点是程序繁琐,耗时较长,甚至法庭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要求甚是苛刻、颇有刁难,但对未成年人,前妻、前夫所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私生子)的保护是非常明显和重视的,因为此时制度性的规定了法庭是要强制介入遗产的分配管理并对这些人提供强制性的保护。法庭是站在一个中立公正的角色在处理遗产,法庭是死者遗产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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