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和同事换签合同 离职索双薪被判败诉
员工和同事换签合同 离职索双薪被判败诉
法官:企业应及时核实合同,减少用人风险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贵州男子石某入职某家具公司。同年7月,石某离开岗位。公司称,石某经该公司通知,才返厂补办离职手续,并签字领取了工资。2014年1月,石某申请劳动仲裁,称该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足额工资和加班费,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共计2.6万余元。
不久,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应支付石某工资差额、加班费、高温津贴合计共3000多元。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遂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家具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
石某称,所谓其名下的劳动合同并非自己签名,申请对该合同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家具公司确认该劳动合同中的签名非石某所签,但辩称系石某与同时入职的同事黄某交换了劳动合同签名。对此主张,公司申请了另4名员工作为证人作证。公司要求,对黄某的劳动合同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认是否为石某所签。
法院向石某释明,因公司主张石某与同事黄某相互交换劳动合同替对方签名,且该主张有证人作证,如石某拒绝对黄某的劳动合同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将依法推定公司的主张成立,认定石某与黄某交换劳动合同替对方签名的事实。石某表示对此后果清楚,但仍拒绝做笔迹鉴定。
判决:
法院遂判令公司应支付石某高温津贴及工资差额共2200多元,驳回了石某的其他诉求。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已向石某释明拒绝鉴定的后果,石某仍表示拒绝配合鉴定,因公司主张石某与同事黄某交换劳动合同替对方签名的陈述与证人陈述相符,故法院依法推定公司的主张成立。即认定公司已在石某入职一个月内提供劳动合同给其签订,石某未在该劳动合同上亲笔签名的过错不在于公司,且石某与他人交换劳动合同签名的行为实为不诚信之举,则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公司提交的通知、快递回执、薪资代领单、内部联络单等系列证据可证明石某系自行离职,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目的在于杜绝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极少数劳动者却利用该法故意不签或不亲笔签订劳动合同而向企业索赔。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安排专人核实签名情况,减少用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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