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与法院的较量
受命开始进行刑事裁判的特别检察官,要求总统把在官邸办公室和亲信等人的谈话录音磁带以及与此有关的记录等文件作为证据提交出来,此举遭到总统的拒绝。特别检察官按照联邦刑事规则第17条第C项,把谈话时间、谈话对象加以特定,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发给附带处罚规则的提交书面文件传票。尼克松一方面声称总统执行公务时的通讯保密在宪法认可的行政特权范围内,不能进行司法判断,同时,要求取消大陪审团指名总统为共犯的表决,并据此上诉由联邦最高法院进行了审理。
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同意地方法院作出的要求尼克松出示被申请的录音带及有关文件的命令。审理此案的伯格首席法官在法庭意见中这样表述:总统主张,本事件只不过是总统和其部下的特别检察官之间发生的部门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司法判断对象的案件或争议。而本案,是特别检察官行使了司法部命令明确指示的权限,要求在特定的刑事裁判中出示证据,把由此和总统之间产生的对立单单看作是内部纠纷是不妥当的。因为只要该司法部命令是有效的,那么作为法律,它就可以约束政府的各个机关部门。总统主张,为了执行公务,通讯保密是必不可少的,怎样的通讯是应该保密的,属于总统权限的判断事项,不允许司法部门的介入。然而,司法部门虽必须尊重立法部门、行政部门权限内的决定,但对宪法具有最终解释权的最高法院有权决定某个特定行为是否超越了宪法上认可的权限范围。因此,即使承认总统有特权拒绝宣布和亲信的谈话或通讯的内容,但该特权并非是无限制、绝对的,作为维持公开审判时必不可少的证据,如果是以国防上或者是外交上需要保密这样的特定根据进行主张的话,那另当别论,但如果所主张的仅仅是基于一般的利益,那就必须为实行公正的刑事裁判而让道。
该判决给了尼克松政府致命的打击,最终造成了史无前例的总统辞职,给美国政府带来了极大的政治冲击。虽然处于复杂且困难的政治环境下,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明确地驳回了尼克松所主张的行政特权当然排除司法审查的理由,再次确认了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原则。(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周啸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