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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间借贷行为

发布日期:2014-10-14    作者:董家国律师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通知》要求,人民法院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号国家政策的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列民间借贷行为一般认定无效行为:
一、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主要表现未出借方或借款方变相经营金融业务,从而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者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等的借贷行为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损害公共利益
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情形是指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如因偿还赌债、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签订的借贷合同,因同居、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等行为“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而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的有违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即使其采用“借条”等形式出现,对此类“借贷关系”业不予保护,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债权人提供借款给债务人后,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的,法院对借贷关系是否保护,关键时看债务人对债务人从事非法行为是否明知。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自己从事非法活动,该借贷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是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作出的相同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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