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资质认证 >> 查看资料

二、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广东)

发布日期:2008-07-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

省内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经贸委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8-9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原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原电力部《关于颁发〈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电政法[1997]283号)第6条,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10号)。

(三)申请条件需要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6.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的材料

1.设立供电营业区,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①企业何时设立和演变情况;②供电营业区面积及演变过程;③企业直属的发电厂及其容量;④营业区内其他发电厂及其上网送电情况;⑤外购电变化情况;⑥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⑧售电价格及其依据;⑨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⑩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2)供电营业区状况:①对交叉供电的状况及处理意见;②对无电地区供电的意见;③电网结线图和规划图;④供电营业区平面图;⑤外购(送)电协议文本;⑥供电营业区划分双边达成的协议和意见;⑦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⑧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⑨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2.变更供电营业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的项目、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

2)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所达成的协议或意见;

3)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

(五)程序

1.省内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

企业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加具意见→省经贸委审批→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2.跨省区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

企业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加具意见→省经贸委审核→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六)时限

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经办处室

电力能源处

(九)联系电话

02083135987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