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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大连)

发布日期:2008-07-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4]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0元。
  2、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持有农业户口、现居住地暂住证、进城务工就业证明、原户口所在地的学籍证明(小学新生入学不需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3、对户口在市内四区并在市内学校就学的学生,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户口在其它县市区并在本行政区内学校就学的学生,不得收取借读费。
  4、对因取消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的借读费,而造成学校经费收入的减少,各区市县财政应适当安排财力给予补贴,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5、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要加大对本地区学校借读费收取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收取借读费的学校,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办理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手续所需就业证明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收费管理的通知〉》(大价发[2004]61号)精神,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持该文件中规定的有关证明,在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可免收借读费。为了切实落实这项政策,保证农民工子女顺利入学,现就农民工子女办理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手续需提供的务工就业证明问题明确如下:
  1、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务工就业的,需出具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
  2、从事私营企业或个体商业活动的,需出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与非户籍所在地的村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或与出租方签订其他经营性租赁合同的,需出具相关合同证明;
  4、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需出具由现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开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进城务工就业证明提供以上证件之一的即可。

中小学学杂费标准的相关咨询

  大连市教育局财务处
  电话84649426

事项概况 办事指南 服务机构 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辽价 发[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发布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财综 [2003]478号)及辽价发[2003]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我市中小学 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课后看护费。每生每月4元,限于城镇小学三年级及其以下自愿参加的学生。
    二、校服费。夏装小学38元/套,初中70元/套,高中72元/套;春秋装(款式为运动装):小 学48元/套,初中76元/套,高中78元/套。
    三、热饭盒费。燃油、气和电炉的每生每月6元、燃煤的每生每月4元。
    四、军训及其他教学实践活动的交通、食宿费。初中及小学高年级每生每天收取食宿、交通 费20元,高中每生每天收取食宿、交通费25元。到甘井子区劳技中心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每生 每天收取材料消耗成本费4元,交通和午餐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五、体检费。每生每年6元。
    六、六病(近视、龋齿、沙眼、寄生虫、贫血、营养不良)防治费。六病防治药品属国家定价 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非国家定价的,按实际出厂价收取,采取学生及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上述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自2004年春季开学执行。学校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 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学期末在校内公布收费情况。
 


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明确各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物价局和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全市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费制”含义及内容
  “一费制”是指每学期开学后,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向学生收取每学期的杂费(国家允许含部分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三项费用的合计总额。借读费、住宿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在“一费制”标准内。
  二、实施“一费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辅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要担负起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机制,要在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确保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高于向学生收取的杂费标准(见附件一),并保证足额到位和逐年增长。
  (二)坚持收费标准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同时出台的原则。为了保证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学校的平稳运转,必须坚持收费标准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同时出台的原则。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不得低于最低拨款标准,在拨款标准逐年增加的前提下,收费标准可逐年降低,同时要保证生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不降低。
  (三)坚持按学期收费的原则。“一费制”费用要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三、“一费制”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费制”收费项目为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一费制”标准按照城镇和农村分别制定,其中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和城区内设置的农村乡镇执行农村标准。各项收费标准(见附件二)为:
  (一)杂费。杂费是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补充,我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城镇小学390元(庄河市360元),农村小学340元(庄河市310元);城镇初中530元(庄河市500元),农村初中460元(庄河市430元)。在此基础上,剔除各级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后,即为学生个人缴纳的杂费标准。我市中小学每生每学期的杂费标准为城镇小学85元,农村小学70元;城镇初中120元,农村初中100元。杂费标准中包括信息技术教育费,达到2M以上ADSL或HDSL宽带接入标准而在网络教室开设信息技术课的学校,每生每学期标准为:小学25元,初中30元;未达到宽带接入标准而在网络教室开设信息技术课的学校,每生每学期扣减17元;没有开设信息技术课的学校和年级,不得向学生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取暖费一律由政府承担。农村学校的取暖费在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中解决。城镇学校的取暖费和职工个人宿舍采暖费用,除按照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实际支出予以核销。
  (二)课本费。是指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省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包括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等),按照实际定价每年核定一次课本费标准。课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学校要对课本费的实际支出每年核算一次,多收取的课本费要在当年内退还给学生。
2004年秋季的课本费仍按预定种类的实际价格收取。
  (三)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在课堂上使用的作业练习册和测试、考试卷纸工本费。学生课后作业本由学生自行购买。我市中小学生在课堂上使用的作业练习册一般都以课堂测试题试卷的形式出现,因此,不再统一让学生购买作业练习册。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省确定的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最低拨款标准(见附件三)。实行“一费制”后各区市县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包括农村学校的小型维修和取暖费,其中小型维修是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的维修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标准内不包括的大型设备购置、较大规模修缮和城镇小型维修费等费用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城镇学校取暖费超出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定额的部分和职工个人宿舍采暖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发生据实报销,但不得用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和学校的事业收入抵顶。
  各地在安排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时,不得低于省定的标准。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要按月拨付,以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严格界定应为学生配备的课本种类及其数量,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学生用书价格。要按照国家规定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制发的年度普通中小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配齐配全课本,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物价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规定,严格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要引进竞争机制,打破中小学生用书的行业垄断,不断降低学生用书的价格。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向学生强行推荐、购买、使用教辅材料。
  (三)继续做好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各区市县要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困难家庭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大政发[2004]55号)要求,切实关注贫困家庭学生就学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政府每年设立用于贫困地区的免费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下拨到学校。
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树立财政法制观,依法安排教育经费预算,落实教育经费投入“三个增长”的要求,按规定标准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市政府转移支付的经费,要及时足额到位。要由县统一管理,按校设立专用帐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占、挪用、克扣、截留。
  (五)确实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用途规范使用。“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支出。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制定沉淀教育收费的办法。为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及时批复学校报送的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到学校,不得因内部环节效率低下而影响学校用款,对因此而产生的低效行政行为,要依规从严处理。学校的所有收费资金应在学期内拨付完毕。课本费、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测试题试卷纸张,不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课本费、作业本费的使用情况每学期结束时应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六)继续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认识,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履行好政府对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责任。二是认真执行省定项目和省定标准,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三是坚决制止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四是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向广大学生及家长公示“一费制”收费项目和标准。五是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要组织专项督查或重点检查,对违纪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个别严重违规的案例要及时公开曝光。
本意见暂定试行一年,届时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一: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财政预算内最低拨款标准、个人缴纳杂费标准比照表
  附件二:每学期学生个人缴纳“一费制”各项目标准
  附件三:财政预算内年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
大教[2004]177号附件一、二、三.xls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4]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投资兴建的普通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为:城镇学校,小学每生每学期50元,中学每生每学期8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100元。农村学校宿舍现行收费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执行省定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期3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80元;低于省定标准的,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二、经省或市教育部门批准,学校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对现有学生宿舍实施改造,而且住宿条件有明显改善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经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准,住宿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三、经省或市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由学校融资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学生宿舍(包括租用的学生宿舍)及民办学校宿舍收费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已按公寓化宿舍收费的,须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四、对贫困家庭学生住宿费的减免政策,仍执行市政府《关于对全市困难家庭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大政发[2004]55号)的规定。
  五、各学校收取住宿费,必须按规定分别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六、新定收费标准自2005年春季开学执行;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自2005年秋季开学执行,并改按学期收费。以后住宿费一律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
  附: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
                  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4]111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委托市制定中小学生学费、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19号)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了本地区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保证了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寄宿的需求。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校宿舍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规范我省中小学校住宿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及国家和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应本着“实用、够用、耐用”的原则兴建和管理,按照适当补偿日常运行费用的原则制定住宿收费标准。
  二、省统一制定中小学校住宿最高收费标准。各学校根据本校住宿条件,并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承受能力,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意见,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中外合作办学报省核定。
  三、政府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一般为;城市(含县城所在地镇,下同)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
经省或市教育部门批准,学校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对现有学生宿舍实施改造,而且住宿条件有明显改善的,住宿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其幅度最高不超过30%。
  四、经省或市教育和计划部门批准,由学校融资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学生宿舍(包括租用的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200元。其中达到公寓化宿舍条件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400元。
公寓化宿舍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按原省教委、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高中等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辽教委办字[1999]79号)规定执行,即:
  1、每间宿舍内生均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2、每半月免费为学生洗一次床单;每月免费为学生洗一次被罩;
  3、每间宿舍内配备必需的家具,如个人衣柜、书架、学习用桌椅等;
  4、宿舍楼内应配备程控电话,学生宿舍内配有电话分机或喊话器; 
  5、宿舍公共区应每日清扫;
  6、宿舍楼外应具备晒衣场等公共设施。
  五、民办和中外合作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按住宿成本核定。普通宿舍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300元;公寓化宿舍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400元。
  六、为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中小学校的住宿收费标准应保持稳定,原则上现行住宿收费标准不得提高。
  七、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申报审批程序:
  1、普通宿舍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提出收费标准意见,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
  2、公寓化宿舍收,费标准。凡符合学生公寓基本条件的学校,应向市级教育、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外合作办中小学校向省教育厅、物价局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学生公寓建设资金的来源、投资额、总建筑面积、栋号以及学生公寓所具备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宿舍立项批文;
  (2)工程设计图纸;  
  (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4)学校公寓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5)学校公寓管理规章制度。
  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申报情况,组织人员实地考查,按公寓条件核定收费标准。各市也可根据实际委托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核定住宿收费标准。原已按公寓化宿舍收费的,按上述规定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3、学校融资改造的宿舍申请上浮收费标准的,参照公寓化宿舍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由市或市委托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八、学生住宿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生活品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购买或强行收费。严禁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向住宿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   
  九、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十、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规定,对农村贫困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城市低保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工读学校学生免收住宿费。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市应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减免措施,并报省备案。
  十一、各学校收取住宿费时,必须按规定分别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31号)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十二、本通知自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二○○四年八月十日

 

关于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省政府有关厅委: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规定,现就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辽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的农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杂费免除对象和范围,除保留中小学住宿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具体项目包括:
    (一)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二)借读费;
    (三)初中升学考试费;
    (四)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
    二、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管理
    (一)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保留的中小学住宿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对象、范围、标准收取。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各项政策,一律不得设立面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学的,要实行与当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待遇,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和转学费,更不得强制农民工捐资助学或向农民工摊派其他费用。
    (二)规范管理服务性收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辽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的免除学杂费对象和范围内,不得收取课后看护费、校服费、热饭盒费、体检费、六病防治费、电影(戏剧)费、军训及其它教学实践活动的交通、食宿费等。班费由班级收取,从低掌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布。 
    (三)从实核算学生用书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制发的年度普通中小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配齐配全课本,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规定,从严核定教材价格。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强制统一购买。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核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保证中小学生能够享受到最低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   
    三、继续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正[2005]43号文件规定,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一是已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二是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学生搭车收费,以及向学校的各种摊派行为;三是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违反学生意愿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以择校为目的的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等;四是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关于印发<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辽纪发[2004]1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所有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
    四、大力加强教育收费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中小学住宿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教育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时间及时拨付学校经费,保证学校正常经费开支需要。要加强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严禁挤占、截留、统筹,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辽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保证免除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使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真正使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九年义务教育普及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
  上述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市财政、物价、教育、监察部门要将本地区免除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免除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经费保障等情况,于2006年9月1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监察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监察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

关于规范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6]406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为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继续按《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大教[2004]177号)、《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大价发[2004]25号)和《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收费管理的通知>》(大价发[2004)61号)、《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初中毕业升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5]40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初中的收费项目为:一费制收费(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初中升学体育力口试费、借读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1)。   
  城镇小学的收费项目为:一费制收费(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借读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2)。
  二、义务教育阶段发生的学生住宿费继续按《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5]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要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的各学校在今年秋季开学收费前,要通过校内的公示板(栏)、校园网等形式,按照附表1、附表2的内容向学生公示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标准;有住宿收费的学校同时要公示住宿费收费标准。收费公示板(栏)必须在学校醒目位置上长期设置,公示板(栏)的规格不得小于600mm*1000mm。未设立公示板(栏)的学校,不得收费。   
  四、学校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代收代支项目),必须登记在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大连市中小学学生交费记录手册》上,并由班主任和家长共同签字,未经家长签字同意,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收费。
学校对由学生自愿选择的代收代支项目,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五、各级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继续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各学校也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增加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学生搭车收费,以及向学校的各种摊派行为;要力口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教育收费公示情况和违反学生意愿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以择校为目的的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等,对检查发现的违纪案件要从严处理。
各级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作好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报告。
  附:1、大连市城镇初中收费公示表
    2、大连市城镇小学收费公示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事项概况 办事指南 服务机构 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辽价 发[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发布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财综 [2003]478号)及辽价发[2003]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我市中小学 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课后看护费。每生每月4元,限于城镇小学三年级及其以下自愿参加的学生。
    二、校服费。夏装小学38元/套,初中70元/套,高中72元/套;春秋装(款式为运动装):小 学48元/套,初中76元/套,高中78元/套。
    三、热饭盒费。燃油、气和电炉的每生每月6元、燃煤的每生每月4元。
    四、军训及其他教学实践活动的交通、食宿费。初中及小学高年级每生每天收取食宿、交通 费20元,高中每生每天收取食宿、交通费25元。到甘井子区劳技中心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每生 每天收取材料消耗成本费4元,交通和午餐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五、体检费。每生每年6元。
    六、六病(近视、龋齿、沙眼、寄生虫、贫血、营养不良)防治费。六病防治药品属国家定价 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非国家定价的,按实际出厂价收取,采取学生及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上述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自2004年春季开学执行。学校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 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学期末在校内公布收费情况。
 


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明确各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物价局和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全市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费制”含义及内容
  “一费制”是指每学期开学后,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向学生收取每学期的杂费(国家允许含部分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三项费用的合计总额。借读费、住宿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在“一费制”标准内。
  二、实施“一费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辅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要担负起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机制,要在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确保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高于向学生收取的杂费标准(见附件一),并保证足额到位和逐年增长。
  (二)坚持收费标准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同时出台的原则。为了保证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学校的平稳运转,必须坚持收费标准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同时出台的原则。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不得低于最低拨款标准,在拨款标准逐年增加的前提下,收费标准可逐年降低,同时要保证生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不降低。
  (三)坚持按学期收费的原则。“一费制”费用要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三、“一费制”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费制”收费项目为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一费制”标准按照城镇和农村分别制定,其中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和城区内设置的农村乡镇执行农村标准。各项收费标准(见附件二)为:
  (一)杂费。杂费是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补充,我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城镇小学390元(庄河市360元),农村小学340元(庄河市310元);城镇初中530元(庄河市500元),农村初中460元(庄河市430元)。在此基础上,剔除各级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后,即为学生个人缴纳的杂费标准。我市中小学每生每学期的杂费标准为城镇小学85元,农村小学70元;城镇初中120元,农村初中100元。杂费标准中包括信息技术教育费,达到2M以上ADSL或HDSL宽带接入标准而在网络教室开设信息技术课的学校,每生每学期标准为:小学25元,初中30元;未达到宽带接入标准而在网络教室开设信息技术课的学校,每生每学期扣减17元;没有开设信息技术课的学校和年级,不得向学生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取暖费一律由政府承担。农村学校的取暖费在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中解决。城镇学校的取暖费和职工个人宿舍采暖费用,除按照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实际支出予以核销。
  (二)课本费。是指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省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包括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等),按照实际定价每年核定一次课本费标准。课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学校要对课本费的实际支出每年核算一次,多收取的课本费要在当年内退还给学生。
2004年秋季的课本费仍按预定种类的实际价格收取。
  (三)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在课堂上使用的作业练习册和测试、考试卷纸工本费。学生课后作业本由学生自行购买。我市中小学生在课堂上使用的作业练习册一般都以课堂测试题试卷的形式出现,因此,不再统一让学生购买作业练习册。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省确定的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最低拨款标准(见附件三)。实行“一费制”后各区市县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包括农村学校的小型维修和取暖费,其中小型维修是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的维修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标准内不包括的大型设备购置、较大规模修缮和城镇小型维修费等费用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城镇学校取暖费超出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定额的部分和职工个人宿舍采暖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发生据实报销,但不得用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和学校的事业收入抵顶。
  各地在安排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时,不得低于省定的标准。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要按月拨付,以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严格界定应为学生配备的课本种类及其数量,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学生用书价格。要按照国家规定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制发的年度普通中小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配齐配全课本,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物价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规定,严格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要引进竞争机制,打破中小学生用书的行业垄断,不断降低学生用书的价格。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向学生强行推荐、购买、使用教辅材料。
  (三)继续做好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各区市县要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困难家庭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大政发[2004]55号)要求,切实关注贫困家庭学生就学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政府每年设立用于贫困地区的免费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下拨到学校。
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树立财政法制观,依法安排教育经费预算,落实教育经费投入“三个增长”的要求,按规定标准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市政府转移支付的经费,要及时足额到位。要由县统一管理,按校设立专用帐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占、挪用、克扣、截留。
  (五)确实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用途规范使用。“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支出。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制定沉淀教育收费的办法。为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及时批复学校报送的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到学校,不得因内部环节效率低下而影响学校用款,对因此而产生的低效行政行为,要依规从严处理。学校的所有收费资金应在学期内拨付完毕。课本费、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测试题试卷纸张,不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课本费、作业本费的使用情况每学期结束时应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六)继续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认识,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履行好政府对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责任。二是认真执行省定项目和省定标准,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三是坚决制止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四是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向广大学生及家长公示“一费制”收费项目和标准。五是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要组织专项督查或重点检查,对违纪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个别严重违规的案例要及时公开曝光。
本意见暂定试行一年,届时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一: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财政预算内最低拨款标准、个人缴纳杂费标准比照表
  附件二:每学期学生个人缴纳“一费制”各项目标准
  附件三:财政预算内年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
大教[2004]177号附件一、二、三.xls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4]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投资兴建的普通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为:城镇学校,小学每生每学期50元,中学每生每学期8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100元。农村学校宿舍现行收费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执行省定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期3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80元;低于省定标准的,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二、经省或市教育部门批准,学校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对现有学生宿舍实施改造,而且住宿条件有明显改善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经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准,住宿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三、经省或市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由学校融资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学生宿舍(包括租用的学生宿舍)及民办学校宿舍收费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已按公寓化宿舍收费的,须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四、对贫困家庭学生住宿费的减免政策,仍执行市政府《关于对全市困难家庭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大政发[2004]55号)的规定。
  五、各学校收取住宿费,必须按规定分别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六、新定收费标准自2005年春季开学执行;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自2005年秋季开学执行,并改按学期收费。以后住宿费一律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
  附: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
                  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4]111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委托市制定中小学生学费、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19号)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了本地区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保证了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寄宿的需求。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校宿舍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规范我省中小学校住宿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及国家和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应本着“实用、够用、耐用”的原则兴建和管理,按照适当补偿日常运行费用的原则制定住宿收费标准。
  二、省统一制定中小学校住宿最高收费标准。各学校根据本校住宿条件,并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承受能力,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意见,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中外合作办学报省核定。
  三、政府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一般为;城市(含县城所在地镇,下同)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
经省或市教育部门批准,学校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对现有学生宿舍实施改造,而且住宿条件有明显改善的,住宿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其幅度最高不超过30%。
  四、经省或市教育和计划部门批准,由学校融资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学生宿舍(包括租用的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200元。其中达到公寓化宿舍条件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400元。
公寓化宿舍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按原省教委、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高中等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辽教委办字[1999]79号)规定执行,即:
  1、每间宿舍内生均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2、每半月免费为学生洗一次床单;每月免费为学生洗一次被罩;
  3、每间宿舍内配备必需的家具,如个人衣柜、书架、学习用桌椅等;
  4、宿舍楼内应配备程控电话,学生宿舍内配有电话分机或喊话器; 
  5、宿舍公共区应每日清扫;
  6、宿舍楼外应具备晒衣场等公共设施。
  五、民办和中外合作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按住宿成本核定。普通宿舍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300元;公寓化宿舍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400元。
  六、为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中小学校的住宿收费标准应保持稳定,原则上现行住宿收费标准不得提高。
  七、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申报审批程序:
  1、普通宿舍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提出收费标准意见,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
  2、公寓化宿舍收,费标准。凡符合学生公寓基本条件的学校,应向市级教育、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外合作办中小学校向省教育厅、物价局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学生公寓建设资金的来源、投资额、总建筑面积、栋号以及学生公寓所具备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宿舍立项批文;
  (2)工程设计图纸;  
  (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4)学校公寓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5)学校公寓管理规章制度。
  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申报情况,组织人员实地考查,按公寓条件核定收费标准。各市也可根据实际委托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核定住宿收费标准。原已按公寓化宿舍收费的,按上述规定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3、学校融资改造的宿舍申请上浮收费标准的,参照公寓化宿舍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由市或市委托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八、学生住宿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生活品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购买或强行收费。严禁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向住宿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   
  九、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十、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规定,对农村贫困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城市低保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工读学校学生免收住宿费。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市应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减免措施,并报省备案。
  十一、各学校收取住宿费时,必须按规定分别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31号)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十二、本通知自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二○○四年八月十日

 

关于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省政府有关厅委: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规定,现就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辽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的农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杂费免除对象和范围,除保留中小学住宿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具体项目包括:
    (一)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二)借读费;
    (三)初中升学考试费;
    (四)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
    二、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管理
    (一)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保留的中小学住宿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对象、范围、标准收取。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各项政策,一律不得设立面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学的,要实行与当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待遇,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和转学费,更不得强制农民工捐资助学或向农民工摊派其他费用。
    (二)规范管理服务性收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辽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的免除学杂费对象和范围内,不得收取课后看护费、校服费、热饭盒费、体检费、六病防治费、电影(戏剧)费、军训及其它教学实践活动的交通、食宿费等。班费由班级收取,从低掌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布。 
    (三)从实核算学生用书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制发的年度普通中小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配齐配全课本,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规定,从严核定教材价格。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强制统一购买。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核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保证中小学生能够享受到最低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   
    三、继续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正[2005]43号文件规定,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一是已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二是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学生搭车收费,以及向学校的各种摊派行为;三是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违反学生意愿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以择校为目的的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等;四是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关于印发<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辽纪发[2004]1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所有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
    四、大力加强教育收费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中小学住宿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教育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时间及时拨付学校经费,保证学校正常经费开支需要。要加强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严禁挤占、截留、统筹,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辽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保证免除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使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真正使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九年义务教育普及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
  上述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市财政、物价、教育、监察部门要将本地区免除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免除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经费保障等情况,于2006年9月1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监察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监察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

关于规范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6]406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为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继续按《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大教[2004]177号)、《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大价发[2004]25号)和《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收费管理的通知>》(大价发[2004)61号)、《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初中毕业升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5]40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初中的收费项目为:一费制收费(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初中升学体育力口试费、借读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1)。   
  城镇小学的收费项目为:一费制收费(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借读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2)。
  二、义务教育阶段发生的学生住宿费继续按《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5]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要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的各学校在今年秋季开学收费前,要通过校内的公示板(栏)、校园网等形式,按照附表1、附表2的内容向学生公示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标准;有住宿收费的学校同时要公示住宿费收费标准。收费公示板(栏)必须在学校醒目位置上长期设置,公示板(栏)的规格不得小于600mm*1000mm。未设立公示板(栏)的学校,不得收费。   
  四、学校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代收代支项目),必须登记在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大连市中小学学生交费记录手册》上,并由班主任和家长共同签字,未经家长签字同意,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收费。
学校对由学生自愿选择的代收代支项目,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五、各级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继续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各学校也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增加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学生搭车收费,以及向学校的各种摊派行为;要力口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教育收费公示情况和违反学生意愿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以择校为目的的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等,对检查发现的违纪案件要从严处理。
各级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作好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报告。
  附:1、大连市城镇初中收费公示表
    2、大连市城镇小学收费公示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下载:大连市城镇初中、小学收费公示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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