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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受理收养登记或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日期:2011-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依据:
《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程序:
1、 受理。 2、 填表申请。 3、 递交证件、证明。 4、 审查审批。 5、 颁证。 

·申请条件:
夫 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 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必须是在本市被发现和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申报材料:
申 请收养子女的报告。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收养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结婚证复印件。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证明。所在单位人事出具的职 业、经济收入、无孩状况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主要包括有无智力)。捡拾弃婴有县以上报纸刊登的查找公告,查找公告刊登时限为两个月。收养人与被收 养人2寸合影照2张,被收养人2寸全身照一张。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的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 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如因不育而收养弃婴后又怀孕生育的还需提交库尔勒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必须提交同库尔 勒市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书。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必须提交州、市(县)残疾儿医学鉴定组出具的残疾儿童医学鉴定诊断证明。收养人一 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市级以上精神病防治院出具的现已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期的证明。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新价非字(1992)349号、(19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2001)1523号、《收养法》。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2017209
          市民政局电话:2038993
投诉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2030110
网    址:州民政局://mzj.xjb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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