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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夫妻间转让股权的冲突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公司章程与夫妻间转让股权的冲突
  现行《公司法》在出资种类的选择、经营业务的选择、债权债务的发生、董监事、高管人员的选择、公司的分配等方面赋予了公司更大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因此,在公司股权转让方面很多公司的章程规定了与现行法律不同的条件。有的公司设置的条件比《公司法》的规定较为宽松,如规定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有的公司设置的条件比法律规定为严格,如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或者由某个大股东、董事长同意等等,这都是为法律所允许的。对于夫妻同为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分割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的该条款规定显示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采取的是自由转让的原则,即只要股东间达成转让的合意就可以转让,而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款旨在赋予股东更多的自治权,可以对股权转让附加其他条件,既有利于股东意志的实现,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着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股权转让行为是一种商事行为,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公司法》同时又规定,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就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而不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公司的意思自治主要依靠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公司的意思自治权利不是无限的,一般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公司章程作出的限制不能违背《公司法》关于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股权的基本原则,如限制过多过大,高于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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