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仁岩被控合同诈骗案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蒋艳超律师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5刑初第158号判决书)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主观方面被告人符仁岩与浙江省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虚构事实,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被告人符仁岩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因被逮捕导致合同部分履行,期间没有用欺骗的手段获得他人财物,故被告人符仁岩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符仁岩辩称700余台生物节能灶由其代为销售给自治区经信委,后由自治区经信委转赠给麦盖提县,因被告人被逮捕自治区经信委至今未付款,自治区经信委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未设定虚构合同而骗取他人财物,故被告人符仁岩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涉案的审计鉴定应该由被告人和公诉机关或侦查机关共同选定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虽然新和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不宜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新和县审计局的审计调查建议,需对”对被告人符仁岩用自治区战略性新型产业专项资金归还以前借款和支付货款事项与该公司有无往来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也未与设备供应商取得联系,对是否购买设备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的意见,公诉机关至今未予补充调查。故公诉机关就被告人符仁岩非法占有该专项资金的无证据证明。故被告人符仁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新和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符仁岩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仁岩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