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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金的后果

发布日期:2009-01-10    作者:刘敏律师
本期法律聚焦----抽逃注册资金的后果”    20051214,当事人王某愁容满面地走进律师所,找到刘敏律师,讲述了:他好不容易与李某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公司,想大干一番事业,却不料开业不久就“得罪”了政府部门。听有朋友介绍刘律师虽然年纪轻轻,工作能力却是相当不错,有请她打过几次官司,所以登门讨教。他说自己不懂法,现从工商局内部闻风自己涉嫌抽逃出资,既要罚款又要蹲大牢。想问问自己是否真正违法了?他说就是罚款,也要罚得清清楚楚,蹲大牢更要蹲得明明白白。据王某称2005517日,王某用个人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600万元,与李某共筹资800万元向某市工商局申请注册一家房地产公司,工商局经过验资后于当天核准注册。王某任公司总经理,2005522日,王某便以个人名义从公司注册资金中借款6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20051210日,工商局认为王某在公司成立后即向公司“借款”还款的行为已违反了公司法,属于抽逃资金的行为,现正在调查中。刘敏综合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当即建议王某尽快把钱归还公司,可以减免处罚。
2006418日,王某又找到了刘敏,他大为感激地说,幸亏及时得到刘律师的指点,后他马上将借款归还给公司的同一天,工商局就以涉嫌抽逃出资罪将此案移送到了公安局,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最后检察院认为王某因及时将注册资金重新注入且没有给公司和他人造成任何危害,故做出不起诉决定,但是现在又出了一个新的问题,王某极力地说这次一定要刘律师帮忙给打官司,王某给刘敏出具了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工商局现要对他处以68万元罚款。
刘敏接下了这个案子,经过多番调查,她了解到:针对王某的行为,工商局曾于20051211日对王某调查,2006110日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侦查 ,案件移送后,工商局于同年114日销案。公安局于200639日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于410日对王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工商局在未接到检察院的检察意见的情况下又重新立案,并对王某进行处罚,从这一点看,显然工商局的处罚在程序上难以立足。鉴于以上原因与对法律的详尽研究,刘敏建议王某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
法庭上刘敏指出:工商局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工商局对王某立案后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工商局已销案,而司法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工商局又重新立案,对王某进行处罚,该处罚属于一事二理,没有法律依据;工商局认定王某抽逃出资定性不准,且适用法律错误,王某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王某向公司借款,公司财产并未因借款而减少,不存在抽逃,工商局对王某依照《公司法》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后法院以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为由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
刘敏不仅为当事人王某赢回68万元的罚款,更重树了一个普通公民对国家法律和政府部门的信心。
 
 
刘敏,1997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专职律师。北大法学与经济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从业的座右铭是: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 1998年以来曾参与中国法学巨著《法学辞海》、《中国合同示范文本》、《中国法律全书》责编审工作和《起诉北约》的责编工作。尤其擅长房地产等各类经济案件、涉外法律事务及各类商务谈判,并且在企业法律顾问方面有较深的造诣,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了上亿元的损失。
电话:18601144416  //www.minliu.net Emailminli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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