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种族隔离制度消亡的“布朗案”
南北战争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宪法修正案,以确保获得解放的黑人奴隶作为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某些种族主义观念根深蒂固的州却曲解宪法,在本州法律中规定对学校、公共交通等公共生活领域实行黑人与白人的隔离。1896年,最高法院在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中,对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平等条款的解释认可了“隔离但平等”的理论,判定实行学校种族隔离的做法是允许的。这种法律上的桎梏一直延续到20世纪中叶,终于被“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打破。
奥利佛?布朗是一名铁路工人,居住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1950年9月,奥利弗7岁的女儿琳达就要上小学三年级了。虽然距离布朗家不远就有一所小学,但在此前的两年间,琳达每天要穿行21个街区去另一所学校上学。原因无他,布朗一家是黑人,而当时托皮卡的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白人学校不招收黑人学生。
不忍心看着小小年纪的琳达继续奔波,奥利佛来到了附近的白人小学,学校干脆利落地拒绝录取琳达。奥利佛本身并不热衷政治,但为了女儿,他去向本地的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NAACP)求助。
NAACP的领导人麦肯雷旗帜鲜明地支持布朗一家,为他们找来了著名律师瑟古德?马歇尔(美国最高法院后来的首位非洲裔首席大法官)。1951年3月22日,奥利佛联合其他一些居住在托皮卡的非洲裔儿童的家长,向堪萨斯法院起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要求废除托皮卡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
1951年6月25日至26日,法院开庭审理。教育管理委员会的律师振振有词地诡辩道,根据最高法院1896年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所作出的判决,种族隔离制度与宪法并不冲突,是一种“隔离但平等”的制度。于是,法院驳回了起诉,奥利佛等人当即提出上诉。
虽然暂时遇到挫折,但NAACP并不气馁,各州分部纷纷策动当地的黑人提起类似的诉讼。低级法院或者直接否决诉讼请求,或者延期审理。案件一个接一个地提起、审理、上诉,如同雪球越滚越大。终于惊动了最高法院,全案被合并为“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1952年12月,最高法院审理了本案。九位大法官形成了两派意见,雨果?布莱克等人认为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是一种“希特勒式的信条”, 斯坦利?里德等人则坚持该制度并未违宪。首席大法官弗莱德?文森虽未直接表态,但明显倾向于后一派。双方经过长期而激烈的争论,最终以各退一步的妥协告终——驳回上诉。如此一来,本案并未作出实体法律上的结论,原告也可以新的理由提请重审。
1953年9月,正当瑟古德?马歇尔等人紧张地做着提起重审的准备工作时,一则意外的消息传来:首席大法官文森因心肌梗塞去世。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伊尔?沃伦继任首席大法官。
伊尔?沃伦曾任加州检察总长,后又三度被选举为加州州长,是一位积极提倡民权活动的政治家。在他的努力下,布朗案获准重新听证。沃伦与其他大法官们耐心地进行沟通,彼此交换意见,逐一说服反对者。最终,连岩石一样顽固的斯坦利?里德也改变了立场。
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以九票对零票裁决:根据肤色、种族、出身将黑人学生与其它种族隔离开来,剥夺了黑人学生受教育的平等机会,违背了宪法的精神。
1954年的秋天,奥利佛的另一个女儿谢莉顺利进入了布朗家附近一所混合学校,开始上一年级。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从法律上宣告了种族隔离制度的消亡,大大促进了20世纪50年代波澜壮阔的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著名学者罗伯特?博克评价该案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判例”,而耶鲁大学宪法学教授杰克?巴尔金则认为布朗案“堪与莎士比亚、荷马和弥尔顿齐名,它所树立的规则理念已经成为人们感知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