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之裁决系非法且无效的解析
发布日期:2016-07-18 作者:王宽强律师
我们再来看看裁决的实体内容:
“a‘九段线’及中国对南海海域历史性权利”认为“中国不享有排他性权利及无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基础。”
如果我国对南海诸岛礁的领土、领海的主权成立,则主权中的排他性权利当然存在,无需他人来指手画脚,这并不影响主权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在我国发布《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中例举了大量的官方的、民间的、外国的文件、图样等资料,这些资料的一部分属于国际法的渊源,故罔论“无法律基础”是“睁眼说瞎话”。
“b南海岛礁的地位” 仲裁庭认为,“……同意菲律宾关于自然状态下渚碧礁、东门礁、美济礁、仁爱礁为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的观点……南沙群岛所有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例如太平岛、中业岛、西月岛、南威岛、北子岛、南子岛)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岩礁’。”
美济礁、渚碧礁等为我国实际控制,把它们认定为“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则在领土划界时,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定,自然会以菲律宾的领土为基准,等于是我国控制着它们也没有国际法的肯定意义。由于面积较大的岛屿基本是我国实际控制,面积越大,相应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就越大,故把这些岛礁全部认定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岩礁”,表面看菲律宾也亏了,但南沙群岛本属于中国,这是仲裁庭阴着帮菲律宾。我们也可以通过仲裁庭的理由阐述窥出其有枉法仲裁的问题,如其描述“根据《公约》第13条和第121条,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至少可以产生12海里的领海,而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不产生任何海洋权利。”“根据《公约》第121条,岛屿可以产生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故仲裁庭是明知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不可切割的关系的,而其也明知中国2006年的排除性声明,但其仍坚持受理并裁决,故不能排除其枉法的可能。
“c中国在南海的活动”、“d加剧当事方的争端”仲裁庭在这两个问题上极尽抹黑中国之能事,认为中国“干扰菲律宾在礼乐滩的石油开采”、“试图阻止菲律宾渔船在其专属经济区捕鱼”、“保护并不阻止中国渔民在美济礁、仁爱礁附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捕鱼”、“未经菲律宾许可在美济礁建设设施和人工岛屿”、“中国限制菲律宾渔民接近黄岩岛的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中国大规模填海和进行人工岛屿建设严重破坏了珊瑚礁环境”、“中国渔民以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方法大量捕捞有灭绝危险的海龟、珊瑚、大硨磲,中国政府知情”、“中国执法船制造了严重的碰撞危险及菲律宾船只和人员的危险” ……总之,仲裁庭的意思可归纳为:菲律宾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些岛礁的专属经济区不是中国的,就算是中国的岛、礁也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或中国应该尊重菲方的渔业传统;中国人做了公认的坏事。
是不是中国的岛礁?能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请看中国政府白皮书的例举证据。如果中国的领土、领海主张成立(我认为是成立的,但出于学术的严谨加上了“如果”这个词),则中国在自己家里搞建设、执法,何错之有?国家执法人员在本国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去制止,是渎职!故本案不属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调整范围。仲裁庭敢于枉法,则其在证据的采信上就不敢偏信、歪曲吗?且中国将执法活动做了排除声明。
“e争端双方的将来行为”仲裁庭认为“双方的争端根源不在于侵犯对方的合法权利,而在于对《公约》规定的南海各方权利的根本理解分歧”、“恶意之不可推定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执行裁决”。
中菲双方的南海领土主权纠纷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至今几十年了,都指责对方侵犯了自己的领土。领土(本文的“领土”包含了领海、领空)主权不是权利吗?如果领土的界限没有争议,则相应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就有了确定的依据。但双方又为什么争执不下呢?至少在这个区域的双方权利有了重叠的可能才会这样。从裁决内容和结果来看,中国成了“恶意”的一方,作为中国人,我丝毫没看到仲裁庭的善意,其裁决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纠纷,只是由于菲律宾的新的领导执政,事件才有了转机。
仲裁庭是“两耳不闻窗外事”吗?非也!其在裁决书中写道:“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故其公然违法裁决。
综上,仲裁庭无管辖权,罔顾基本事实、偏听偏信,“指鹿为马”(把岛认定为礁等),公然违反国际法枉法裁决,有恶化地区紧张局势的危险。如果认定裁决有效,则菲方在其中采矿、捕鱼都是合法有效的,但这些是菲方的物吗?故我国坚定认为裁决非法且无效。
自从考上律师后,从未接触过国际法方面的业务,也没做过专门的研究,故生疏难免,不当之处请指正。能就此引出更好的文章是我的愿望。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