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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大连)

发布日期:2008-07-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2.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3.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4.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5.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6.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
  7.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晚婚、晚育的享受下列待遇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下列免费服务
  1.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2.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3.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4.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6.与前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7.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夫妇,享受下列待遇
  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600元的奖励扶助金。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后,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待遇
  1.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 
  2.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4.农村村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1.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响应待遇; 
  2.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3.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4.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1.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2.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3.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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