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者的“福音书”——美国禁酒令
1917年12月18日,美国第65届国会以“经济、效率和道德”为主题,通过了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并将其提交各州审议。该修正案共三款,第一款规定:“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类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第二款规定:“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议会按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依照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应由国会参众两院各有2/3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或由应2/3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都须经3/4州议会或3/4州制宪会议批准,方能成为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效力。1919年1月16日,内布拉斯加州成为第三十六个批准禁酒法案的州,从而完成了该修正案的批准程序。
1920年1月17日0时,美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禁酒法案(又称“伏尔斯泰得法案”)正式生效。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自己在家里喝酒不算犯法,但与他人共饮或举行酒宴则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
美国人向酒宣战,始自他们立国之初。许多早期移民是由于受宗教迫害而离别欧洲故土,远渡重洋,奔赴这片蛮荒之地。这些“清教徒”把一腔宗教热情带过了波涛汹涌的大西洋,带到了辽阔的北美。“清教徒”力主敬畏上帝,过清廉、简朴、实在的生活,他们将饮酒作乐视为“堕落之源”。19世纪中期,随着酿酒业的发展和城市酒馆的日益增多,酗酒的人随处可见,饮酒的危害性逐渐凸显。“清教徒”们与很多具有远见卓识的法学家、社会学家倍感焦虑,都把酒看成是犯罪和贫穷的根源,甚至称其为“魔鬼的甜酒”。到1914年末,已经有十四个州实行禁酒,而到1918年末,则有四分之三以上的美国公民生活在禁酒的州或镇里。
禁酒运动将美国分成了“湿的”和“干的”,甚至差点改变了美国的两党制。民主党在禁酒问题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故而在全国的影响力及支持度大伤。禁酒党脱颖而出,成为当时全国深孚众望、倍受拥护的党派。
禁酒令实行后,却没能如预期一样,实现美国人道德情操的净化。市场上没有合法的酒类出售了,秘密酒馆取代了合法酒馆,酒的走私活动由于获益甚丰,日渐猖獗。至30年代初,即美国禁酒令颁布10年之后,许多美国人开始呼吁解除禁令。当时正值美国经济大危机,全国上下惶惶不可终日,美国人希望飘香的美酒能缓解他们紧张忧虑的心情,唤起他们对新生活的渴望,希望重启的酿酒业、售酒业能刺激深陷危机中的经济,使之早日复苏。1932年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富兰克林?罗斯福,把开放酒禁作为其竞选纲领之一,获得了美国人民的支持。1933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第二十一条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也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现予废除。”第二款规定:“在合众国任何州、准州或属地内,凡违反当地法律为在当地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均予以禁止。”第三款规定:“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修宪会议依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第二年,随着犹他州作为第三十六个州签署此弛禁法案,美国的禁酒令便正式明令废止了,曾经轰轰烈烈的禁酒运动也随之结束。
为改变人们千百年来流传下的陋习,修正宪法以达禁酒目的,其决心不可谓不大,不能不为后人所叹服。禁酒令虽已被明令废止,但它所倡导的良好的生活习促,已在美国人民心中生根发芽。时至今日,美国的一些小城镇仍严格地执行禁酒令,仍是滴酒不沾。(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丁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