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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错案的元凶

发布日期:2005-08-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上帝也会犯错误,何况普通的司法人员。这一真理性认识可用以说明各国刑事活动中不能杜绝错案现象的根源,然而却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我国为什么会一再发生李化伟、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与胥敬祥等等当代版冤情。活生生的司法现实似乎表明,当今中国存在着某种促成错案的特别原因。

  这不能想当然地归结为司法人员的个人原因。办案人员总是经过专业训练与职业熏染的执法者,并没有追求错案的天然倾向。这一点在中外各国别无二致。同样,这也不能简单归结为刑事诉讼的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经过几十年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我国已经有比较完善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确认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双重原则,不存在容忍错案的制度性空间。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在我看来,答案其实也很简单:执法环境有着特殊障碍。相比西方国家而言,我国司法人员(主要是刑事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面临更大的困境,即种种不当的、甚至是过分的破案压力才是错案现象的元凶!

  这绝非危言耸听,亦非为错案的始作俑者们开脱责任。如果冷静分析,不难发现:并不是所有司法领域都容易频发冤假错案。出错的往往囿于那些涉嫌杀人、强奸、抢劫等的恶性案件。这类案件的共性是案情重大,上下关注,被害人或其亲属缠住不放等。这就意味着司法人员办案时会徒增空前的压力。

  压力来自于诸多方面。办理佘祥林案的有关警察曾说,“当时上下两头挤,我们实在是没一点办法,就想着能尽快结案。上面一次次发回重审,下面张在玉的家人三天两头到县里闹,又是说我们收受佘祥林家贿赂了,又是说我们徇私枉法了,再加上当时上头要求命案必破,我们的压力可想而知……”类似实例均表明,上级领导、当地政府、被害人及其亲属、社会舆论乃至刑事警察本身等等,皆为不容漠视的压力源。

  依照现代行为科学的原理,工作中有压力本身并不一定是件坏事,压力与绩效之间呈倒“U”字型的关系。当一个人的压力感低于中等水平时,压力越大,越能激发人的反应能力,工作也做得越好;而当一个人的压力感超过中等水平时,持续性的压力强度会将其拖垮,并耗尽其潜能。

  不幸的是,我们的刑事警察平常就面临着巨大压力的窘境。据统计,从国内外警力对比看,我国民警总数仅占人口总数的0.5‰至0.7‰,而美国为2.8‰,意大利为4.88‰,西班牙为4.77‰,法国为3.94‰,德国为3.21‰,英国为3.2‰,丹麦为2.36‰;从警员管理人数看,我国每名警察平均管理2000人以上,而美国为379人。以如此低的警力投入来处理严重的社会治安,也就难怪破案战役、专项斗争接连不断,同时意味着刑事警察必然是长年累月地超负荷工作。有人概括为,我国的刑事警察在政治上是“红人”,在工作上是“累人”,在身体上是“病人”,在家庭内是“罪人”,在经济上是“穷人”。其日常的心理压力之大可见一斑!

  而一旦遇到重案要案,一线的办案压力更是骤然飙升。各级政法领导们肯定会号召尽快破案,督促“限时破案”、“办成铁案”;群众和新闻舆论会紧盯着调查活动的进展;被害人及其家属更会穷追不舍,不然就三番五次“上访”……一条条无形的压力大网,就是这样齐刷刷罩在刑警们的身上。对他们而言,破案意味着立功嘉奖,陷入侦查僵局则表明无能与出局。这又是怎样一种心力交瘁的煎熬!

  毋庸讳言,正是在这种“破案有功、不破案受罚”的情势导引下,部分刑警急功近利,丧失了对侦查工作的耐心,采取了所谓的“快速、有效”的手段——刑讯逼供,以缓解压力。而历史已经昭示,刑讯逼供常常会走向真相的反面,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行为科学原理还表明,个体承受的压力是累加性的。每一个新的持续性的压力因素都会增加个体的压力水平。一根稻草的压力因素本身或许无足轻重,但若加在业已很高的压力水平上,它就可能“压垮骆驼”!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的刑事警察虽然是“不倒的长城、铁打的汉”,但他们平时已经不堪重负,再遇到办理大案要案时异常放大的压力,那么,破案压力也可能变成“摧垮长城”的最后一根稻草!

  21世纪什么最珍贵?人才!在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中,人们日益重视保护被害人、被告人及证人等的合法权益,却或多或少忽视了刑事警察的人本问题。现实生活中错案的一再发生,尤其是破案压力与刑事错案之间的特殊关系,为我们反思应该如何尊重、理解与关爱刑事警察这一群体,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刘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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