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累犯制度中的三振出局法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犯罪态势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主要表现在累犯率不断上升,犯罪渐次趋于低龄化,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日益严重。犯罪态势的变化直接导致刑事政策的变革,严峻、异常的犯罪态势的出现使人们渐次认识到教育刑并非治理犯罪顽疾的灵丹妙药,从而出现“教育刑反动”思潮和威慑论、报应论的复归,这表现在西方国家重新恢复对严重的犯罪实行严厉的刑事政策。
严厉的刑事政策在各国主要现之一就是设置严厉的累犯制度。其典型代表是美国著名的“三振出局法”(Three Strikes and You re Out Law )。
联邦三振出局法最早出现在1984年《携带武器的职业犯罪法案》(Armed Career Criminal Act,“AC-CA”)中,现为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第924条。它规定,受联邦刑事指控的被告人,如果曾有三项定罪,其中有两次是“严重的毒品犯罪”或者是“暴力重罪”,那么再犯携带武器所实施的重罪,就要提高处刑。除非被判处死刑,否则至少是15年监禁,最高为终身监禁。
为了加重对累犯、再犯的处罚,美国联邦还于1994年通过了《暴力犯罪控制与执法条例》,俗称“三振出局法”。该法实际上是将美国盛行的棒球比赛规则运用到刑事法领域,它规定:对于前已犯二次重大犯罪之重犯,或者前曾犯一次以上重大犯罪之暴力重罪犯,或者一次以上重大犯罪之毒品犯,当其再犯罪时,将被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如同棒球中打击手在被投出三次好球后未有安打,即被“三振出局”一样。由于该法对严重暴力犯罪的处理类似棒球比赛中的三振出局,所以一般将该法称为三振出局法。
此联邦法被全美三十多个州采用,但稍有不同。如加利弗尼亚州规定,犯两次重罪,第三次再犯重罪或暴力犯罪者,处2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终身监禁或是处三倍于原刑期的处罚;而乔治亚州则规定,只要是第二次严重暴力犯罪即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在实行三振出局规则的大多数州,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罪犯犯下第三次重罪时(三振),就自动适用终身监禁(出局),并且这种终身监禁必须要在二十五年后才能够有假释机会,惩罚相当严重。
这种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取决于该州对重罪的定义。众所周知,美国法和普通法习惯上将所有能够判处一年以上刑期的罪行称之为“重罪”。三振出局法律中的重罪通常要求是严重的重罪(如入室盗窃)或者暴力重罪(如抢劫、杀人、伤害等)。但是有些州,特别是加州则对第三个重罪的要求非常低,并不要求是严重的或者暴力重罪,普通重罪也可以导致“三振”。
2003年,最高法院在Lockyer v.Andrade一案中,以微弱的5:4多数维持了加州三振出局法律。在该案中,被告安德拉德(Leandro Andrede)曾经犯下数次重罪,但是他最后一次被抓住的时候仅仅是从超市中盗窃了价值68美元的录像带。根据加州法律,无论他最后所犯的是否严重的或者是暴力重罪,只要是重罪一律适用三振出局法律,因此他被判处了两个25年徒刑和终身监禁。该案突出表现了三振出局的荒唐之处,即使是很小的盗窃也会导致终身监禁。法律应否在量刑中过度考虑已经惩罚过的犯罪?如此惩罚是否违反美国宪法所禁止的“双重风险规则”,或者国际法上公认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重刑政策是否会导致普通罪犯铤而走险?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三振出局法律所需要面对的。
对美国的三振出局法,理论上褒贬不一,有不少学者对三振出局法过度严苛表示质疑,甚至有人认为该法违反了美国宪法关于法律不得规定残酷不人道刑罚之规定。但是,更多的声音是对三振出局法的支持,尤其是普通民众认为三振出局法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秩序必不可少。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犯罪率持续下降,可以说三振出局法也有一定的贡献。(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袁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