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的权限
朝鲜战争时期,美国钢铁公司和雇员就新雇佣合同的有关条款发生争执。很多部门出面干预此事,最终连联邦工酬委员会的干预也失败了。后来,钢铁工人联盟发出通知于1952年4月9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罢工。作为武器和其他战争物资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成分,钢铁的停产将立即危机国家的防御系统,基于以上理由,杜鲁门总统签署了10340号行政令,要求商业部接管全国大部分工厂并使其照常生产,商业部立即发出了接管令,要求各被接管公司总裁转任美国政府的管理人员。
钢铁公司向地区法院提出了诉讼,很快法院发出预备禁制令,限制商业部“继续接管工厂和执行第10340号行政令”。同一天,上诉法院也维持了该禁制令。
后来案件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由于案件的紧迫性,最高法院一个月就做出了裁决。
本案的争议在于总统是否有权利签署这样的命令?厂主认为,总统的命令牵涉立法,而宪法非常明确的规定,国会有权立法,而总统没有。但是另一方认为,宪法暗示了总统有这种权利。
当国家陷入不可避免的灾难及国家的危急时刻,非常需要总统的命令来挽救国家,总统就可以利用宪法授予的“国家首席行政官”和“军队总司令”的权利发布命令。但是,总统签署命令必须以国会的有关条令或者宪法条文为依据。事实上,没有任何宪法条文明确授权总统可以命令政府接管私人财产,国会的有关条令也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有两条法令授权总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下令让政府接管私人财产,第一个是“选举服务条令”,另一是“国防生产条令”。本案并不存在这样的特殊情况。同时,以接管私人财产的方式来解决劳工争议问题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国会也一直拒绝这样的方式。
至于争辩方认为的:“在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授予总统这样的权力,但是暗示了总统有这样的权力”。 他们的理由是宪法第二条写道:“总统应该被授予行政权力”,“他将确保法律被忠实的执行”“他将是美国军队的最高司令官”。但是,本案中总统签署行政命令与总统行使的指挥权不是一回事,是否接管私人财产这个问题应该由作为唯一立法机构的国会来解决,而不属于军队指挥官的权限。根据宪法的规定,总统的权利只是确保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实施,而总统本人并不是立法者。
因此,本案终审裁决总统没有权利签署这样的命令,接管命令不能被支持,维持原判。(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