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美半导体税制争端的深层次思考
摘 要:本文充分运用国民待遇原则的内涵和重要意义,综合2004年3月以来中美半导体税制纠纷的来龙去脉,结合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发掘其深层次的原因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深入阐述了如何在不违背世贸规则的前提下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正确途径,旨在得出通过推行与我国国际义务一致的产业发展政策、运用国际规则才能有效达到我国目的的结论。(作者电子邮件:zhaoliming1980@yahoo.com.cn)
关键词:半导体;税制;国民待遇;WTO准则
引 子
2004年3月18日,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随后,商务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单位,成立了磋商工作小组,与美方进行了谈判。7月15日,商务部公告称,中美在日内瓦正式签署了“关于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的谅解备忘录”,美方也同时表示,将撤回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针对该问题的申诉。这次争端,引发了我的思考:中国对半导体课征附加税,但对国内同样产品有退税措施,是否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是否违背了入世承诺?如何在不违背世贸规则的前提下正确保护国内幼稚产业?
一、关于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对于世贸组织成员国而言,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或服务等,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这是一成员国处理本国与其他各成员国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具体而言,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该原则包含三个要点: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其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以上待遇。
可见,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对WTO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的核心原则。它要求给予任何成员国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国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禁止成员国歧视外国公司或进口的产品,禁止对其征收未对本国相同产品征收的税费。
2、国民待遇是一种平等的待遇,它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平等竞争的基础。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三个主要协议中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国人在法律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投资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从而消除给予外国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方面的岐视性待遇。简单说来就是WTO的缔约方要给予进口产品在国内税收和国内规章上不低于国内产品的待遇。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
1、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A、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内产品却不征收;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同类国内产品。B、对购买本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2)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投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3)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
2、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在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某些例外。
第一个例外是政府采购。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在为自用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但参加了《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要遵守该协议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个例外是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这种补贴包括用国内税费收入,或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向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但要符合《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三个例外是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的规定。
可见,我国有关半导体税制的相关政策不符合上述例外原则,确与WTO精神相悖。加入WTO后,增值税退税政策并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这正是美国向世贸组织申诉要求我国取消半导体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直接原因。
二、中美半导体税制争端的分析
1、美方的指控
2004年3月18日,美国政府正式向世贸组织提起申诉,指控中国在半导体生产方面实行的税收政策使美国半导体出口商“处于非公平竞争的地位”。美方认为,中国政府对出口到中国的集成电路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但中国国内厂商虽然也交纳增值税,却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于是中国对国内的半导体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实际上只有3%,这构成了歧视,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声明说,中国对国内的集成电路制造商提供了优惠的税收待遇,因此使美国及其他国家相关产业的出口处于不利地位。这种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做出的“国民待遇承诺”不相符合。
美国贸易代表佐立克说:“美国的半导体产业和其他相关行业有权利与中国同行在同一个竞赛场上竞争。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国应当履行成员的有关义务。不能实施对外国产品带有歧视性质的贸易措施,美国希望通过此次事件向中国方面传递这样一个信号,即不应该利用非对等税率对本土产业进行保护。”
2、对中美争端的深层次分析
(1)我国的半导体税制政策属于一种次国民待遇。对于WTO的要求而言,我国目前的开放程度是不够的。我国的对外开放是一种渐进式的模式,我国一贯认为平等国民待遇的推行不应一蹴而就。于是在实践中出现我国充分利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在某些领域继续实行有限制国民待遇的现象。但是国民待遇的推行是我们的承诺,我国政府及相关行业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才行。
(2)美国贸易代表处代表佐立克认为,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给了美国公司许多难得的机会。但是“我们必须确保这是一个公平的市场,而美国政府将会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来促进该公平市场的形成”。“这也正是我们与业界同仁一起共同促成今天协议达成的根本原因所在,即我们要保证美国的半导体高科技公司能够获得完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佐立克在接受国外媒体采访时表示:“在芯片领域,中国是一个巨大和持续快速成长的市场,在消费电子、PC、汽车、手机以及冰箱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应用潜力。”可见美方是以战略眼光看待这种产业流向的,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半导体厂商在华投资生产,这不能不让美国的半导体产业界忧虑。
可见,美国不允许中国通过直接吸收海外技术加速技术研发,也不能容忍以税收或其他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带动产业升级。
三、扶持本国幼稚产业的正确途径
(一)我国半导体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
现实情况表明,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钻国家扶持半导体产业退税政策的空子,通过增值税退税后与出口退税的税率差额,骗取国家退税补贴。而且,我国的税收政策对来华投资的外国半导体企业的扶持条件,比国内企业还要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没有真正起到促进我国半导体企业发展的作用。[Page]
国家相关部门也在评估该退税政策是否真正对国内半导体芯片产业发展的作用。而且,信息产业部及其它相关部门制订出台了新的半导体芯片产业的扶持政策,以替代有一定负面作用,又授人把柄的现行政策。
随着入世时间的延长,我国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我们必须遵守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减少贸易纠纷,从长远的角度看,也有利于我国相关幼稚产业的发展。
(二)扶持幼稚产业的正确途径
对于半导体类的资金密集型产业,缺乏充足的资金是制约我国相关企业发展的瓶颈,所以能否寻找到适合发展的融资渠道,是目前最现实也是最紧迫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先进产业的发展历史,资本市场无疑是最有效的渠道。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来扩大规模并降低成本才是目前中国企业的共同目标。
另外,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要做大做强,应该走国际化发展的道路。中国企业面对的是国内和国际两个激烈竞争的市场,随着全球供应、全球采购趋势的日益明显,走国际化的道路才可以实现在全球环境下的竞争,只有竞争策略和方式得当,企业做大做强才有可能。同时,要开发具有技术优势的产品,树立自身的品牌,这也是企业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企业强大的前提。
四、结 语
我国已经是全世界名列前茅的贸易争端目标国,而且贸易争端数目还在不断增长,遭遇的贸易摩擦正在向深层次发展。我们必须努力为国内产业争取最优选择,但我们的选择不能是不考虑贸易伙伴反应的一厢情愿的“最优”决策。总之,我们推行产业发展政策的具体措施必须与我们的国际义务相一致,我们要学会运用国际规则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国民待遇问题》高双高慧《当代法学》2000年1月
[2]《加入WTO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影响》 朱莉 《当代法学》2003年1月[3]《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 王万军 《网易商业报道》2004-02-16
[4]《中美芯片税制之争》 梅新育 《中国经济时报》200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