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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5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1]44号)  二、……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第四条  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以下统称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的资格,负责发放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办理条件 申请鲜茧收购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1、收烘设施 (1)鲜茧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应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鲜茧收购和干燥的场地,应以确保收购和干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全茧质为前提。每季最大收茧量25吨以下的茧站,收购场地应在50平方米以上,干燥、贮存场地应在300平方米以上;每季最大收茧量25吨以上—50吨的茧站,收购场地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干燥、贮存场地应在600平方米以上;每季最大收茧量50吨以上—100吨的茧站,收购场地应在150平方米以上,干燥、贮存场地应在1200平方米以上。鲜茧收购的设施和环境要符合相关的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干茧贮存设施应为具备良好的防湿、防虫、防鼠、防火条件的建筑物。(2)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数量应能满足最大一期鲜茧收购量的需要,包括收购、烘炕等活动的设备和用于蚕茧品质仪评检验的计量器具。烘茧设备类型:风扇车子烘、热风烘茧灶、热风烘茧机或性能优于上述灶(机)型的新型烘茧设备。设备运转状况良好,具有满足烘茧各阶段质量要求的能力并具备维护和保养的能力。鼓励使用热风循环自动烘茧机。仪评检验的基本计量器具包括评茧仪、茧层水分测定仪、磅秤、天平等。全部仪评计量器具使用前,应检定合格,加标计量检定合格印证,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复检。2、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主要指:从事蚕茧收购、烘炕、评等验级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主要包括茧站站长(经理)、验级员、烘茧员等。(2)鲜茧收购单位(茧站)应设有一名专职负责人。蚕茧检验、收烘技术人员至少有2名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劳动部门核发的培训合作证书。3、质量检验标准 (1)鲜茧收购单位(茧站)应具备如下文字、实物标准,主要包括:《GB3111-88桑蚕茧(干茧)检验方法》;《GB9176-88桑蚕茧(干茧)分级》;《GSBW40001桑蚕茧(干茧)下茧实物样照》;《GB/T15268-1994桑蚕茧(鲜茧)》(2)收购鲜茧时,必须实行仪评检验,并建立有关仪评检验资料档案。质量保证制度 鲜茧收购单位(茧站)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制度。主要包括:(1)从业人员管理制度;(2)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3)仪评检验的工作制度;(4)有关质量检验的各种记录、报告、检验单和检验样品的出具与保管制度;(5)发生失误或技术事故的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等。5、缫丝企业申请蚕茧收购资格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效的缫丝生产企业准产证;(2)年白厂丝平均等级2.5A以上,连续两年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合格。6、与蚕农建立稳固的产销关系,并逐步建立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跨区收购必须具有与当地蚕农签定的长期合同。7、具有与其收烘规模配套的收购资金。申请单位需提交的主要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2、县(市)经贸委及设区市经贸委的转报报告; 3、同级质监、工商部门的意见;4、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五份。 

办事流程  1、拟从事鲜茧收购经营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县(市)经贸委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县(市)经贸委初审同意盖章后,报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设区市经贸委审核同意盖章后,转报省经贸委。县、市经贸委在组织申报和审核时,应征求同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意见。2、省经贸委审查相关材料并征求省工商、质监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责任部门 对外经济贸易处  处室负责人:朱印   项目经办人何晓霞  

    _______________茧站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茧站所在地

  

法人代表

 

企业联系电话

 

茧站所在乡镇现有桑园面积

企业与蚕农已签订合同的产量占总产量的比率

检验设备

Y702型评茧仪

揿压式水份测定仪

插入式水份测定仪

收烘设施

茧灶

烘茧机

收购间

防雨堆场

贮存室

评茧台

茧蓝

M2

M2

M2

技术力量

鲜茧检验工

鲜茧干燥工

县(市)经贸委意见:

 

 

 

 

设区市经贸委意见:

省经贸委审批意见:

 

 

 

 

申请单位:(章)                                   申请日期:             

备注:此表一式五份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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