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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广东)

发布日期:2008-07-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

拟从事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回收业务的企业,经省经贸委审核,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二)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第6-9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三)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8.符合商务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企业章程;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银行进帐单,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3.工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5.正式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

6.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7.申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出具意见→省经贸委核准→颁发《资格认定书》→报商务部备案并公告。

(六)时限

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经办处室

流通服务处

(九)联系电话

02083133451、(02083133349

 

备注:我省已于2003年完成国家规划任务,在商务部没有增加新的认定指标之前,我委已暂停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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