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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常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办对象资格: 成年流动人口(18周岁以上流动人口)
申办手续: 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

  (1)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2)到现居住地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办理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3)《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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