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册资金的后果
发布日期:2009-01-10 作者:刘敏律师
2006年4月18日,王某又找到了刘敏,他大为感激地说,幸亏及时得到刘律师的指点,后他马上将借款归还给公司的同一天,工商局就以涉嫌抽逃出资罪将此案移送到了公安局,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最后检察院认为王某因及时将注册资金重新注入且没有给公司和他人造成任何危害,故做出不起诉决定,但是现在又出了一个新的问题,王某极力地说这次一定要刘律师帮忙给打官司,王某给刘敏出具了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工商局现要对他处以68万元罚款。
刘敏接下了这个案子,经过多番调查,她了解到:针对王某的行为,工商局曾于2005年12月11日对王某调查,于2006年1月10日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侦查 ,案件移送后,工商局于同年1月14日销案。公安局于2006年3月9日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于4月10日对王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工商局在未接到检察院的检察意见的情况下又重新立案,并对王某进行处罚,从这一点看,显然工商局的处罚在程序上难以立足。鉴于以上原因与对法律的详尽研究,刘敏建议王某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
法庭上刘敏指出:工商局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工商局对王某立案后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工商局已销案,而司法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工商局又重新立案,对王某进行处罚,该处罚属于一事二理,没有法律依据;工商局认定王某抽逃出资定性不准,且适用法律错误,王某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王某向公司借款,公司财产并未因借款而减少,不存在抽逃,工商局对王某依照《公司法》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后法院以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为由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
刘敏不仅为当事人王某赢回68万元的罚款,更重树了一个普通公民对国家法律和政府部门的信心。
刘敏,1997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专职律师。北大法学与经济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从业的座右铭是: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 1998年以来曾参与中国法学巨著《法学辞海》、《中国合同示范文本》、《中国法律全书》责编审工作和《起诉北约》的责编工作。尤其擅长房地产等各类经济案件、涉外法律事务及各类商务谈判,并且在企业法律顾问方面有较深的造诣,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了上亿元的损失。
电话:18601144416 //www.minliu.net Email:minliu@163.com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刘*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案
- 赵*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案
- 合同模板与注意事项:车辆抵债协议
- 全国首例裁定公司破产后被逆转恢复公司正常经营的经典案例
- 全国首例裁定公司破产后被逆转恢复公司正常经营的经典案例
- 全国首例裁定公司破产后被逆转恢复公司正常经营的案例
- 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两级法院极度纠结
- 现货维权之诉天津电子材料与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 现货维权之诉青岛汇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最高法裁判观点:?债务人在签订《还款协议书》时自认已经收到借款,债权人无必要举证
- 粗心大意留隐患 马马虎虎惹官司
- 河南刘女士在云南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取得胜诉
- 约炮被骗可以追回吗?
- 最高法: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